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经济学将企业的目标界定为企业价值最大化,那么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企业价值最大化就可以及时而准确地反映为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在现代企业中,价值创造是一切企业所追求的核心目标。能够创造高于资本成本的价值,是衡量一切企业家经营才能和工作绩效的根本标准,也是判断企业成功与否的关键依据。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其首要责任是维护股东利益,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这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是实现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必要条件。目前有些企业所谓的社会负担过重,实际上是本末倒置,忽视了对股东的最基础责任。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如果受到持续损害,企业就根本无法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企业持续亏损而引发破产,其直接后果是无法向银行还贷、员工失业、政府税收减少等等,这是一个连环效应。鉴于此,企业家应承担起作为代理人的责任,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首要目标。

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冲突就是一个主要因素。随着两权分离,企业内部产生了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由于委托人(股东)和代理人(包括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成员)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双方无可避免地存在着由于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当冲突产生时,代理人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自伯利米恩斯(Berle-Means)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被认为是现代公司的核心代理问题。代理人通过自身的人力资本为公司创造价值,而公司也为代理人提供相应的报酬,并使代理人的自我价值得以实现。然而,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有别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再加之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加大了委托人观察和监督的难度,从而出现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使得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增加。这种代理行为的“弱无效”会导致股东价值的显著减损。

从代理人方面来看:一是代理人的利益和目标有别于委托人的,因而他们和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会有所不同;二是代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拥有私人信息,而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会产生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从委托人方面来看:一是股东可能缺乏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因而没有能力去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控;或者股东过于繁忙,结果导致没有过多的精力、时间来对经营者进行监控。二是由于股东对经营者进行监控需要成本,但所产生的绩效提高却是一种公共物品,所以众多中小股东都想坐享其成,免费“搭便车”。

自伯利和米恩斯1932年提出两权分离理论以来,已经有不少经济学家注意到了委托代理条件下的企业目标分歧问题,并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比较著名的有鲍莫尔(Baumol, 1959)的销售最大化假设、马里斯(Marris, 1964)的成长最大化假设和威廉森(Williamson, 1967)的经理效用最大化假设以及西尔特和马奇(Cyert and March, 1963)提出的行为型厂商模型,等等。这些基于现实而产生的厂商目标理论迄今在主流经济学、管理学中依然没有得到反映。这一点从经济学和管理学教科书以及其他理论文献中普遍地使用企业家追求利润最大化假设可以明显地反映出来。参见戚聿东、钟涵:《委托代理条件下企业家的规模偏好及其矫正》,载《经济管理与研究》,2009(11):35~40页。

代理人对企业的兴衰存亡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其决策只有部分可以在短期内见效,而更多的决策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见效。当对代理人的评价倾向于短期目标时,代理人为了快速突出自己的工作绩效,可能会倾向于那些短期内会带来好处但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另外,由于缺乏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便不可避免地出现日本学者青木昌彦所称的“内部人控制”。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将大量资源进行非生产性配置,从而扩大自己的控制权收益。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越不健全,代理人行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也就会越严重。

随着全球范围内投资的兴起,经济全球化和经济自由化的发展,以及各种腐败、丑闻、公司倒闭案件的增多,委托代理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近年来,各国企业出现了“强管理者,弱所有者”马克·J·洛对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现象进行了生动深刻的论述,很形象地称之为“强管理者,弱所有者”,并将其研究成果写入名为《强管理者 弱所有者》一书中。的现象。一些国家的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由于股权高度分散导致股东对管理层缺乏约束而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所造成的。与此相反,中国委托代理的现状则是股权相对集中,由于国有股权所有者的缺位而形成了内部人控制。但无论是股权分散还是集中,其后果都很相似——缺乏足够的控制权约束机制,经营者的权利过多过滥,而所有者的控制决策却流于形式或被虚化。现代企业激励与约束之间关系严重失衡,过度向经营者的权利倾斜导致了十分明显的责权利不对称,然而矫枉过正也使得激励约束机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由此,本书引发了如下思考:

第一,代理人区别于委托人的具体目标到底是什么?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第二,如果委托人的目标与代理人的目标可以调和,那么可以通过哪些措施来实现二者的融合?

第三,不同企业实现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融合机制是否存在路径依赖性?这一路径又是什么?

对于以上三个问题的探索正是本书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