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残疾人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界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共八类残疾。这个界定对1990年的《残疾人保障法》的界定没有任何修改。除“其他残疾”以外,每一种残疾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3]中都有具体的界定,在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残疾人的认定标准被视为“软法”[4]——不符合“软法”标准的不能被认为是残疾人,不能享有残疾人特有的权利。

下面,笔者对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分类作出说明。

第一类,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5]包括盲(一级、二级残疾)和低视力(三级、四级残疾)。

值得注意的是,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最佳矫正视力)达到或优于0.3(四级残疾的最低限),则不属于视力残疾。我国十大元帅之一的刘伯承,在护国运动的战斗中右眼“致残”,按照我国今日的残疾标准,刘伯承不属于残疾人。

视力残疾可以说代表了残疾人的痛苦性和苦难性[6]。古希腊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奥狄浦斯王》中有:

歌队:“你这个做了可怕的事的人啊,你怎么忍心弄瞎了自己的眼睛?是哪一位天神怂恿你的?”

奥狄浦斯:“是阿波罗,朋友们,是阿波罗使这些凶恶的,凶恶的灾难实现的;但是刺瞎了这两只眼睛的不是别人的手,而是我自己的,我多么不幸啊!什么东西看来都没有趣味,又何必看呢?”[7]

1954年,毛泽东在与我国盲人福利会负责人张文秋谈话时说:

盲人是世界上最痛苦的人,你既然是为被压迫的人谋解放才出来革命的,为什么不去解放这些最痛苦的人呢?我劝你去,你要为他们解决困难,谋福利。[8]

2006年,史铁生在《给盲童朋友》的信中写道:

各位盲童朋友,我们是朋友,我也是个残疾人,我的腿从21岁那年开始不能走路了,到现在,我坐着轮椅又度过了34年。残疾送给我们的困苦和磨难,我们都心里有数,所以不必说了。以后,毫无疑问,残疾还会一如既往地送给我们困苦和磨难,对此我们得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我想,一切外在的艰难和阻碍都不算可怕,只要我们的心理是健康的……[9]

这些,都是我们对视力残疾人的痛苦和苦难的认识。各种残疾类型,又有这样或那样不同的苦难。

第二类,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第三类,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言语残疾又可以分为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嗓音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口吃等。

值得注意的是“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这一类。在我国1987年全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中,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合并称为“听力语言残疾”。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听力残疾人很多是言语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很多也是听力残疾人,十聋九哑,即聋哑人。随着对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的认识的提高,我们发现轻度听力障碍的人在早期进行康复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避免他们出现言语残疾,即十聋九不哑。1990年我国《残疾人保障法》通过之时,就已经把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区分开来。从“听力语言残疾”到“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的名称变化是我们对残疾的认识的提高而导致法律变化的实例。

第四类,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的界定,肢体残疾发生在以下三种部位或系统:上肢或下肢、脊柱、中枢或周围神经。根据残疾的程度,肢体残疾亦分为四级,每一级都划分得很详细。例如,第四级中有:脊柱畸形,后凸(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换言之,驼背畸形69度、脊柱侧凸44度、身高131厘米的成年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都不能被认为是残疾人,尽管从外观上看,他们很像或者就是残疾人。在这里,之所以身高130厘米是残疾人而131厘米不是残疾人,只是因为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肢体残疾标准亦是发展变化的。在1987年4月我国进行的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中,侏儒症是不属于肢体残疾的,当时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中不包括侏儒症[10]。那么,侏儒症在当时算不算残疾?这是一个问题。

如果考察我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基本数据,可以发现,在介绍了我国残疾人总数为5164万人以及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后,20世纪90年代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立法报告书》[11]有“此外,还有麻风病、侏儒等其他类别的残疾人未统计在内”[12]这样的表述。也即,当时我国认为侏儒属于其他类别的残疾人,只是未统计。但是,在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1987年12月7日)中,未出现“某些类别残疾人未统计在内”的表述。[13]而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和普及性手册中,对“其他类别的残疾人”只字未提。[14]

第五类,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的细化分类标准有四个:发展商(DQ)(0~6岁适用)、智商(IQ)(7岁及以上适用)、适应行为、WHO-DASⅡ分值(18岁以上适用)。

智力残疾又可以细分为很多种,在实践中比较重要的是幼儿到青少年时期的发展性障碍、学习障碍和老年期的阿尔茨海默综合征。

第六类,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在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被称为“精神病残疾”。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2012年通过的《精神卫生法》将精神残疾人称为“精神障碍患者”,该法在心理健康促进、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对精神障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精神卫生法》主要研究的问题是:如何判断某个人是精神障碍患者?怎样对他(她)进行规制?国内有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15]

从“精神病残疾”,到“精神残疾”,再到“精神障碍”(患者),表明我们对其认识的深入,并且这一认识今后还会更加深入。[16]

第七类,多重残疾,即存在上述六种之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其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这种残疾类型,在1987年全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中被称为“综合残疾”。

美国人海伦·凯勒是多重残疾人:

这幸福的日子没有延续多久:一个充满知更鸟和模仿鸟悦耳歌声的短暂的春季,一个有丰盛的水果和蔷薇的夏季,一个金黄深红的秋季飞速掠过,在一个渴望快乐的孩子的脚旁留下了她们的礼物。然后,在那阴郁的二月,将我的眼睛和耳朵封闭、把我投入到新生儿的无意识状态的那场疾病向我袭来。他们说是急性胃和大脑充血。医生认为我没救了。然而,一天清早,高烧突然莫名其妙地退了,和袭来时同样突然和莫名其妙。那天早上家里一片欢庆,但是连医生在内,没有人知道我将永远看不见东西也听不见声音了。[17]

第八类,其他残疾。尽管这种残疾类型在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有规定,但是前文在介绍肢体残疾时已经提到,其在我国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没有反映,如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数及各类残疾人数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见表1)。[18]

表1 我国残疾人总数及各类残疾比重

表1没有关于“其他残疾”的统计数据。笔者在中国知网上也没有发现对“其他残疾”的相关讨论和研究性文章。我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2008年)第二条明确规定“其他残疾”是残疾的一种类型,为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没有体现对“其他残疾”的统计呢?[19]这是笔者在本文中无法回答的问题。下面笔者将根据自己理解的残疾的历史与现实,对“其他残疾”进行简要的介绍。

“其他残疾”的类型主要有如下三类。

第一类,生殖器残疾。对于男性,生殖器残疾是阴茎的永久缺失或不能勃起,甚至应该包括不能射精;[20]对于女性,生殖器残疾是无阴道或阴道发育不全,如石女。[21]男性生殖器如果无法勃起,或者勃起后无法射精,又或者勃起后立即或在很短的时间内射精(无法将精液射入女性阴道内),应当属于疾病(阳痿、早泄)。如果疾病无法治愈,在不使用人工辅助性行为技术或生殖技术的时候,他是不能完成性行为或生殖行为的。在《中国残疾人史》这本专著中,司马迁、蔡伦、郑和是我国历史上“十大残疾人精英”中的三位。[22]

根据我国肢体残疾的标准,生殖器残疾不属于肢体残疾。

第二类,一些疾病导致的残疾。如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未统计的麻风病,[23]又如成骨不全或其他罕见病。[24]对于成骨不全,除了容易骨折以外,还容易有骨畸形、头部相对于矮小的身体偏大、肌无力等症状,但是通常智力是正常的。如果成骨不全的成人的身高在131厘米以上,那么便不能被认为是四级肢体残疾了。

第三类,其他异常的人。如:

川东南边陲的四川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乡,有一位蛇人,名叫张华斌,男,20多岁,身高1.65米,能认识钱和打牌,有正常人的七情六欲,能分辨美与丑。他不能说话,遇到熟人便喔喔喔地打招呼,有时做一些简单的手势。头似蛇头呈尖扁形,不住地左右摆动,眼球外凸且斜视,舌头不由自主地外吐,如蛇吐信状,还不时从口中吐出泡沫;身体稍弯曲,行走时靠头不停摇动来维持平衡,步态如蛇行呈“S”状。吃食从来不用筷子,用手抓起食物先向前绕180°,再向后绕360°并用头抬起不停摇摆才能把食物放入口中,没有咀嚼过程,头向前点几下食物方可进入胃中。蛇人还爱生食一些动物,尤以野兔、青蛙、老鼠最喜欢。喝水方式也与常人不同。先舀一瓢水放在桌上,然后弯下腰双手紧紧抱住水瓢,头面部浸入水中不停地摇动,躯体不断起伏呈蛇动状,才能喝下水,并发出咕咕咕的吞水声。睡觉前,下肢屈曲,双手抱住头部,从不合眼。他皮肤的触感是冷的,体温一般在32℃—34℃之间。蛇人在春夏爱活动,能做一些日常的小家务或上山放牛;进入秋冬活动减少,特别是到了冬天,几乎一点都不爱动,好像是冬眠期,并且最容易得感冒。蛇人的父亲张英项、母亲向玉梅均身体正常。只是向玉梅怀孕三个月上山割草,被毒蛇咬伤,后来分娩生下蛇人。[25]

笔者此处用一定的篇幅引用了这则非常“异常”的人和事,相信一些读者会对此事表示怀疑。但是,学习的一个规律是发现不知道的东西越来越多。笔者在写作到此刻时,是无法肯定被蛇咬伤的孕妇不能生下这样的“蛇人”的。这样的“蛇人”与缺少人的社会化环节的“狼孩”[26]不尽相同。

从类型学来看,目前我国法律在残疾人的分类中无法穷尽对残疾人的分类,现有的分类只是法律制定者出于寻找共性考虑的产物。尽管《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其他残疾”也属于残疾人,但在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没有统计这一类别,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则根本没有提及“其他残疾”。依据现有的法律,也无法判断生殖器残疾是否属于《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其他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