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内个人征信体系的应对

国内个人征信体系,从监管机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到商业银行都积极采取不同的举措来应对疫情带给消费者和信贷市场的冲击。

图1-5 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应对疫情的联动

监管机构:保证公众征信相关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2020年2月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2],要求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央行征信系统:降低融资成本,多渠道提高信用报告查询效率

首先多部门联合出台监管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其次多渠道提高消费者信用报告查询效率,推广银行APP查询(6家)。再次,从金融机构角度减免征信服务收费,降低企业和个人融资负担。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减免政策的934家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农村、民营和小微金融机构)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3.6亿次,查询企业信用报告229.2万次,征信查询费用减免约3.7亿元。

由于央行个人征信体系的积极应对,主要的业务——征信报告查询服务并没有受到疫情的影响,反而导致疫情期间机构个人征信报告查询量同期上涨,如图六所示(蓝色曲线表示近期查询量,绿色曲线表示2018年同期查询量)。

图1-6 金融机构个人征信报告查询量的同期比较

国内主要商业银行:采取不同的援助政策

●中国银行:出台10项举措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疑似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在中国银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将给予还款期宽限,不计为违约,不计入个人征信逾期记录。中国银行客服表示,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中行可为个人贷款客户调整还款安排,延后还款期限。其中,对于在湖北省分行贷款的个人客户,将提供11天还款宽限期。

●工商银行:确诊患者、疑似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在工行的个人贷款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可以不计入违约客户名单。后续因为疫情原因发生逾期,可以去经办行进行申请,申请后可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贷款罚息、恢复征信等特别处理。

●建设银行: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或者是一线工作人员,比如医生、护士等由于特殊情况还不了贷款,可以申请延期。具体延期多久暂未明确,一般是一个月以上。

●农业银行,近期受到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可以灵活调整房贷、信用卡的还款时间,合理延迟。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逾期不会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受罚息。农业银行将于近期为客户设置宽限期,但是设置宽限期的对象仅限湖北全省、浙江温州、浙江台州的客户,其他地区的个贷客户农行近期会发放提示短信,如果确实是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个贷客户,到时可以按照短信提示进行后续处理。

●交通银行:提出26条措施。其中提到,全力保障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对符合监管要求的特定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给予个人贷款还款宽限期,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认定后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邮储银行:客服表示对受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适时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如果需要申请延后还款,可以致电当地邮储银行网点柜台核实办理。

网信办:为疫情防控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3]

中央网信办2020年2月9日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鼓励有能力的企业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并要求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

《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通知》明确,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通知》称,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流动情况,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网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