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焦虑障碍分类

在精神科临床上,焦虑障碍中的很多疾病曾属于神经症的范畴。在传统意义上,焦虑症就包括广泛性焦虑障碍和惊恐障碍两种。随着对焦虑的认识加深,ICD-10引入焦虑障碍的概念,包括恐惧症、焦虑症和强迫症。但是,在DSM-Ⅳ中废弃了神经症的概念,应用了更加广泛的焦虑障碍概念。在焦虑障碍中主要包括惊恐障碍、恐惧症、广泛性焦虑障碍、强迫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但在2013年5月出版的DSM-Ⅴ中,对焦虑障碍分类的改动很大,其中强迫障碍和创伤后应激障碍作为新增的疾病分类,均从焦虑障碍中独立出来,分别被纳入强迫及相关障碍、创伤和应激相关障碍。而原来分类在“通常在婴幼儿、儿童或者青少年阶段首次诊断的障碍”中的分离焦虑障碍和选择性缄默症被归在焦虑障碍中。鉴于在社区的适用性和既往工作的习惯,在本书仍沿用了DSM-Ⅳ的疾病分类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