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最新修正本)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供稿
- 5626字
- 2022-05-07 11:20:34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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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