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规制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研究
- 龙晓柏
- 2955字
- 2025-02-18 08:14:15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综述
第一节 基本含义及主要特征
一、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概念
1.概念界定
直接投资是与间接投资相对应的概念和投资方式。对外直接投资的含义是,投资者在国外直接经营企业的国际投资行为,这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投资,既包括制造业,又包括农业、商业和金融业等,其不仅促进资金在国际经济区域间的流动,还与企业的其他生产要素(包括设备、原材料、技术和管理理念等)的国际转移产生内在的联动机制,进而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运行的核心禀赋条件。
在有关论著及相关前期文献中,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的含义有以下表述:①1987年版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1)定义对外直接投资为:“涉及工厂和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权”或“股票所有权使股东控制了厂商的经营活动的投资”。②1997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对外投资涵盖“资产拥有或资产控制的各种形式,包括直接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不动产、知识产权(IPRs)、合同权利、赠予权利等”。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是:“在投资者所属经济体(国家)以外的经济体所经营的企业中拥有持续利益的一种投资,其目的在于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有效的发言权。”④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 2007)定义对外直接投资为:“一国(地区)的居民实体(对外直接投资者或母公司)在其本国(地区)以外的另一国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分支企业或国外分支机构)投资,至少实际控制国外10%的股权。”⑤美国经济分析局(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BEA)将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定义为“一国的居民在另一国的商业企业中享有持久利益并对之进行一定程度控制的投资”。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和商务部的统计规范口径,结合本书的研究范畴,简而言之,笔者认为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ODI)是指,中国国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境外按东道国(地区)的政策、法规以投资为媒介,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实现可持续经营的跨境经济活动。
2.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特征
(1)资本跨经济区域流动。对外直接投资的本质特征是,资本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生产体系和分配体系以及政治运行体制之间的有机流动,以及对各相关经济体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当这部分资本表现为货币形态时,其跨越的是不同通货区;当它表现为货物形态时,它跨越的是不同的关税区。
(2)以控股海外企业及经营资源为目标。对外直接投资最明显的特征是,将资金或其他生产要素直接投入国外并创办企业,建立分公司组织生产活动,或者在投资证券化条件下,其通过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对企业行使一定的支配权或全部支配权,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但是,由于各国的规定不同,要发挥管理性作用所需要的股权数量并非都是一样的,拥有多少资本才能促成企业国外直接投资,各国规定的标准不同,若只是购买债务票据或某一外国公司少量的普通股将不足以参与公司管理。例如,美国官方机构主要负责海外投资的部门将美国投资者拥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权的投资,无论其他任何情况一律视为对外直接投资。
(3)投资要素内涵扩大。在全球国际化分工与合作日趋深化的背景下,单纯的对外直接投资不仅不现实而且不符合全球经济融合的一体化。对外投资必然与生产要素的移动、贸易结构的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的运用,以及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都存在内在的、互动促进的关系。因此,对外直接投资应是涵盖资本、技术和知识、母国公司治理组织特征等跨境有效转移的综合体。
(4)跨国公司是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跨国公司作为国际化生产、国际化经营的跨境投资主体,正成为当前商品资本、生产资本和货币资本的国际化综合体。其以纵向一体化的国际分工为基础,兼以全球发展战略和全球营销网络体系为支持,在世界各地遍设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不仅注重在发达经济区域进行资本—技术密集型投资,也注重在不发达经济区域的劳动—资金密集型的基础性产业投资,并实行全球多角化经营。
(5)投资主体具有全球配置资源的能力。对外直接投资作为国际经济联系的较高级形式,投资主体不仅具有跨国界配置生产要素的能力,而且,拥有可作为对外直接投资载体的生产要素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链。例如,满足东道国生产环境的技术、机器设备、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等投资禀赋要素。当然,东道国合理的经济体制、法律体制和区位环境,是吸引跨境投资可持续增长的保障条件。
(6)投资系统性风险大。对外直接投资往往通过投资主体在国外创设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等生产性经营企业得以实现,其投资具有实体性,投资回报与投资项目的生命周期、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相比证券投资流动性强的特点,对外直接投资周期较长、沉淀成本高,且投资系统性风险大。
二、政府规制的主要含义
1.规制的基本渊源
政府规制理论认为,规制的目的是提高国家资源的配置效率,“规制(管制)的实质是政府命令对竞争的明显取代,作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它企图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Kahn, 1970)。乔治·J.斯蒂格勒(George J.Stigler, 1971)、萨姆·佩尔兹曼(Sam Peltzman, 1976)、R.波斯那(R.Posner, 1979)、米尼克(Mitnick, 1980)、加里·S.贝克尔(Gary S.Becker, 1985)相继发展了政府规制理论。20世纪70年代末,基于哈维·莱宾斯坦(Harvey Lee-ibenstein)的X效率理论、威廉·鲍莫尔(William Baumol)等的可竞争市场理论等研究思潮的推动,西方国家兴起规制政策放松改革。李特·查尔德(Little Child, 1983)和雪理佛(Shleifer, 1985)提出了激励性规制改革方案。J.J.拉丰和J.泰勒尔(J.J.Laffont and J.Tirole)研究了现代政府规制的效率问题。(2)(3)此外,布坎南(Buchanan, 1972)、奥尔森(Olson, 1965)等分析了政府决策的制度规则特点与制度规则的选择问题,戴维斯和诺斯等(Davis and North et al.,1973,1994)认为,经济发展问题只有通过制度变迁才能得到解决。
“作为一种法规(rule),规制是产业所需并主要为其利益所设计和操作的,政府提供的产业规制手段有直接的货币补贴、新进入的门槛控制、对产业辅助品生产的鼓励及代替品生产的挤压以及价格的控制”(George J.Stigler, 1971)。规制政策是:“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它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Mitnick, 1980)。
2.政府规制的主要类型
(1)政府导向型规制。政府导向型(指令型)规制是指在企业、市场、政府三者关系中政府的直接干预处于主导地位的一种规制模式。在对外直接投资规制领域,政府既干预投资市场,同时也直接调控对外投资企业。政府导向型规制突出强调的是政府的计划执行力和规制意志力,因而,政府运用强制性规制措施直接调控对外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宏观调控的受力点侧重于对外直接投资的规制机构。
(2)市场导向型规制。市场导向型规制是指在企业、市场、政府三者关系中政府按照市场规制杠杆调节市场,市场引导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一种规制模式。市场导向型规制突出强调的是以市场为规制准则,政府一般较少直接干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而是鼓励规制机构通过市场调节杠杆引导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
(3)政府—市场平衡型规制
政府—市场平衡型规制是指在经济制度转型过程中,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市场、政府三者关系中政府保障市场自由,市场引导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同时又以市场与政府相互作用力的均衡点为规制边界的一种规制模式。这种模式将规制的重点放在保障对外投资的绩效上,这与市场导向型规制将重点放在企业自主权上有所不同,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在强调市场原则的同时,又突出强调社会的公平、均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