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融体系的内涵与功能

一、金融体系的内涵

金融体系与“金融”一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狭义的金融体系特指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所形成的系统,即金融机构体系,本章第三节会有专门介绍。广义的金融体系则有多种理解。很多学者将其定义为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的集合[1],即各种金融中介机构在从事金融市场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体系,它比狭义的金融体系多了市场要素,但不包含金融监管机构。我们认为,广义的金融体系是指一切金融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所形成的系统。这些金融要素包括:

金融主体——参与各种金融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金融中介机构、政府监管机构等;

金融活动——金融主体所从事的诸如资金借贷、证券发行与流通、保险交易以及金融监管等行为;

金融市场——从事金融交易及开展各种金融活动的有形与无形场所;

金融工具——金融主体从事金融活动所借助的各种手段,特指金融票据、信用卡和衍生金融产品等工具;

金融规制——旨在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的各种法规体系与监管机构体系的集合。

不难理解,上述这些金融体系所涵盖的要素就是金融的要素,“资金融通关系的总和”要求包含这些要素。因此,金融体系与金融概念的联系即在于此,二者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不同之处是,金融概念只强调要素内容本身,金融体系概念则强调各个要素的组合、互动、彼此制约及其效率评价。可以说,两个概念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金融是金融体系的基础,金融体系是金融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