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危害国家安全罪外,财产犯罪是刑法分则中所占篇幅最少的一章罪名,仅有15个条文,13个罪名,且在历次刑法修正中变动最小(除对少数罪状和加重情节等修改外,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一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表现出超强的稳定性。但在刑法学研究中,财产犯罪是长盛不衰的研究热点(也是难点),从基本理论到具体罪名都能引起广泛的学术关注和持久的争论。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生活的变化都能在财产犯罪中以全新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这种变化必然引发财产犯罪基本理论的震动。2017年前后的“偷换二维码”案件使刑法学界不得不重新审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传统教义学认知。近年来研究极为火热的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也都影响了财产犯罪的表现形式。同时,财产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历来占据半壁江山,在危险驾驶罪被写入刑法之前,盗窃罪是发案数最高的犯罪,几乎占每年可统计发案数的一半。可以说,研究财产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从教义学的角度讲,“占有”是财产犯罪的核心概念,它几乎连接着财产犯罪的全部问题,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到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都离不开对这一概念的精准界定。然而,迄今为止的研究对这一概念的关注还没有达到可以形成共识并有效解释多数财产犯罪相关问题的地步。本书的初衷是想就这个问题全面整理相关学术观点,并对司法实践进行系统观察,尝试凝练一些规律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自己的看法,期望能对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书算是著者在这一问题上的阶段性思考成果。
在思考和撰写过程中,著者始终秉承这样的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坚持”:
第一,坚持以“财物”概念作为占有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占有的对象决定了占有本身。离开了刑法上的财物概念,刑法上的占有概念注定难以深入探讨下去。很多时候,关于占有概念的学术分歧,归根结底与财物的表现形式息息相关。关于占有概念的传统定义——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在有体物的背景下是毫无疑问的,但在无体物和以权利形式表现出来的财物场合,这个定义就面临挑战。因此,本书首先对刑法上的财物概念进行重新解析,试图构建一个能够普遍适用于所有财物形态的定义,以此作为研究占有概念的起点。
第二,坚持构建一个具有普适性的占有教义学体系。如前所述,因为对财物概念的定义不同,学者们在理解占有概念时,进行了层次区分。在有体物的场合,多数学者会坚持事实上的占有这一立场,排除法律上的占有或观念上的占有。而在无体物和财产权利的场合,学者们多认可法律上的占有。本书认为,因为财物形态的不同而划分不同层次的占有概念,这在逻辑上是有疑问的。所以,本书抛开传统的对占有概念的定义,直接从占有的实质出发,最终将占有定义为“对财物的排他性支配”。这种定义不仅适用于有体物的场合,也适用于无体物和财产权利。并且,著者坚信,这种定义方式能够适应不同时代财物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从而使占有概念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建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研究背景。在对财产犯罪的学术研究进行梳理的过程中,著者感到相关研究有浓厚的德日刑法学的痕迹。以财物概念为例,我国刑法在规定财产犯罪时,使用的都是“财物”概念,然而,受德日刑法学的影响,大多数学者在讨论财产犯罪时都会同时使用“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并由此展开诸如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这样的学术争论。这种争论事实上背离了我国刑法的基本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任何意义。相当多的刑事判决表明,司法者并没有因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而在适用刑法上有丝毫犹疑,甚至有些判决对于财物概念的理解已经超出了财产性利益的范畴。因此,坚持中国刑法的法条背景,探讨中国的财产犯罪教义学,应当是一项基本的方法论。
本书是在著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来,是个人学术思考的总结。但时过境迁,刑法的面貌已然发生了变化,社会生活的形态也日新月异。以现在的眼光看来,书中的许多观点虽然算不上过时,但可能与时代存在一些距离。这就有待于之后努力加以完善了。
黑静洁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