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司法的社会认同就是人们基于对司法制度的正确认知,进而对制度认可、赞同而产生的心理上的归属感、信任感。从内心里对司法制度有认同感,当事人就会服从司法裁判,自觉自愿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司法认同与司法制度有效性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司法认同的形成以司法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前提;同时司法认同又是提高司法制度合法性(正当性)、增强司法制度有效性的重要力量。在更为宏观的层面,司法认同构成国家认同与政治认同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所必须直面的问题。

社会对司法认同的表现之一是对司法制度的高度信任,其结果是使司法获得权威。而司法制度具有权威、获得民众信任与认同,正是司法公信力高的状态。因此,认同与权威、信任是司法公信力的三个不同维度。在理论层面,司法认同理论更突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主体性地位,重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关于司法制度的内心感受,强调各方主体在相互交往行动过程中对司法公信力所起的作用。因此,从认同角度审视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问题,以增强司法的社会认同度为重点研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具有其独特的理论意义。

一、司法认同与政治合法性

“认同”是社会心理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认同”(identity)在英语中有两层含义:一是同一性,即自我归类,是指个体与他者有共同的素质或者相同的状况;二是特殊性,即个体不同于他者的个性。自我认同就是通过将自己归入某个“同类”群体,同时又努力保持自己的个性、证明自己存在的意义的过程。根据人际与群际的不同层面,认同可以分为个人(身份或角色)认同和社会(群体)认同两个层次。如果说,个体认同是指个人对自身特点的自我描述,是个人行动特有的自我参照,那么社会认同是指某个社会或群体的全体成员以自己“作为其中一员”的自我描述。简言之,认同意味着人们对某一事物在心理上的归属感。在个体角色认同层面,认同是一个人自我角色定位的过程,是行动者根据他人的期待理解自身角色、按照这种理解来扮演角色的过程,即自我的身份认同。在社会认同层面,认同是指个体作为特定群体(社会)成员对所属群体的归属感和对群体规范等制度的认可和自愿遵从的心理状态。总之,无论是侧重行动者个体的、相对微观的自我角色认同理论,还是聚焦群体(社会)的、相对宏观的社会认同理论,认同理论研究的核心都是关于“我(们)是谁”“我(们)在哪里”的反思性理解。[1]这种“归属”的心理包含将自身与认同对象归为一类的“同一性”的身份角色识别过程,以及对所属群体规范的价值肯定,由此产生的对所属群体的自豪感、信任感,和自愿服从群体规范、保持统一行为模式的意愿与心态。认同有微观和宏观的不同层面。微观层面,认同主要是角色认同,包括身份认同、性别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等。宏观层面的认同是指政治意义上的国家认同、执政党认同、制度认同等。认同心理的理论意义在于,认同感显著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与据以作出某种选择的准则。

司法认同在本质上属于制度认同。制度认同是人们基于对特定社会制度的认可而产生的一种归属感,表现为对该制度发自内心的信任与价值肯定以及在行动上的遵从与维护。在这个意义上,制度认同具有双向的积极功能:制度和规范越是有效,越容易影响人们关于自身角色的认同;同时,获得民众认同的制度又能从民众的理性、情感中得到滋养和巩固。制度自信之源在于社会认同。而且制度认同与政治认同、执政党认同之间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2]较高的制度认同会转化为政治认同、国家认同,提高执政党的合法性。司法制度在其中扮演着微妙而关键的角色。司法是国家设立的介入社会纠纷的制度安排,其本质特征是用法律来判断是非、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其使命是公正解决纠纷,通过不断产出社会正义促生秩序。司法解决纠纷的领域遍布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民事、刑事、行政、社会保障……可谓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民众最容易通过司法感知国家和执政党的政治安排。于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常常被民众用于检验国家能否公正高效地满足社会利益需求,评价执政者的执政能力,事实上成为国家的政治认同的风向标。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上个世纪80年代的政治体制改革首先从司法领域改革开始。

如果说司法改革的直接目的是重树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那么其更深远的目标是提高社会对执政党的政治认同,加强执政能力。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社会认同危机始终是推动体制改革的原动力。回顾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可以大致将改革历程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的审判方式改革,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头十年的司法制度改革以及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党的十八大关于司法改革的有关决定为标志。无论改革举措如何,改革的动力都是回应社会批评,改革的目标都是争取社会认同。如今,司法制度改革已经持续了近40年,从单纯的审判方式改革,到司法体制层面的改革;从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到司法权运作机制革新,改革举措层出不穷,制度创新不断,模范法官年年产生。然而吊诡的是,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却未能获得明显的提升,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公信力失落不仅降低了司法能力,而且危及社会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信心和政治认同。因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提高司法公信力确定为司法改革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以回归司法规律为主线,切实从司法体制、机制层面深化改革的框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也表达了深化司法改革,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决心。党的十九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高度,作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战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深化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高制度的有效性,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成熟定型,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可见,重树司法的社会认同是人民法院一直以来改革的目标指向与动力源泉。当前中国正推行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制度重构遍及社会、经济、政治各领域,由此引发的利益冲突往往以纠纷的形式汇聚司法。司法能否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对国家政策、制度和执政党能力的评价。不难理解,当前司法改革的直接目标是提高司法认同,而更深远的目的是提高社会对执政党的政治认同。因此,研究司法的社会认同原理,分析影响司法社会认同的因素,透视削弱我国司法社会认同的原因,不仅有助于改善司法社会认同、提高司法公信力,而且对提高社会对国家和执政党的政治认同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评价某项司法改革举措是否成功,也应当以是否有效提升了司法的社会认同为标尺。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司法的社会认同度为参照,回顾司法改革的历史,检讨改革的得失,总结经验教训,针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进行评估,展望改革的未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对策,对当下正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司法认同的理论价值

既有研究主要是以“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为关键词进行的研究,从司法“认同”角度进行的探讨不多。比如,季金华在其《司法权威论》一书中,从司法权威的概念界定、基本理念及司法权威树立的社会机理等方面进行了基础性研究。指出市场经济与司法权威的互动关系,并从国家和社会的相对分离、政治权力的运作范式角度考察司法权威原理,然后从观念、制度保障、监督等角度探讨了司法权威确立的路径。[3]该论著总体上以西方现代司法制度为范本进行阐述,可以为本书提供一些基础性的理论元素。但因与中国问题联系不够,未能深入到中国司法体制、机制层面进行深入探讨,对现实问题的回应不足。关玫以司法权构成为基础,以司法权的公共性必然需要公信力为出发点,以司法权包含的判断力、自律力、说服力、约束力为要素,分析司法公信力的构成。以司法公正作为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标准,以“满意度”为衡量指标,从司法体制、社会结构两个方面初步分析了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对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进行了批判。最后就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对策建议。[4]毕玉谦等从社会进化的角度,对司法公信力的起源,司法与社会物质文明、经济发展、政治文明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分析形成司法不公的原因,就提高司法公信力举措进行对策研究。涉及司法公正理念、司法体制、社会经济文化环境、诉讼程序原理、具体司法制度完善等。[5]章武生等对司法公正的社会评价进行了实证研究,用历史的、现代的眼光审视司法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并就进一步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进行了探索。[6]除此之外,有关司法公信力问题的论文数量很多,表明司法公信力问题已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7]这些论文多从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廉洁等方面分析了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相关结论也为一些实证研究所印证。比如江西高院“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现状调查”课题组所作的实证研究证实,无论法院内部自我评价还是当事人、社会公众的认知,都表达了对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能力不足等问题的批评。法院不断强化审判管理,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诉讼效率,但并没有改变司法公信力不断趋弱的状况。这严重影响了司法的自信度和法官的职业认同感。[8]

司法公信力危机也是近半个世纪西方各国学界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20世纪末期开始,西方各国展开了有关司法公信力的民意调查。然而数据并不令人乐观。1998年,美国律师协会所作的《美国司法体系的认知报告》显示,公众对美国司法系统的信任度为30%,有27%的公众表示“极度不信任”。[9]1999年,美国国家州法院中心所作的《公众如何看待州法院》调查结论类似,仅有23%的民众对自己所在社区的法院表示出较多的信心。[10]2000年,加拿大的民调显示,有43%的民众给司法体系投了不信任票。[11]同期欧洲各国公众对司法系统的整体信任度为44.8%,其中法国和英国的数据分别为45.8%和49.1%。[12]

面对无法忽视与回避的公众信任危机,西方各国实务界和学术界展开了相关研究。传统的分析路径大致认为,低效率、高成本、不公正等司法表现的瑕疵是公众对司法不满的重要原因。[13]早在1906年,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就提及了公众对司法的不满,认为拖延是导致公众不满最为关键的原因。这被认为开启了美国学界对该国司法系统表现不良的批评。[14]这一阶段的学术研究采用了非常接近“司法认同”的新的分析视角,即认为司法的封闭性,或者说司法与民意缺乏互动同样是造成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重要的原因。美国司法协会原副会长弗朗西斯·泽曼斯曾评价说:“法院和公众觉得彼此都是异数,并且彼此缺乏了解。”[15]在一些学者看来,司法与民意缺乏互动会导致公众有关司法体系的知识十分匮乏。匮乏的司法知识至少会产生两方面负面影响:第一,由于缺乏必要认知,公众可能形成对司法体系的误解。罗纳德·德沃金就曾指出:“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16]第二,由于缺乏必要认知,民众可能会形成对司法系统不切实际的期待。比如人们以为法院不应该有任何错案,但事实绝非如此。基于上述论断,美国学者主张要解决司法领域的公众信任危机就必须转变传统司法公开的范式,并由其推出了名为“司法接触”的改革。这一改革强调司法与公众、媒体和学校的充分接触,从而增加理解、消除误解、构建信任。[17]

总的来说,既有研究主要是从司法制度本身的角度探讨司法权威或社会信任司法的问题,即研究更多关注司法制度本身的品质,诸如审判权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等,较少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主体性的视角关注司法如何获得合法性问题。显然还是把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当作单纯的“制度受众”,或者说当作司法改革方案设计过程中的“他者”的逻辑展开的。或许正是因为如此,既有研究不可谓没有共识,提出的对策不可谓不详尽,但总是让人觉得缺少点什么。从社会认同的角度看,这缺少的一点正是司法制度的运用者与承受者的主体源动力。单纯从制定者角度讨论该改革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无非“剃头挑子一头热”。如前所述,认同具有不同于权威、信任的视角。尤其是制度认同,更为重视制度相对人的主体性、选择权和内心情感归属,且其形成非常依赖社会互动过程。因此,从认同的角度研究当代中国司法,就是换个角度考察司法权威与司法信任问题。而从社会认同角度寻找人们接受与服从法院裁判结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根据,就不能只考虑司法制度本身或其他一些外在因素,更需要立足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内在原因。尤其是分析司法认同危机的病理,需要从当事人“公正解决纠纷”的基本利益需求在司法制度框架内能否得到有效满足这一制度层面进行探究,或许能够发现司法公信力失落的根本原因。这一点使得司法认同的理论研究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分析框架与研究路径

本书首先在社会学范畴的认同理论基础上,以制度认同为核心概念,构建司法认同基本原理。并以司法的社会认同要素为分析框架,对当前司法的社会认同问题进行研究。具体说,围绕司法认同的研究,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谁的认同?司法的社会认同主体是多元的,包括当事人个体的认同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城市居民的认同与农村社会的认同,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认同与非法律人的认同,不同主体司法认同的标准和程度肯定存在差异。本书站在一般社会成员的层面,从普遍性角度提炼司法认同的一般规律;同时立足特殊社会群体(如信访人),分析影响其司法认同的主要变量,有助于反思当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深入司法认同问题的分析,证成提高司法认同的对策建议。(2)司法认同的结构要素与形成基础是什么?司法认同与司法权威、司法信任存在诸多交集,但是因为视角的不同而各有侧重。司法权威、司法信任理论均因单向度视角而有一定的局限,不可能替代司法认同理论。需要通过理论阐述构建起完整的司法认同理论,解析构成司法认同的结构要素和影响司法认同的主要变量,并将有关理论用于司法认同的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3)以什么为“他者”构建“自我”?认同的核心概念是“自我”,反过来说,“自我”是由一系列“认同”构成的。因此,司法认同是司法制度塑形和发展的原动力。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当下,中国司法能否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自我(即以中国司法为“他者”)的制度认同?传统中华司法、“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司法认同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这都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书研究理论框架构建的基本思路。

研究的进路是以社会认同的类型化分析为基点,将中国司法置于社会结构转型的历史背景,结合司法公信力普遍失落的现实,论证司法社会认同机制正在经历的变迁,并以对司法与社会双向的不适应导致社会认同危机的判断为起点。一个基本的理论假设是:中国司法认同正在经历从身份认同到社会认同的重要转型,连带的司法的信任机制正在由人际信任转向社会信任,司法权威模式由克里斯玛型权威转向法理型权威。而无论社会认同、社会信任还是法理型权威,都指向借助制度这个中介。换句话说,制度化程度及其有效性成为转型中司法社会认同的关键要素。当代中国司法认同的本质正在转向制度认同。

当制度认同成为当前司法认同的本质时,司法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程序及关于司法公正的价值共识——就成为考察司法认同度的具体变量。本书因此从法律的有效性(依法裁判原则是否得到严格遵循)、程序的有效性(程序的正当化作用能否得到发挥)、司法公正的价值共识(司法与社会能否保持有效沟通)三个维度分析影响当下司法认同度的因素。通过司法实践中普遍出现的非法律因素影响裁判、诉讼程序失灵和制度化沟通平台缺失等三个方面的问题,揭示司法认同度低下的直接原因。

进一步追问导致司法认同危机的深层次原因,还需要深入司法体制与司法权运作机制层面进行分析。在司法体制方面,政法一体的司法体制,政治正确优于法律正确的价值取向,政治理性充盈而公共理性不足,司法实践中政治逻辑常常取代法律逻辑,是导致法律失效、司法的非专业化倾向和依赖性的根本原因。在司法权运作机制方面,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法院内设机构行政化,法官管理方式类公务员化,审判过程管理与审判责任行政化,是导致诉讼程序失灵、法官角色变异的主要原因。

要从根本上消除削弱司法认同的原因,必须改革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作机制,激活法律与程序,即提高司法制度的有效性。司法改革涉及的面很广,触及政治体制和国家权力格局,注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眼下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为改革找准突破口,彻底拔出违背司法规律、削弱司法公信力的病根,并设计出相应的改革步骤,考虑必要的过渡性方案,有序推进。本书力求追踪改革前沿,以提高司法制度有效性为中心,抓住导致司法制度有效性不足、削弱司法认同的重点问题,从治标更要治本的层面论证改革举措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找到改革的突破口和具体对策。具体包括:(1)司法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确保司法权公正独立行使,个案司法中依法裁判原则得到严格遵循。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以信访的法治化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诉访分离、调审分离,解决信访—司法二元结构问题。(2)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回归司法规律为主线,以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为重点,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激活诉讼程序的约束作用,重构审判管理模式。(3)以提高司法沟通理性为重点,站在社会核心价值体系重构的高度,讨论司法公正价值共识形成机理,构建司法过程中的公共领域,发挥人民陪审制制度化沟通平台的作用,让社会理解司法、亲近司法,让人们“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点滴认同,逐步积累成为社会对司法的普遍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