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研究的实践品格1

“唯一能和旧派(客观主义)、新派(主观主义)之间的交锋即所谓‘学派之争’相比肩的,只有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论争了。”2立足于规范评价的行为无价值论与奠基于法益判断的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及其争执,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不仅关系着违法性的判断及其评价,而且对犯罪论体系的建构亦具有基础性价值,甚至已然超越了违法性领域,进而直接影响着刑法解释论的立场,嵌入整个刑法体系之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问题绝非仅仅是个刑法教义学问题,更是一个实践性问题,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司法实践。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的实践意义,则更不可低估”3

一、对司法实践关注不够

近年来,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渐次引入中国刑法学,形成了以张明楷、黎宏、刘艳红等学者为代表的结果无价值论阵营和以陈兴良、周光权、邓子滨等学者为代表的行为无价值论阵营,进而引发了实质刑法观与形式刑法观之争。学派之争的景象已经来临,与此相关的文献也难以胜数,这是值得庆幸的。但是争论的内容大多限于理论层面,对于司法实践关注不够;参与论战的主体也多是学院派,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甚微。司法实践者似乎并没有从这场争论中受益,学者们生产、制造的“商品”摆放在“超市”中,而作为“消费者”者的法官、检察官们面对摆放得满满当当的“货架”却难以挑中一件称心实用的“商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一方面,与法治相契合的结果无价值论停留在理论层面,无法深入到司法人员的办案实践中;另一方面,司法者有意无意地过于关注行为无价值因素,过于关注行为对道德或规范的违反性而忽略法益保护,使很多案件的处理背离法治。

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司法实践的需求在我国刑法学研究中被冷落了。一方面学者抱怨司法者法学素养不高,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对学者不食人间烟火的研究之无用性而望洋兴叹。甚至一些人认为司法实践者就只需要办理案件,掺和法学研究是“不务正业”。岂不知,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言:“任何一事没有不在学术研究之内的。作学问固当研究他,即做事亦要先研究他才行……没有充分之学术研究,恐怕事情做不好,而在从事之中,亦可能于学理或技术有发明贡献。即事即学,即学即事。”4司法乃是一种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专门性活动,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对法律知识必须具有精深的理解;而法学研究具有超越其他社会科学的实践性。一个没有深厚法学知识的司法官不可能真正将案件办好,正如学者季卫东所言:“一名好的司法官其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应建立在深厚的学识基础上,而不能满足于使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5一个不关注司法实践的法学者不可能对法学研究作出真正的贡献。理想的景象应该是,司法者加强法学研习力求做专家型司法官,学者放下身段力求做有实践品格的法律人。笔者作为一名检察官,力求做一名“穿梭于刑事司法与理论研究的两栖法律人”。当然,这并不代表笔者已经做到或能做到,但至少“我把他挂在高处仰望,让我有羞愧的可能”6

二、坚持对专业忠诚

写文章和办案一样,“都必须铁面无私,直指对错……不论是非的文章,不穷究论点对错的论述,不可能有实用价值,正直的司法官和正直的作者所具有的共通的特质,就是对专业忠诚。专业建立在知识上面,对知识忠诚,才可能有专业忠诚。对专业忠诚,也就不可收买,不会任意动摇;对专业忠诚,才可能精益求精”7。(我国台湾学者许玉秀语)在这个价值多元的社会,是非的标准注定是因人而异的,但是对专业的忠诚却是一致的。对专业的忠诚,绝不是对专业问题“钻牛角尖”,而是要问是非、论对错。是非对错的标准,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不仅是专业性问题也是朴素正义的问题。真正的对专业忠诚,应当是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合,专业视角与朴素正义的高度统一,这就是刑法学研究实践品格的核心所在。

1 原文发表于《法制日报》2013年11月13日,第10版,收入本书时有修改。

2 黎宏:《结果无价值论之展开》,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3 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4 梁漱溟:《我的努力与反省》,漓江出版社1987年版,第297—298页。

5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

6 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自序”第9页。

7 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许迺曼教授刑事法论文选辑》,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序”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