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教程(实训篇)
- 田文昌主编
- 15字
- 2025-03-28 09:58:46
第二节
刑事辩护实训的方法与流程
一、讲授法
(一)讲授法的内容
刑事辩护实训的授课方式,不同于以往注重理论阐述的授课内容,其更注重刑事辩护专业技能的培训,更关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如果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意味着可以成为律师,刑事辩护实训则是成为律师后的又一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意味着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实训后可以在职业道路上更好地发展;刑事辩护实训的授课内容,不同于以往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部门法领域的授课内容,培养的是面向社会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其授课内容聚焦于刑事领域,聚焦刑事辩护的新动态与新热点,旨在培养刑事辩护领域的专精人才;刑事辩护实训的授课方式不同于以往教科书式的授课方式,刑事辩护实训每期会提前敲定一个主题,授课内容与参会学员的个人积累和提前准备息息相关,可以说刑事辩护实训授课内容和方式的上限很高。
那么何种内容适合讲授呢?以问题为导向,可以是改革前沿的新问题,也可以是老生常谈的老问题,但需注意的是,将“老问题”拿来讨论绝不是“新瓶装旧酒”,比如,就阅卷而言,阅卷是对控方证据的审查,进而摸清控方指控逻辑,找到其薄弱环节,最终形成辩方基本观点。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好准备。阅卷是刑事辩护的前期准备工作,是最基础的工作,试问哪个刑辩律师不会阅卷呢?阅卷又能有什么新问题呢?往期参训学员提出的问题或许能够给出一些答案。
这些阅卷问题,都来自参训学员们多年的经验积累,虽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亦可以爆发出旺盛的生命力,对这些问题的梳理和解答也是刑事辩护实训课堂的授课内容。
(二)讲授法的基本规则
1.基础性规则
刑事辩护律师从法学院毕业,具备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储备,而后不断办案、不断成长,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不断个性化、社会化的过程,该过程中律师转化的动力就是通过各种方式学习获得的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辩护律师成长的基础就是专业知识。一名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素质三个领域都应该有所建树,其中,专业知识是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基础,专业能力是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的集中体现,它们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就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的关系而言,有人形象地把二者的关系比喻为饮食和体质的关系。饮食只有在人类消化系统的作用下,转化为人体吸收的营养,才能最终发挥增强体质的作用。专业知识也是这样,专业知识只有为刑事辩护律师掌握后,经过实践的作用,转化为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素质,才能表现为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
刑事辩护实训虽然更注重实务技能的培训,但却是在充分尊重专业知识基础地位之上展开培训的,因此专业知识往往会在培训师的把握与引导下,在实训前期进行预热或者将专业知识的传授贯穿于实训始终,以期达到刑事辩护实训的最佳效果。
2.引导性规则
教育学中长期存在着知识性讲授方式和引导性讲授方式的矛盾,知识性讲授方式是指教师在讲授过程中,注重学科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采用“满堂灌”的教育方式,一般用理论引申理论,用理论解释理论,在内容上过多过全,理论与现实脱钩。引导性讲授方式是指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结合实际,以问题为导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一般来说,我们应当明确引导性讲授方式是知识性讲授方式的核心和宗旨,而知识性讲授方式是引导性讲授方式旨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
刑事辩护实训侧重引导性讲授,较少对学员进行知识性讲授,因为参训学员一般都接受过正规的法学系统教育,并且具有多年的实务经验,而且经过残酷的社会竞争,至今仍然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可谓是专业知识扎实的佼佼者,大多具备举一反三的思辨能力,轻知识重引导的讲授方式,更能契合参训学员的实际情况,也能更高效地完成讲授的预期任务。
3.全面性规则
全面性规则主要是比较分析法的应用,其中就包括古今中外的比较分析。刑事诉讼研究领域,比较分析法得到了广泛应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刑事诉讼法,基本上都被翻译成中文。随着中外刑事诉讼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对于研究人员和司法人员开拓视野、更新观念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流变来看,自清末以沈家本为首的法学家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法制大修本国法律,至新中国成立后,废除“六法全书”全面移植苏俄法律,再到现代以来西方法学理论在各个部门法中的兴起,比较分析方法在近现代中国法律发展中都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比较分析法要求刑事辩护实训的授课内容具有延展性,虽然每堂课都规定了中心主题,但却要求对中心主题的相关概念、理论和制度进行延展性的学习和讨论,不仅要知道现在什么样,怎么做,还要知道以前什么样,怎么做,域外什么样,怎么做,如此才能实现刑事辩护实训的全面性。
4.结合性规则
结合性规则,是指刑事辩护实训的讲授应当注重理论、规则及实务的有效结合,简单来讲,实务需要理论的指导,而理论又需要实践案例的论证。法学学科区别于理工科和普通文科的地方在于,它既因为严密逻辑和确定判断而具备理工科的技术性特征,又因为思维发散性和理念外化性而具备普通文科的观念性特征。正因如此,刑事辩护实训有着非常高的要求。世界上许多典型法治国家的实践充分证明,最优秀的法律人,通常是在具备较高法律素养并在法律实务环节取得优异成绩的一线法律工作者。
刑事辩护实训就是为实务工作者搭建一个理论、规则及实务相结合的平台,可以将刑事辩护实训视为法学院讲授模式的延续,延续到刑事辩护实务领域,刑事辩护实训在选择性地深化了前者的知识基础上,修正优化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实务技能,从而为其将来专业技能的提升锦上添花。
可以看出,刑事辩护实训中的讲授方法不是传统的教学方法,不等同于填鸭式教学。运用刑事辩护实训中的讲授方法进行刑事辩护的教学,重点在于帮助学员高效率地在原有认知结构中建立新的意义,并且这个新的意义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自己原有经验密切关联的。刑事辩护实训中的讲授法应当基于上述规则要求:客观上必须存在可供依托的实训材料,主观上学员们拥有既有法律知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训能够生成新知识和新技能。
(三)讲授法的基本方法
1.直接讲授法
直接讲授法,是指培训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参训学员描绘情境、叙述事实、解释概念、论证原理和阐明规律的教学方法。直接讲授法的基本内容包括:(1)讲述,侧重于生动形象地描绘某种事物、现象,叙述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使参训学员形成鲜明的表象和概念,并在情绪上受到感染。(2)讲解,主要是对复杂的问题、概念、定理和原理等,进行较系统、严密的解释或论证。(3)讲读,通过培训师与学员双方诵读来讲解专题。(4)讲演,培训师就某一专题进行有理有据、首尾连贯的论说,中间不插入或很少插入其他活动。
直接讲授法的基本要求有:(1)讲授内容要有科学性、思想性,观点正确,概念准确。(2)讲授要有系统性,条理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要注意参训学员理解问题的认知规律,使其透彻理解重点、难点、疑点等关键问题。(3)讲授语言要清晰、鲜明、洗练、准确、生动,尽量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快慢适度。(4)讲授要适时激发参训学员的求知欲,启发参训学员积极思考。
直接讲授法具有通俗化和直接性的优点。直接讲授法采取定论的形式而不是问题的形式或其他形式直接向参训学员传递知识,避免了参训学员认识过程中的不必要的曲折和困难。培训师的讲授能使深奥、抽象的理论知识变成具体形象、浅显通俗的东西,从而排除参训学员对知识的神秘感和畏难情绪,使学习真正成为轻松的事情。但是直接讲授法,把现成的知识教给参训学员,往往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似乎参训学员只要认真听讲就可径直获得知识,参训学员在听讲时好像什么都明白,听讲后却又说不清,一遇新问题就会手足无措。这样以听讲代替思考,不仅会使参训学员掌握知识不牢固,而且不能够举一反三地加以迁移应用,促进能力的提升。因此,在刑事辩护实训过程中,直接讲授法的运用要适度,且最好与其他几种方法结合运用。
2.引导启发法
引导启发法,是指培训师根据教学目的、内容、参训学员的知识水平、规律,运用各种教学手段,采用启发引导的方法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使参训学员积极、主动、高效地学习。引导启发法具体包括:
(1)激发吸引法。培训师对学员进行有目的、有方向、有吸引力的思维引导。实训过程中,培训师引导参训学员质疑问难、有意创设问题情境,打开参训学员心灵之扉,促使其开动脑筋。这样就能拓展学员思路,启发参训学员多想、深思,培养探索问题的能力。
(2)提问启发法。该方法要求真正揭示事物的矛盾,形成问题的情境,促使参训学员积极开动脑筋、主动思考学习,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具体实操步骤包括:点明知识规律性的提问:引起参训学员兴趣和求知欲的提问;分析或概括性的提问:启发引导参训学员提出问题的提问。
(3)比喻启发法。培训师要用具体形象的事物做比喻,激发参训学员联想,启发思维,进行对照,化繁为简,化难为易,使参训学员灵活学习。实训中培训师应该在讲解抽象概念时,用具体形象的事物加以比喻说明。培训师要对比喻的素材进行认真整理和加工提炼,注意比喻的通俗性、科学性和现实性。
(4)反诘启发法。该方法是指在实训中,当参训学员对自己提出的问题或对培训师提出的问题作出不完全、不正确的理解或回答时,培训师有时不宜直接解答或纠正,而是应当提出补充问题进行反问,使参训学员在反问的启发引导下,进一步开动脑筋,经过独立思考,自觉纠正错误或不足之处,进而找出正确的答案。
(5)点拨疏通法。该方法是吸引参训学员注意力、纠正马虎认识、培养良好习惯的关键手段。实训中,参训学员因认知过程受阻而引起中断时,培训师应给予必要的指点,做出思维引导。要以随时发现即时处理的方式贯穿实训始终,使参训学员体验到“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愉悦之感。
(6)情境启发法。该方法是指在实训中,创设情境,形式多样,别具一格的教学气氛,使参训学员受到情境熏陶,进而激发其动脑思考。
(7)示范启发法。该方法以培训师的规范化示范来启示参训学员掌握某一技能,包括潜在型、解题型、操作型、口语型、榜样型等多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是通过培训师向参训学员展示自己规范化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过程,进而引导参训学员学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8)类推启发法。该方法要求培训师要善于运用参训学员的生活经验和感性认识,通过概括化的活动,由此及彼、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地进行学习。培训师在运用此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参训学员把知识经验的运用、基本技能的掌握与创造性的思维活动结合起来,去探讨新知识和未知领域。
(9)对比启发法。在培训中出现的相互关系容易混淆的事物或知识,可以通过该方法引导参训学员进行正反比较和新旧对比,启迪其在比较和分析中加深理解,积极思考。
(10)直观图示法。培训师根据实训特点和参训学员的情况,适当运用各种教具、学具、多媒体手段进行有目的、有方向、有思考的演示或操作。图示法基本上是以线段、字母或各种符号来勾画出若干知识点之间的相互关系,它包括体系型、推理型、展示型等多种形式。
(11)讲练引导法。实训中,培训师必须遵循教学规律的整体思维导向,并将其体现在培训的重要环节。培训师循循引导于前,步步启发,参训学员求索于后,自行分析,综合、消化得出结论。
(12)研讨启发法。实训中对于关键问题,培训师与参训学员共同研究探讨,引导参训学员质疑问题,各抒己见,共同做出结论。
(13)探究引路法。实训中,培训师在关键处进行引导,充分发挥学员的主体作用,使实训过程呈现百花齐放的盛况,使参训学员各得其所。
(14)假设启发法。实训中,以虚构的事例来说明某一观点是错误的,从而启发参训学员理解、接受正确的观点。如果遇到参训学员赞同某一错误观点的情况,此时培训师不应该硬性制止,而应用假设启发法,首先假设错误观点是正确的,再按错误观点的有关条件进行推理,引出矛盾的或是荒唐的结论,从而否定错误观点。
(15)情感启发法。实训中,培训师应运用恰当的语言表情,使实训过程格外生动、形象,从而帮助参训学员更好地领会、掌握知识。一个赞许的点头、一个鼓励的目光、一个会意的微笑,都会给予参训学员巨大的精神力量。在实训中,培训师应恰当地运用表情,可制止某些参训学员的不适当行为,不破坏整个培训气氛,也不会伤害某些参训学员的自尊心。同时,通过恰当表情,使语调抑扬顿挫,面部体态适当变化,也符合注意力规律,有利于保持参训学员的注意力。
(16)自学指导法。培训师应对参训学员进行自学的思维引导,包括怎样区分教材主次,如何处理易混淆知识,如何审题,如何确定解题步骤,如何论证、检查、演算,如何优化自学时间,如何提高记忆力及如何利用自己的知识等。培训师的正确指导是培养参训学员自学能力的铺路砖,使其既学到知识,又掌握学习方法。
(17)故谬激思法。该方法是培训师在讲授知识的重要地方时,故意脱轨让参训学员纠正,意欲强化而采取的刺激性启发方式。该方法迂回穿插、曲径通幽,具有灵活的特点,在培训师有意或无意的讲授情境中,促进参训学员对知识的巩固及掌握新的知识。
3.交流讨论法
交流讨论法,是指根据培训的需要,参训学员在培训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相互探讨,进而辨明是非真伪,获取知识的方法。该方法的优点是能更好地发挥参训学员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参训学员独立思维的能力、口头表达的组织能力,促进学员灵活地运用各类知识。同时,参训学员能够及时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可以增加讨论机会,增强学员之间的感情,达到对实训过程记忆深刻之目的。需要注意的是,该方法对培训师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培训师付出更多的精力,并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否则,实训中,培训师难以掌控秩序,可能出现学员间容易发生争执、个别学员引导对抗气氛、讨论偏离主题等问题,导致实训结果不尽如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