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中央和地方立法的领域范围
第一章 央地关系中的法律保留1
【本章提要】 传统法律保留理论无法合理解释为何罪刑法定、税收法定、组织法定、物权法定等原则应在纵向维度适用,法律保留的理论基础应结合央地关系框架加以拓展。纵向法律保留是单一制国家的立法权央地配置制度,其在内容和形式上均不同于联邦制下的分权制度。从世界范围内观察,纵向法律保留存在严格与不严格两种模式,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要求在部分领域采用严格的法律保留模式。我国纵向法律保留的规范依据包括个别规范和一般规范两个层面,一般规范依据形成了对个别规范依据的总结和补充。个别规范依据主要存在于国家重要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等三个领域中,一般规范依据则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第4款中的中央统一领导原则和第5条第2款中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根据对上述规范含义的解释,我国法律保留的范围涉及社会主义政治统一和市场统一两个维度。综合纵向法律保留的范围和程度两个方面的考虑,具体保留规范的适用可进一步精确化。
1 本章主要内容已发表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