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君主支配

在马克斯·韦伯看来,同是“家产制国家”,中国的秦朝属于家产制支配中的东方式苏丹制和宠幸政治1。汉代独尊儒术以后,支配形态就转向了家产制中的身份制支配2。身份团体主要是指士大夫阶层,他们通过外家产制选拔进入政权,限制了统治者的权力,与苏丹制和宠幸政治对抗3。在汉以后,宰相在身份制的家产制国家中有一个特殊的位置。因为在中央存在着一个“合议制政体”4,宰相作为合议制的首长,既担负着行政责任,成为君主的“安全瓣”,也可能限制君主权力5。因此,帝制中国的君主、宠幸、宰相三者中面貌最为复杂的就是“宰相”,他既是家产制支配的工具,也代表了身份团体、合议制与君主相抗衡。但无论如何,宰相是家产制管理制度的一环,并非“官僚制”的一部分,这是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

但今天学界的一般看法并非如此。今天对中国古代国家的认识,常常基于近现代国家结构反观。如用决策—行政之分、分化的行政体系对古代王朝条分缕析。典型的认识是,古代的中央决策就是皇帝通过决策机构,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行使最高权力,宰相虽然也是决策体制的一部分,但主要的定位是行政体制的首脑6。祝总斌的说法广为接受:中国古代宰相的两个必要条件,是议政权、监督百官执行权,且后者更为根本;君主与宰相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现代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7。与此相关,前辈学者关于中国古代宰相的形成有一种经典认识:宰相往往来自于“内朝”即君主的私臣,完成“外朝化”后成为“百僚之首”,即宰相8;作为“外朝化”后的“百僚之首”,宰相所托身的“官僚制”往往被认为是对君权的一种限制9。与上述认识有所不同,日本“唐宋变革论”者参照欧洲近代史,认为从唐到宋的政治体制已由中世贵族合议政体演变为君主独裁政体,宋以后的宰相成为君主之顾问、秘书官10,强调了宰相之于独裁君主的依附性,而这又是近世国家的特色。以近现代国家结构理解中国古代王朝无疑成果斐然,但与前述韦伯的论说相比,却消解了古今国家的性质差异。

可以说,“宰相”是中国古代君主支配的轴心,对它的界定是理解中国古代“国家”性质的关键。在中国古代史上,“宰相”从未作为一个正式的官称出现。即使辽朝使用了“宰相”之名,也只是对契丹语的汉语意译,而不是借自汉语的词11。正因如此,针对“宰相”概念的讨论应先于实在的宰相制度。而讨论传统的宰相概念不能从现代国家结构出发,而是要从古代人自身的阐述与实践出发。上篇的任务,首先是从唐宋史料中提炼宰相的内涵,由此认识君主支配的基本结构——枢机制与委托制。在此基础上,第二、三两章将这组概念运用到南宋政治史中,尝试从“双重委托”的角度提供一个理解南宋政治史的基本框架。

1 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1—84页。

2 简惠美《韦伯论中国——〈中国的宗教〉初探》,台湾大学文史丛刊,1988年,第37—38页。

3 简惠美《韦伯论中国——〈中国的宗教〉初探》,第38—39页。所谓家产制的拔举(patrimonial rekrutiert),即与支配者已经以传统型恭顺关系结合的人,如族亲;奴隶;家臣性质的附庸,特别是家士;客;部曲;解放的奴隶。所谓外家产制(extrapatrimonial)的选拔,如宠幸;对领主有忠诚关系的人,如封臣;自愿投入此一基于个人恭顺的网络中为官吏的自由人。但是韦伯也说,这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家产制支配者都企图迫使非家产制的子民像家产制子民一样无条件地服从于其权力之下,将所有权力视为他个人的财产,就像家权力与家产一样,这是家产制支配的内在倾向”。见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支配社会学》,第115、120—121、128页。

4 关于合议制,见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等译《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第405—424页。

5 简惠美《韦伯论中国——〈中国的宗教〉初探》,第41—42页。

6 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一卷《总论》,第188—192、210—251页。

7 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4、12、361—363页。按,民国时李俊也采用议政、行政之分,认为秦汉宰相职权,一为“谏诤”与被“咨询”(议政),二为以百官之长的身份主监督与考课(执行)。至宋朝,宰相议政权衰微。明清则宰相仅为君主之顾问、咨询、侍从,不具有“行政官署”之地位。李俊认为,中国古代的宰相“乃系君主之幕僚长,完全对君主负其责任”(李俊《中国宰相制度》,“民国丛书”第5编第24册,上海书店1996年影印,第1、27、36、75、150、223—224、239页)。张帆亦指出,中国古代宰相的职权一是议政,二是施政(参见张帆《元代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06页)。

8 关于私臣向宰执之转化,章太炎于辛亥革命后所作《检论·官统》中已有辨析(参见章太炎《检论》卷七《官统上》,《章太炎全集》第1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564—565页)。和田清又提出“波纹的循环发生”说(参见和田清编著《“支那”官制发达史·序说》,东京:中央大学出版部,1942年,第4页)。对两说的述评,参见余英时《君尊臣卑下的君权与相权——“反智论与中国传统政治”余论》,《历史与思想》,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第53—55页。劳榦较早对汉代的内外朝问题做了分析。参见劳榦《论汉代的内朝与外朝》,《“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3本,1948年1月,第227—267页;收入《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第547—587页。两汉魏晋南北朝的中朝官、尚书、门下、中书的情况,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71—360页;总结与新近讨论,参见渡邉将智《後漢政治制度の研究》,东京:早稻田大学出版部,2014年。

9 参见余英时《君尊臣卑下的君权与相权》,《历史与思想》,第59—62页。

10 参见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时代观》,刘俊文主编,黄约瑟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一卷,中华书局,1992年,第13页;宫崎市定《东洋的近世》,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一卷,第190—191页;宫崎市定著,于志嘉译《宋代官制序说——宋史职官志的读法》,《大陆杂志》78卷第1期,1989年1月,第2页。

11 契丹语中另有借自汉语的“相”字,详参清格尔泰等《契丹小字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123页。此承康鹏先生见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