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新西兰意外事故人身伤害的综合救济机制

第一节 1972年之前新西兰的意外人身伤害补偿法律制度

在1972年《意外事故补偿法》出台以前,新西兰和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一样,人身伤害的法律救济呈现出侵权法(普通法)、特别制定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交织的局面:作为英美法系普通法制度典型代表的侵权法(尤其是过失侵权),成为意外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在工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和刑事犯罪受害人保护等领域,为克服侵权普通法的某些弊端,国家还出台了一些特别的制定法以满足加强受害人保护的现实需要;除此以外,社会保障法还从社会福利救济的角度为那些无法通过侵权法或特别制定法获得补偿救济的受害人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或经济救济。但很遗憾的是,侵权法、特别制定法和社会保障法三者并没有形成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人身伤害补偿救济“体系”(system),三者在哲学基础、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各有不同,但有时又相互重叠或相互冲突。

一、 侵权法

新西兰的侵权法主要继承和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法官的先例判决和普通法规则成为新西兰侵权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但与英国不同的是,新西兰也是一个制定法突出的中央集权国家,制定法中也存在着大量的侵权法律规范。1在新西兰,侵权法在历史上一直是意外人身伤害的主要赔偿救济手段,它通常要求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金,来恢复到受害人遭受侵害前的应有状况。自19世纪末,过失侵权(negligence)成为新西兰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美国、加拿大等国于20世纪60年代兴起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和严格责任(主要在产品责任领域)浪潮时,新西兰仍坚守着过失侵权在侵权法中的核心地位。“准确地说,新西兰对严格责任(包括美国的企业责任理论)极为审慎克制,甚至有些冷漠保守。”2

过失侵权一般由四个基本要素构成:第一,义务(duty)的存在,即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负有一种注意义务;第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反(breach)了其负有的注意义务;第三,受害人受有损害(damage);第四,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ausation)。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通过侵权法寻求损害赔偿,有两个至为关键的先决条件:一是受害人必须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包括陪审团)和律师成为决定案件成败的主要因素。经过“对抗式”(adversarial)司法诉讼模式,受害人有机会获得以“填平损害”为目的的损害赔偿金和以“惩戒震慑”为目的的惩罚性赔偿金。但不容否认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总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人力和金钱成本,受害人在决定是否提起侵权诉讼时也总是会不可避免地考虑到这些成本。二是受害人必须要证明加害人的过失。“无过错即无责任”,在无法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时,受害人不可能获得胜诉。此时,受害人只能自己承担人身伤害的苦果。

二、 道路交通事故

在机动车事故领域,新西兰主要适用过失侵权的法律规则。这就意味着,机动车事故的受害人必须依照过失侵权或违反制定法义务(breach of statutory duty)等法律规则向肇事者请求损害赔偿。自1928年以来,新西兰开始实行机动车辆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所有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都要参加这种强制的第三方责任保险。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当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失时,确保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防止具有过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因为支付巨额的损害赔偿金而遭遇生活或经济困境。3

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乘客对司机请求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5000新西兰元,除此以外,损害赔偿金再无任何数额限制。未经登记注册或未参加强制责任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他人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将国有保险公司作为名义被告(nominal defendant)请求损害赔偿,此时保险公司应以机动车责任保险为基础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尽管肇事车辆实际上并没有参加这种责任保险。4

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进行车辆注册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保险费的缴纳。在车辆注册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指定某一保险公司作为自己的责任保险人,并缴纳车辆注册费用和责任保险费;保险费的数目随着机动车辆的型号大小而相应变化,并由政府规章具体规定。1970年,新西兰私家车辆年度责任保险费平均为8新西兰元;1971年,全国机动车辆责任保险费总额大约为880万新西兰元。1963年,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使65%的机动车事故受害人获得了损害赔偿。5

三、 工伤补偿

新西兰在1900年首次颁布《劳工事故补偿法》(The Workers'Compen-sation of Accident Act 1900),其后分别于1902—1906年、1908年[(1908年改名为《劳工补偿法》(The Workers'Compensation Act)]、1911年、1922年、1950年和1956年对之进行了多次修订。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不同,新西兰的《劳工补偿法》并没有废除雇员就雇主在雇佣过程中的过失侵权行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并且,雇主不能通过主张传统侵权法中的与有过失、风险自担和共同雇佣等抗辩事由而获得免责。

新西兰1956年的《劳工补偿法》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在适用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各种基于雇佣合同或服务合同成立的雇佣关系,还可以适用于临时工(casual workers)或学徒(apprentices)等特殊群体;在赔偿范围方面,包括所有在雇佣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还包括对某些职业疾病的损害赔偿;在赔偿金方面,损害赔偿与受害雇员的收入直接挂钩,每周赔偿额为在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受害雇员每周收入的80%。但是,损害赔偿金有以下两种限制:(1) 每周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25新西兰元;(2) 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在赔偿标准方面,残障雇员的每周赔偿金数额依照该法明文列举的残障等级类型确定。如果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是该法明文列举的残障等级类型以外的身体残疾,应按照医学诊断合理地确定赔偿金数额。残障雇员的赔偿金往往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其数额最高为7434新西兰元。在实践中,每周赔偿金数额往往低于受害雇员每周平均收入的80%。因此,在1956年的修正案中,为受害雇员的被抚养人(妻子与未成年子女)规定了附加赔偿的条款,即每周赔偿金为妻子增加2—3新西兰元,为未成年子女增加1—1.5新西兰元。

工伤损害赔偿的请求并不是由一般的法院进行处理,而是由特别法院进行审理。但是,该法并没有剥夺受害雇员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当雇主由于过失或违反了制定法义务而对雇员造成损害时,雇员有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当雇员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失败时,他可以依照《劳工补偿法》请求赔偿;反之,如果他就侵权损害赔偿胜诉,他就无权再依照《劳工补偿法》要求赔偿。

四、 刑事犯罪受害人的损害赔偿

1963年新西兰颁布《刑事犯罪受害人赔偿法》。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对刑事犯罪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之所以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因为自身具有什么过错,而是出于社会责任的考虑。这部法律显然以1956年的《劳工补偿法》为蓝本,对刑事犯罪受害人(包括在受害人死亡时的被抚养人)的每周赔偿金不得超过《劳工补偿法》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最长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6年。尽管政府对《劳工补偿法》规定的较低赔偿金数额不甚满意,但它同时认为对于《劳工补偿法》中的受害雇员而言,提高刑事犯罪受害人的赔偿幅度无疑是不公平的。

五、 社会保障法

新西兰是一个现代化的社会福利国家。早在1898年,新西兰就实行了国家养老退休金(Old Age Pensions)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时期,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遭遇严重挑战,国家积极干预宏观经济运行的凯恩斯主义逐渐成为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救命稻草。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保障福利思想观念得到迅速发展。1938年,新西兰出台了《社会保障法》。在此以后,新西兰“很大程度上享受着政治家所谓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的保护”6。从1960年以来,新西兰整个国家收入的14%—15%都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约占政府财政支出的60%。新西兰之所以能够成为高社会福利国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新西兰采用中央集权的单一制民主制度。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新西兰的政治制度较为简单,政府往往具有很大的权力,政治官僚层级简单,运行效率较高。这就为各种社会政策的改革奠定了较好的政治氛围。第二,新西兰人口较少,并且国民对政府的信任度较高。第三,新西兰一直具有高就业率的优良经济传统,社会收入差距较小,“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成为社会经济再分配领域的主要指导思想。7

新西兰的《社会保障法》于1964年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其目的在于“通过退休金和其他救济补贴手段,保护新西兰国民免于遭受因年龄、疾病、孤寡、孤儿、失业或其他情形导致的经济困难和生活贫困……并且,在维持和促进社会卫生健康与整体福利的必要情形下,进一步提供其他的救济补贴”。在人身伤害补偿救济方面,社会保障法往往与侵权法形成了相互排斥适用的关系: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获得赔偿金的受害人不得再主张社会保障救济。但是,受害人在等待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判决结果的过程中或因无法证明加害人过错或其他原因而不能获得损害赔偿金时,可以依照《社会保障法》获得一定的社会保障救济。这就说明,侵权法在人身伤害补偿救济方面具有强势地位,社会保障制度只能对意外人身伤害提供补充性或辅助性的救济。

依据1964年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救济金主要包括补贴金(bene-fits)、补助金(allowance)和救助金(grant)等形式。其中,补贴金是社会保障救济的主要方式。在实践应用中,补贴金依据受害人的实际经济需要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残障补贴金(invalid benefits)主要为丧失劳动能力或遭遇严重残障的人提供基本保障性的经济救济,适用于因意外事故、个人疾病或先天性生理缺陷造成的完全失明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新西兰成年公民(16周岁以上);疾病补贴金(sickness benefits)适用于那些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公民;紧急补贴金(emergency benefits)主要是对那些突然遭遇经济困境或无法获得正常收入(主要是失业)的受害人进行经济救济和物质帮助。《社会保障法》还确立了“生存者补贴金”(survivors'benefits)制度。当公民死亡时,其家庭成员(寡妇或孤儿)均可享受一定的生存者补贴金。另外,为了帮助残障公民克服残疾所带来的生活不便,社会保障机构还可以对残障公民发放残疾补助金,使残障公民可以获得残障辅助器具和附属设施;为了加强对残障儿童或智力障碍儿童的关怀与保护,社会保障机构还可以向儿童的监护人支付一定的补助金,从而使监护人能够合理地照顾儿童的健康与成长。

需要指出的是,新西兰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无须社会成员缴纳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contributions);相反,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的统一税收收入(即个人所得税),因为它的首要目的在于“使社会中的每个人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从而避免不应有的压力或负担”。8另外,社会保障补贴金采用统一固定标准(uniform flat rate),不因被救济对象(即受害人)的社会地位、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是,在残疾补助金、儿童补助金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对被救济对象进行收入状况调查(means test)。这就意味着,只有符合特定收入状况标准的受害人,才可能获得相应的补助金。同时,这种方法也是一种管理手段,用来削减社会保障资金的总体支出规模。1960年以前,收入状况调查涉及申请人的投资性资产(capital assets)和个人收入。1960年以后,投资性资产不再作为收入状况调查的对象。但是,在退休金补贴和儿童(抚养人死亡时)的家庭补贴中,无须进行收入状况调查。

2018年,新西兰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迎来新的变动,1964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1964)被三部新的法案取代,即201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2018)、2018年《住院护理与残障支持服务法》(Res-idential Care and Disability Support Services Act 2018)以及2018年《假肢服务法》(Artificial Limb Service Act 2018)。2018年《社会保障法》使原本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更加清晰简洁,同时并未改变国民的福利与相关权利,比如使用更具包容性的语言以及通俗易懂的英语取代了一些过时的术语。9当前,2018年《社会保障法》分为八个部分,即“一般规定”(法案的目的、原则等)、“具体救济类型”(包括失业补助金、单亲补助金、生活支持补助金、孤儿补贴金、失养儿童补贴金、青年补助金、年轻父母补助金、紧急补贴金、住房补贴金、冬季能源补贴金、育儿补贴金、残疾儿童补助金、残疾人补助金、丧葬救助金、临时额外补助金、特殊救助)、“义务”(规定社会发展部,即MSD以及受益人等所应负担的义务)、“影响福利的因素”、“执行:制裁与犯罪”、“行政管理”(如申请福利的程序、MSD对申请的调查及授予、福利的支付等)、“审查与上诉”以及“其他规定”,在实体及程序各方面为新西兰国民提供了极为全面的社会保障。

1 Stephen Todd,The Law of Torts in New Zealand ,2nd ed.,Brooks Ltd.,p.21.

2 Geoffrey Palmer,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A Requiem for the Common Law in New Zealand ”,21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1 ,8 (1973 ).

3 Ibid., p.13.

4 Transport Act 1962, 2 N.Z. Stat. 1962, no. 135.

5 Geoffrey Palmer,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A Requiem for the Common Law in New Zealand ”,21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1 ,13 (1973 ).

6 Geoffrey Palmer,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A Requiem for the Common Law in New Zealand ”,21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1 ,4 (1973 ).

7 Geoffrey Palmer,Compensation for Incapacity :A Study of Law and Social Change in 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1979 , p. 46 .

8 Geoffrey Palmer,Compensation for Incapacity :A Study of Law and Social Change in 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1979 , p. 49 .

9 Social Security Act 2018 coming into force, https://www.msd.govt.nz/about-msd-and-our-work/newsroom/2018/social-security-act-2018.html (last visited on Oc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