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监察调查权的性质和特征

提要: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具有监督、调查和处置三项职能。其中,监察调查权是违纪调查、职务违法调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复合性权力。相较于刑事侦查权,监察调查权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主体上的党政合一性、职能上的多元复合性、观念上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手段上的丰富性和程序上的层层审批性。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具有监督、调查和处置三项职能。调查权作为监察权的一部分,从行使对象上看,既针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又面向公职人员的违纪和职务违法行为;从行使手段上看,囊括了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纪调查、职务违法调查和职务犯罪侦查的绝大多数手段。就此而言,监察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在权力特性、行使原则和程序规范等方面不尽相同,既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关联性,也有较多的差异性,需要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