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调查的法治逻辑:以涉罪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为视角
- 周长军 冯俊伟 韩晗
- 933字
- 2025-03-28 10:09:02
第二章 监察调查权运行的程序分离原则
提要: 从约束公权力运行的角度出发,程序对于法治具有基础性意义。在不同主体或者同一主体享有或行使多种权力时,为了促进不同程序目的、程序功能的有效实现,应当遵循程序分离原则。程序分离原则是指为了保障特定程序目的之实现,不同法律程序应当相互独立,不得出现程序混淆等情形,其实质在于保障权力正确行使,防范权力滥用。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运行应当遵循程序分离原则,具体包括形式上的、积极的程序分离和实质上的、消极的程序分离。前者要求,监察委员会的违纪违法调查和职务犯罪调查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后者要求,监察委员会的违纪违法调查和职务犯罪调查在具体实践中要重视程序主体的分离、程序事项的分离和调查措施的分离,执法主体不得实施程序混淆、借用、规避等行为。当然,鉴于违纪、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具有行为上的牵连性,两种调查权在打击腐败方面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因而在监察调查权运行过程中,为促进监察体制改革目的之实现,还应重视两种调查程序的有效衔接:建立岗位、人员交流机制;加强不同调查人员的统一培训;建立不同调查处室的衔接机制;重视不同证据的衔接和统一证据保管库的建设;建构违反政纪、国法行为人信息档案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1《监察法》推动反腐权力从“分散”走向“集中”之后,如何通过法律程序促进监察委员会权力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如何通过法律程序促进权力之间的分工,如何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原则的贯彻和具体法律程序的设计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从当前研究来看,学者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相关立法的调整、监察委员会的权力配置、权力制约等方面做了细致讨论。相关讨论深化了对上述问题的认知,丰富了其制度内涵,但仍有深入讨论之必要。本章将立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完善,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为分析对象,在阐述程序分离及其内在法理的基础上,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程序分离与衔接进行分析,以期推进相关问题的研究。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