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行为与农村合作社发展: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合作政策的历史解读
- 刘纪荣
- 2532字
- 2025-04-03 18:13:40
二 学术史回顾
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执政期的农村合作运动因“盛极一时”而得到了当时以及之后不同时代的研究者的特别关注。1949年以前的研究成果已很丰富,积累了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源[7],但多为描述性的“就事论事”,较少有学理的分析与探讨。1949年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大陆学者对此的研究因种种因素几乎陷入一种“被遗忘”的状态。1990年后对农村合作运动的研究才陆续得到学界的关注。最早有姜枫(1990)的《抗战前国民党的农村合作运动》[8];最近有赵泉民(2006)的博士论文《政府·合作社·乡村社会——国民政府农村合作运动研究》[9],堪称这一研究领域的代表作。前者为“开山之作”,论述翔实、精到,影响最大,但结论表现出十分鲜明的批判色彩;姜枫认为,国民党的农村合作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场社会经济运动,而通过合作运动来解决农村经济问题几乎是“无稽之谈”,其失败的命运是必然的;这种评论无疑带有时代的印记。与之结论不同的是,后者从国家政权建设角度考察了农村合作运动中的政府行为,揭示了农村合作运动从“社会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的过程,以及政府在合作运动中的“强动”色彩,该论文特别指出,20世纪40年代合作运动走向了行政化、统制化、国家化与基层化道路;合作运动之所以由一种以合作主义为基础的“社会行为”蜕变为“政府行为”,是因为合作运动被国民政府作为建立现代民族—国家和对抗中共土地革命的国策加以推行,从而导致合作运动的功能不断被改变、扩大甚至扭曲;归根结底,合作运动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合作制经济与依附性社会二律背反”。应该说,后者的这种见解更为深刻。
1949年后的台湾学者对这一领域较为关注,陈岩松(1983)的《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上、下)[10]和赖建诚(1990)的《近代中国合作经济运动——社会经济史的分析》可为代表。前者就几千年来中华民族的合作事业(包括古代的合作经济思想及井田制、仓储制等)做了全面的描述和介绍,其立足点在国民党的合作事业上,重点在于介绍台湾地区1949年后的合作事业。后者对20世纪前期中国六个政权区域下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纵向区域性的比较研究,从结构、特质与绩效三个角度说明合作经济制度所扮演的不同角色;这种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就各个时期的合作运动分别做出系统性的考察和分析,应该是全面深入的,令人深受启发。
此外,卜国群(1994)详细研究了20世纪30年代由官方的合作运动与无党派知识分子的乡村建设运动会合而成的农村改革潮流,以及这一潮流的最终离散,从中揭示出国家、社会团体与知识分子群体的离合关系[11]。冯开文(1998)、梅德平(2004)等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考察合作社组织变迁的历史过程,分析组织变迁的绩效及其存在的主要制度缺陷[12],认为民国时期国统区的农村合作组织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处于一种低效率状态,存在诸多缺陷和弊端,而普通平民百姓难以分享合作社组织所带来的各种收益,实际上是国民党政府所强制实施的合作社制度的最大缺陷。另有不少学者在乡村社会现代化的视野下探讨合作运动对于乡村社会现代化的意义及其局限,主要有否定和否定加肯定两种观点:否定论者对农村合作运动几乎持否定态度,将农村合作运动视为对抗土地革命的举措,认为它没有也不可能达到复兴农村经济的目的(如张士杰,1992、2000;范崇山,1992;高璐,1999;等等[13]);否定加肯定论者则既肯定农村合作运动对于恢复农村经济的作用,代表着农村社会经济现代化的方向,又认为它并没有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危机,其意义非常有限(如林善浪,1996;任荣,2000;付宏,2001;李莉,2004;汪效驷,2005;廖建林,2006;等等[14]);与上述不同的是,潘劲(2002)分别对民国时期由中国华洋义赈救灾会(简称“华洋义赈会”)、乡村建设派和国民政府领导创办的合作社的成效与不足进行了分析并做出了较为中肯的评价[15];魏本权(2005)将20世纪前期的合作运动视为一个“合作化”的过程[16];刘纪荣(2007)在“合作运动与乡村社会变迁”框架下,详细考察合作运动与20世纪20~30年代华北乡村社会变迁的相互关系,认为抗战前华北农村合作运动的整个过程,不仅为濒临破产的乡村社会“安排”了一种近代合作制度,而且出现了从“商资归农”到现代农业金融制度的初步确立等一系列乡村社会变迁(制度变迁)及变动[17]。20世纪50年代至今,中国大陆和台湾学界在近代农村合作社发展的资料整理方面付出了不少努力[18];至于国外有关近代中国合作运动史的研究成果至今极为少见,连享誉海内外的《剑桥中华民国史》仅以只言片语提及此事;美国学者易劳逸和艾恺在相关研究中虽有涉及,却均只有不足3000字的简略介绍[19]。
纵观现有研究成果,大多致力于近代农村合作社发展“结果”和“整体”的分析和评价,而忽略了对至为重要的“过程”和“细节”的详细深入的考察。就南京国民政府与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关系而论,抗战前后的“合作政策”有着明显的变化和调整[20],特别是政府指导合作政策实施的方针和原则已由战前的“引动”转向战后的“强动”,这种政策转向实际上是国民政府与农村合作社发展关系的一个分水岭,却为迄今大多数论者所忽略。前期较为遵循合作制原则,以农民为合作社发展的主体,政府(及有关民间团体)站在一旁“引动”的位置,主要提供促进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各种配套政策机制;后期则因战争环境所致,政府(中央及地方政府)急于汲取各种资源而实施“统制经济”政策,以满足战争需要,已顾不上合作制的既有原则,同时以牺牲农民自愿组织的主体性特征为代价,对发展农村合作社采取一种“强动”的姿态,从而引发了比前期更多的问题与弊端。然而,现有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农村合作运动研究大多未做这种区分,即便少数研究(包括笔者)有前、后区分,也并未细致考察合作政策实施机制的不同细节与过程。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前期农村合作社发展基本建立在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加以实施了一系列较为有效的配套机制和措施,战前国民政府农村合作运动才有了“盛极一时”之景象。如何解释这种现象,以便较为完整地厘清国民政府与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关系,有待于深入挖掘这一发展关系间的“细节”与“过程”。唯有如此,方能更全面地发现问题,更系统地总结经验,更客观地做出评价;唯有如此,或能更有效地服务于当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客观需要。这既是本研究的旨趣所在,也是选题的学术史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