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农户借贷需求的变迁

如何破解农户融资难题,是近些年来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农户融资难,反映出农户融资需求受到制约。在寻找解决农户融资难问题的方案时,弄清以下问题十分重要:第一,农户的融资需求是什么?第二,农户融资需求是否已发生了变化?第三,制约农户融资的关键因素是什么?第四,应该在哪些方面增加资金供给?笔者以为,研究农户借贷需求的历史变化,对研究农户融资难的问题很有意义。

研究农户融资需求一般运用两种方法:一是意愿调查法,二是合约考察法。[1]分析农户融资需求的历史变迁,不是对农户融资需求的实时调查,因此不可能采用意愿调查法。我们也缺乏当时学者采用意愿调查法调查农户融资需求的历史资料。因此,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合约考察法。由于借贷用途是融资需求的最终反映,因此,可以从借贷用途反观农户的融资需求,尽管这一方法存在一些缺陷。这样,通过分析农户借贷用途的变迁就可以研究农户融资需求变迁问题。

当代中国大多数农户依然带有浓厚的传统小农色彩。传统小农的借贷一般用于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总而言之,可将之归结为生活性借贷、生产性借贷及其他三大类。由此推之,农户融资需求也可分为生活性借贷需求、生产性借贷需求及其他需求三大类。

民国时期,学界前辈曾对农户的借贷情况做过许多调查。如20世纪30~40年代,李景汉、卜凯、于树德、吴志铎等人,以及日本满铁株式会社、国民政府中央农业实验所等机构,在进行中国农村调查时,都将农户借贷作为主要调查内容。当代学者李金铮、徐畅等人利用卜凯等人的调查资料,发表了农村借贷问题的系列研究成果。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南、华南等地方政府曾对农户经济做过详细调查,汇总成了许多农村经济调查资料,苏少之、常明明等学者则利用这些资料撰写了20世纪50年代农村借贷问题的论著。到计划经济时期,农户已不是传统的小农,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一员,这一时期涉及对农户借贷问题进行调查的文献较少,散见在一些反映农村高利贷问题的文章、著作之中。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户重新获得经营自主权,向传统小农回归,农户借贷活动迅猛兴起,吸引了不少研究机构、学者的注意,对农户借贷情况的调查也多了起来,如邓英淘、张元红、何广文、曹力群等人,都通过对不同区域农户借贷的实地调查,来研究农户的借贷问题。2000年后,学术界研究农户借贷问题更是蔚然成风,不再赘述。

上述调查资料及研究论著,展现出了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农户借贷用途的不同结构。如果我们简单地将其按时序排列下来,可以大致看到农户借贷用途的时代变迁。但是,因为这些文献反映的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时空逻辑并不一致,所得结论有可能出现偏差。更何况因调查区域不同、研究方法不同,即使基于同一时期进行的农户借贷调查,学者们的观点也可能相左。比如,当代学者在研究中国农户的借贷需求时,所得出的结论常常迥然不同:有学者认为农户借贷是以生活性借贷为主,但也有学者认为农户借贷是以生产性借贷为主,还有学者认为农户借贷是生活性借贷与生产性借贷并重。[2]这表明,由于中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不平衡性极大,试图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全国农户借贷用途结构的变迁是比较困难的。

幸运的是,我们可以利用1929~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锡、保定农村调查”系列资料作为研究个案,对农户借贷需求的历史变迁进行尝试性研究。无锡、保定农村调查是对同一地区的特定农户持续进行的80余年的系列调查,所积累的珍贵历史资料,是研究这一问题重要的支撑。在本篇,笔者以这一资料为基础研究材料,尝试分析农户借贷需求的历史变迁。


[1] 意愿调查法,就是研究者在实地调查中,直接询问农户在给定的贷款合约条件下,是否愿意借款以及借款的主要用途。合约考察法,就是研究者通过对农户信贷合约中贷款用途的考察,分析农户信贷需求特征。这两种方法各有所长,也各有缺陷。合约考察法隐含的假设是,农户信贷合约上的贷款用途就是其真实的贷款用途。这一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二。其一,调查样本不完整。研究者将样本农户划分为得到贷款的农户和未得到贷款的农户两类,从而假定前者有信贷需求,后者没有信贷需求。实际上,没有得到贷款的农户不一定没有信贷需求,有可能是因为供给方信贷配给而不能获得贷款,也有可能是因为感觉求贷无望而不愿表达信贷需求。仅根据贷款农户的贷款用途来推断农户融资需求,必然缺少了有融资需求但未得到贷款的农户的样本数。其二,无法区分农户贷款资金互换的问题。由于信贷机构难以监督贷款的使用,农户得到贷款后,可将部分信贷资金替换自己原本已筹集好的其他资源,极端形式是挪用。这种情形在中国农村正规信贷市场很常见。因此,所考察的农户信贷合约中名义的贷款用途,难以反映出农户真实的对不同用途贷款的需求。意愿调查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采用意愿调查法的大部分学者认为,所有样本农户都是有信贷需求的。然而,不少学者发现,相当数量的农户(包括贫困户)实际上缺乏信贷需求,或者有效信贷需求不足。另外,意愿调查法仅注意到了农户是否出现资金缺口,对影响农户信贷需求的其他因素重视不够。因缺钱而贷款只是一种意愿,信贷需求还与信贷可得性、还款能力、借款成本及相关费用等因素有关。意愿调查法在问卷设计中基本上没有考虑这些影响因素。意愿调查法还忽视了被调查者迎合问题。如果认识到农业信贷政策鼓励农业生产、抑制消费的意图,被调查者为了获得较低利率的农业生产贷款就极有可能迎合现有政策而谎报信息。黄祖辉、刘西川、程恩江等探索了改进的意愿调查法。他们将意愿调查法与假想式问题结合在一起,研究农户对不同用途贷款的需求。参见黄祖辉、刘西川、程恩江《中国农户的信贷需求:生产性抑或消费性——方法比较与实证分析》,《管理世界》2007年第3期。

[2] 何广文、李莉莉:《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运行机制及其绩效评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杨玉萍、王茵、李鹏:《村户资金借贷状况调查报告》,《新疆农垦经济》2008年第4期;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西北五省区农村金融问卷调查分析报告》,《金融时报》2005年8月2日;刘锡良等:《中国转型期农村金融体系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