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阐释

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开放性的理论,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与社会历史和社会运动息息相关,特别是在人们对平等、公正、自由、解放的不懈追求,对现代性的自觉反思以及对新的文明形态的探索之中,马克思主义始终起着根本的思想引领作用。在实质性地参与社会运动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实践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也不断丰富着自身的理论内容,不断推进着自身的理论发展。

历史唯物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与社会运动和社会历史发展的联系更为直接,更为密切。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各种辩护、修正或批评,都最终诉诸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不同阐释、重建或解构。这是势所必然的,因为历史唯物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理论,必定会随着社会历史情景的变化而调整、丰富和发展。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方面,资本主义进入所谓的“后工业社会”(丹尼尔·贝尔语)或“有组织的资本主义”(哈贝马斯语);另一方面,社会主义运动遭遇到空前的挫折,各种“新马克思主义”“后马克思主义”思潮层出不穷,各种重构或解构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方案也异彩纷呈,其中最有影响的有萨特、哈贝马斯、吉登斯、鲍德里亚等。除此之外,也有如G.A.柯亨那样为历史唯物主义辩护的学者,当然更多的是如卡尔·波普尔那样的扭曲和批评历史唯物主义的学者。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也在反思和批判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范围内,思考历史唯物主义的对象和功能,探索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对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确定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由此进入合理阐发历史唯物主义的学术境地之中。

从总体上说,我们不赞同国外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各种理论立场和学术方案,无论是批评还是辩护,也无论是重构还是解构。这是因为,首先,他们把马克思主义的特殊形态,如苏联的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等同于马克思主义的本真形态,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批评、辩护或重构、解构,所针对的也是被苏联所教条化的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点是非常明显的,正如哈贝马斯在《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所坦言的:“斯大林把历史唯物主义法典化……现在,斯大林确认的历史唯物主义解释,需要重建。”[1]再如,卡尔·波普尔、鲍德里亚、G.A.柯亨等人所批评或辩护的历史唯物主义,实际上也是被简单地等同于历史决定论或经济决定论的历史唯物主义。这也就涉及第二点,他们都把历史唯物主义归结为一种实证性的社会历史理论。也就是说,把历史唯物主义理解为关于社会的构成要素和层次结构、历史的运动机制和发展规律以及未来社会的完美状态及其达成途径的社会学、历史学、未来学,如此等等。最后的也是最为致命的是,他们缺乏对马克思主义或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反思性考察,立足于粗糙的经验事实,轻率地认定社会发展已经超出了马克思的时代,出现了许多马克思主义所无法应对的新情势、新问题,马克思主义或历史唯物主义已经过时,进而走向“背弃马克思”或“肢解马克思”的思想道路。[2]

与国外状况类似,我国80年代以来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新理解也是建立在对传统苏联模式教科书的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的,而且在此过程中,我国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同样也难以根本摆脱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是一种社会历史理论的成见,这就是孙正聿先生所指认的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的解释路径,即仅仅在“历史观”的视域中来阐释和论证历史唯物主义,把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内涵限定为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从“历史观”变革来确认历史唯物主义的真实意义,而不是把“历史唯物主义”视为马克思主义的“新世界观”。[3]然而,与国外状况不同的是,我国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新理解,并没有轻易地“背弃马克思”或“肢解马克思”,而是非常自觉地“回到马克思”“亲近马克思”,力图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源头活水、真精神,合理阐发历史唯物主义。这是我们所认可与遵循的一种理论立场和学术方案。当然,并不是说我国学界不存在“背弃马克思”或“肢解马克思”的学术倾向,也并不是说我们完全赞同学界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具体理解。

合理阐发历史唯物主义,是在坚持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在当代理论与实践的高度上合理阐发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内涵。所谓当代理论高度,是指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应有的理论视野以及所积淀的理论共识,如: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现代哲学的一个分支,具有无可置疑的当代意义;把实践的观点确立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关于社会历史发展的非决定论的观点;等等。所谓当代实践高度,是指根本制约当代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大的全局性的现实问题,如:西方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体制是否意味着历史的终结;生态环境对于社会发展的根本制约;全球恐怖主义问题;等等。因此,“回到马克思”“亲近马克思”,合理阐发历史唯物主义,不是单纯回到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文本或经典阐述,而是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切实领会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精髓,确切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内涵,使历史唯物主义既能够在理论上回应当代各种理论质疑,又能够在实践中应对各种现实问题的挑战,切实引领未来社会历史的发展。

“回到马克思”“亲近马克思”,合理阐发历史唯物主义,首先需要的是遵循罗尔斯所谓的“谦卑原则”,[4]反对各种对于马克思或历史唯物主义的轻率态度。我们应当本着尊重和信任马克思的学术态度,认为马克思的基本思想是清楚的、深刻的,也是一致的。[5]马克思不仅清楚自己所关注的问题,也自信自己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合理的解答。在此意义上,我们不要随便套用解释学的陈辞,轻言我们比马克思更懂马克思。[6]众所周知,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革命家,然后才是一个哲学家,无论在批判现实、开创未来的理论旨趣上,还是在把握现实、剖析问题的思想深度上,我们都难以望其项背。即使在外在的时代境遇方面,我们也难说我们今天就已经超越了马克思的时代。而且,深层的解释学循环是,对于今天社会历史状况的实质性把握,也根本上取决于我们对马克思的相关思想的阐释和解读。所有这些都警示我们不要轻言超越马克思。我们感到,研究马克思不同于研究其他思想家的根本之处就在于,我们不能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俯视他,而只能仰望他。因此,对马克思思想的理解和研究,必然会受到研究者的思想立场或解读模式的前提性束缚,要合理阐发历史唯物主义,必须先行自觉地辨明这些思想立场或解读模式及其各自的理论局限。

其次,合理阐发历史唯物主义必须反对关于马克思主义的三种非常普遍的理论倾向。第一种倾向,是把马克思主义碎片化的倾向,也即割裂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的倾向。割裂一般所谓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之间的一体性,甚至在每一部分内部也进一步碎片化,进而选取各自中意的片段。这样也就必然割断了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整体的内在联系。与这种倾向相一致,也是其必然结果的第二种倾向,是把马克思主义学院化的倾向,也即取消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性质或革命性的倾向。把马克思主义理解为一种普通的学术理论,把马克思与黑格尔、尼采、孔德、马克斯·韦伯、弗洛伊德、海德格尔、罗尔斯等人等量齐观。这种倾向作为对先前把马克思主义过分政治化的状况的反拨,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却矫枉过正地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根本取消了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政治斗争或社会批判的血肉联系。这样,历史唯物主义也就成为一种普通的社会历史理论,其内在的革命性和批判性本性也就被取消了。与第二种倾向正相反对或相互补充、但同样是第一种倾向的必然结果的第三种倾向,是把马克思主义激进化的倾向,也即过分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和革命性,甚至使之独立化为马克思的唯一合法遗产的倾向。在这一倾向中,马克思主义的具体理论内容,包括作为社会历史理论的历史唯物主义,都是成问题的,因而并非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所在;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只在于其彻底的批判精神和革命精神。这样就使马克思主义完全超离了其具体内容而空灵化、乌托邦化。马克思主义要继续存在下去,只能更加激进化,即不断重申和强化其批判精神和革命精神。这样,也就彻底消除了以各种时髦理论嫁接马克思主义的障碍,马克思主义真的成为可以随意附身于任何载体的幽灵了。只有警惕和反对以上三种理论倾向,才能谈得上合理阐发历史唯物主义。

最后,合理阐发历史唯物主义应当充分利用和借鉴马克思文献学研究的成果。作为西方马克思学的一部分,马克思文献学研究取得了许多重大进展,特别是《德意志意识形态》文献学研究成绩更是斐然。[7]这无疑将极大地推动马克思思想研究。我们要“回到马克思”“亲近马克思”,合理阐发历史唯物主义,当然要诉诸对马克思文本的阅读和理解,因而不能不借鉴和利用马克思文献学的相关成果。在此应当坦承,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我们不可能进行严格意义上的文献学研究,因而对于当前文献学研究的状况和成果也不能作出应有的评判,而只能侧重马克思文本的思想研究,并以对马克思思想的合理阐发为依据来判断和取舍相关的文献学成果,这虽然会有许多错讹之处,但也是情非得已,希望方家体谅并指正。与此同时,我们发现,虽然文献学研究声称要“还原马克思”,破除各种思想模式的扭曲,但却同样难逃一些成见或某种解读模式的主导,甚至这种“还原马克思”学术取向本身就是一种实证主义的理论立场。因此,在马克思哲学研究中,我们也不能拘泥于文献学的狭隘视野。纯粹的文献学研究是不可能的,文献学研究必须与思想研究结合。文献学研究能够开辟出新的思想路径,然而却根本受制于思想研究所开拓的理论视域和所达到的思想高度。

在本书中,我们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阐释主要围绕《德意志意识形态》[8]这一文本展开。众所周知,《德意志意识形态》被认为是历史唯物主义创立的标志性著作,也标志着马克思思想的成熟。在《形态》中,马克思彻底划清了与费尔巴哈的思想界限,进而完全脱离出黑格尔主义的思想苑囿,确立起自己的新哲学。用阿尔都塞的说法,马克思思想最终走出“意识形态”阶段而成为“科学”。在《形态》中,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基点得以明确确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得以清晰阐述;与此同时,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体系也基本完整建构起来并以之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初步分析和批判。回到《形态》,对于真切理解和合理阐发历史唯物主义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学界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关注逐渐加强,《形态》自然而然地成为学术研究的新的聚焦点,关于《形态》的文献学研究和思想研究在短短几年内突飞猛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9]然而,对于《形态》的解读,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历史唯物主义相关内容的理解,都难以根本突破各种固有的思维模式和思想成见。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回到《形态》这一经典文本,细致解析、切实理解、合理阐释其中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以推进当前我国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

我们将分以下五章内容展开我们的阐释:

第一章,《德意志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性质。在梳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不同解读模式以及辨析它们各自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性质的理解的基础上,阐述我们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性质的理解。

第二章,《德意志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奠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旨趣、哲学主题、思想视域和思维方式四个角度,梳理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形成过程,以此凸显《形态》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奠基意义。

第三章,《德意志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在综合分析马克思关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各种阐述,特别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的“经典阐述”与《形态》的“原生阐述”的基础上,回到《形态》的“原生阐述”,展现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的真实内涵和真实意义。

第四章,《德意志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概念。通过考察“生产”“生活”“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与“交往方式”等基本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确定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概念以及各基本概念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系统中的地位和意义。

第五章,《德意志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价值。立足当代现实重大问题,通过对“历史终结论”“自由主义”“生态马克思主义”三个影响广泛的社会历史理论或社会思潮的批判性考察,展现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发展的可能方向。


[1] [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页。

[2] 唐正东先生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视角及学术意义》(《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当代西方学界一些学者对当代资本主义的一些新现象的解读,其学术理路局限于一种经验主义。“往往只从物质存在形式以及一般性社会关系(而非历史性社会关系)的角度来展开学术解读。”这一批判,我们甚是赞同。

[3] 孙正聿:《历史的唯物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新世界观》,《哲学研究》2007年第3期。

[4] 参见[美]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编者的话”,杨通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6页。

[5] 吉登斯说,虽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机制的分析对于我们研究席卷全球的社会大转型是极有价值的,但是马克思的思想中仍然有许多错误、含糊和前后矛盾之处,而且在今天看来,马克思的思想在许多方面明显过时无效了,因为它仅属于19世纪。(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p.1.)类似这样的观点和态度是非常普遍的。

[6] 哈贝马斯在《介于哲学与科学之间:作为批判的马克思主义》一文中说,“我们可以大胆地利用晚辈的机会说,我们能够比马克思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德]哈贝马斯:《理论与实践》,郭官义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86页。)哈贝马斯还曾放言:“人们并没有理解历史唯物主义——无论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们,都没有理解历史唯物主义;在工人运动的历史中,人们也没有理解历史唯物主义。”([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页。)如果所有人,包括马克思、恩格斯本人都没有理解历史唯物主义,那么历史唯物主义将是何物?哈贝马斯所要重建的历史唯物主义又是何物?

[7] 在下文中,《德意志意识形态》有时简称《形态》,特此说明。
自从1932年全文发表以来,《形态》的文献学研究一直是国际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一个重点,特别是苏联、日本和德国。对《形态》进行多次编辑出版,最有影响的有1972年的新MEGA的“费尔巴哈章”试行版、1974年广松涉编译的《新编辑版〈德意志意识形态〉》和2004年新MEGA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先行版。(关于《形态》版本学研究可参见聂锦芳《批判与建构:〈德意志意识形态〉文本学研究》第四章“文本命运与版本源流”,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恩格斯密切合作的产物,我们在本书中认定二人思想是一致且一体的,不作区分。这当然会冒一定的理论风险,比如,如果广松涉的恩格斯主导论成立,那么对《形态》思想的解读,特别是其观念史解读的路径将根本不同。赫斯也参与了一部分的撰写,因此最新版的马恩全集编纂把三人同标为《形态》的作者,但赫斯所承担的部分是非常确定的,且与马克思、恩格斯并无实质性合作。为图简便,我们一般提及《形态》的作者和思想时,只提马克思、恩格斯或马克思。(关于《形态》的作者问题,可参见聂锦芳《批判与建构:〈德意志意识形态〉文本学研究》第三章“思想的参与者——赫斯‘问题’”,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9] 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形态》的研究也日益重视起来,大量引介国外文献学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深入解读《形态》中主要概念、思想。代表性的成果有:《马克思主义与全球化——〈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当代阐释》(王东、丰子义、聂锦芳)、《批判与建构:〈德意志意识形态〉文本学研究》(聂锦芳)、《新版〈德意志意识形态〉研究》(韩立新、姜海波)、《探求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原文文本的解读与分析》(魏小萍)。此外,张一兵先生在其《回到马克思》《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主体向度》和《马克思哲学的历史原像》中杨学功先生在其《超越哲学同质性神话——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当代解读》中,都有对《形态》这一文本的思想解读以及文本解读方式的自觉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