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中国自古以来以农立国,赋税征收亦以实物税为主,兼度人而税,亲身供役一以贯之。唐宋以降,中国经济重心南移完成,以苏州为代表的江南地区成为国家的赋税中心。有明一代,苏州在全国的经济地位更加彰显。洪武二十六年(1393),苏州府秋粮米实征数达2746990石,占全国总计的11.11%。[46]一府之税粮,超过浙江、江西、湖广任一大省的赋税总额。明中后期,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苏州成为历次赋役改革的肇始之地。因而对明代苏州赋税制度的研究,亦为历代学者所重视,比如苏州官田和重赋问题,周忱巡抚江南时的赋役改革。然以贯通性古代财政史、赋税史而论,所涉明代苏州赋税部分可谓只鳞片爪。如陈登原先生之《中国田赋史》[47],论及官田之赋特重时曰:“苏松田赋之重,具详《日知录》卷十。”[48]又如吴兆莘先生的《中国税制史》[49],仅简要提及“苏州为全国苛税地之一极重者”,“一州七县,税粮二百三万八十石”[50],以及苏州浒墅钞关万历初年钞关税征收额。[51]基于上述缘由,对类似通史性赋税著作关于苏州赋税的论说,在此略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