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被忽略的马鲁古群岛

在17世纪,东南亚的海洋贸易经历了一次巨变。在此巨变之前,东南亚本地和来自南亚的商人正处于空前繁荣的“贸易时代”。但是,一旦进入17世纪,他们就开始受到欧洲殖民者,尤其是荷兰东印度公司越来越多的制约。[2]与之相反,原先一再受海禁政策影响的中国海洋贸易商人,一方面,在中国开始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来规避甚至利用新的海洋贸易政策;另一方面,在东南亚更是找到了一个新的契机,即作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合作者。这一合作关系将帮助华商逐渐替代其他亚洲商人,并在接下来的18世纪造就一个“中国人的世纪”。[3]

这样的一次巨变是如何发生的呢?为什么是中国商人,而不是其他亚洲商人,最终成为荷兰的合作伙伴呢?郭慧娟在最近的一篇研究回顾中指出,中国人在精细香料(fine spices)贸易中的缺席是导致该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她回顾了中国商人从其他亚洲商人中分化出来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16世纪和17世纪阿拉伯和印度贸易受到限制”;第二阶段是“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中国贸易扩张”。[4]她指出,在这两个阶段中,荷兰东印度公司与阿拉伯及印度商人之间在利益上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冲突。后者的业务,是以销售印度的纺织品和鸦片来换取东南亚的肉豆蔻皮、肉豆蔻、丁香、大象、黄金等商品。[5]但是,对于荷兰东印度公司,对精细香料(肉豆蔻皮、肉豆蔻和丁香)的垄断是其最重要的利润来源。这种垄断被荷兰东印度公司认为是不可割舍的。相似的问题也牵连到其他的本地贸易商,例如爪哇人、马来人和班达人。荷兰东印度公司认为他们有走私精细香料之嫌。[6]唯一的例外是中国人,他们被荷兰东印度公司认为是“在亚洲商人中对肉豆蔻皮、肉豆蔻和丁香最不感兴趣者”[7]。因此,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当其他亚洲商人受到荷兰东印度公司越来越多的限制时,中国人反而成了荷兰人的合作者。

郭慧娟的论点是基于目前对香料贸易和香料群岛的主流研究。香料群岛又称马鲁古群岛,是印尼群岛东部的一片火山群岛。因为火山地貌与热带气候,马鲁古群岛其中的几个岛屿是当时世界上唯一能够出产丁香和肉豆蔻的地区。而这些所谓的精细香料又是当时世界贸易中最为暴利的商品。根据普塔卡的研究,尽管中国人很早就有关于丁香的文字记载,而且他们也很可能是最早去马鲁古群岛大规模购买丁香的一批人,但是在他的研究时段(公元9世纪到16世纪早期),中国人对丁香的需求并不旺盛。[8]除了普塔卡之外,安达雅(Andaya)和克纳普(Knaap)等人关于马鲁古群岛的区域研究也很少专门论述中国人在该地区的活动。[9]甚至是在关于14世纪以来东南亚商品出口的贸易统计研究中,丁香的中国市场也完全被忽略。[10]

但是,难道中国市场在精细香料的历史中真的没有位置?难道华商真的是马鲁古群岛历史的缺席者?岩生成一在1951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指出了另外一种可能,尽管该研究在目前西方的学术界已经几乎被淡忘。岩生利用了荷兰文材料追溯了安汶(马鲁古群岛南部的一个岛屿)华人社区的历史。他指出,17世纪上半叶,在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鼓励下,安汶的华人人口一直在稳步增加。但是这一趋势在1662年之后被扭转。从那以后,荷兰东印度公司针对华人移民和华人商业的限制性措施不断出台。岩生认为荷兰人政策的变化是受到两个相互对立的因素的影响。一方面,荷兰人想利用华人来实现安汶及其周边的人口增长,以便刺激当地经济;另一方面,荷兰人也深深顾虑华人在马鲁古群岛的香料——尤其是丁香——的走私行为,因为对香料贸易的垄断被荷兰东印度公司认为是其根本利益所在。[11]

岩生的研究提醒我们,华人其实一直都在马鲁古群岛活动,而且他们的活动与荷兰人对精细香料,尤其是丁香的垄断政策息息相关。但岩生的叙述主要局限在安汶城,而并未真正触及整个马鲁古群岛,以及马鲁古群岛和中国的联系。我们无法知道:(1)中国人为何及何时来到马鲁古? (2)荷兰东印度公司为何最初选择和中国人,而不是和其他亚洲贸易商合作? (3)荷兰人的这一政策又是如何演变的?

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讨论,本文将会把焦点放在荷兰人与中国人在马鲁古群岛的合作关系的最初形成阶段。我们所讨论的时间范围将是从16世纪晚期至17世纪早期。在这段时间,华商在缺席了一个多世纪后再次来到马鲁古群岛,然后遇到了紧接而来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最后两者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合作关系。研究这一时段的一个优点是,我们同时有荷兰文和中文的材料可以利用。在这些材料中,有些是岩生在1940—1950年代做研究时尚未注意到的,而另一些则因为不位于安汶城的地理范围内而没有被他所利用。大体而言,这些材料所能讨论的问题的时间范围始于1560年代,此时明王朝开始允许私人海外贸易,终于1622年,此时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总督库恩(Jan Pieterzson Coen)建议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董事接受中国商人作为他们的合作者,而不是竞争对手。

基于这些材料,本文将力图修正目前的主流观点,并指出中国人并不是马鲁古群岛和精细香料贸易的缺席者,相反,华商在马鲁古群岛的活动恰恰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和中国人在东南亚合作关系形成的关键一环。就马鲁古群岛的情况而言,这种关系是以合作的名义由荷兰人提出,但实际上华人却利用了这层关系来进行套利。

在以往的讨论中,包乐史、郭慧娟等学者都曾提出过一些重要的观点来解释荷兰东印度公司和华商合作关系的形成。包乐史关于巴达维亚的研究,已经令人信服地展现了与华人合作对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重要性。[12]郭慧娟在关于爪哇东北海岸的研究中,则提出了合作的另一个面向:竞争。她指出,包括华商在内的不同群体在爪哇东北海岸的竞争与博弈,逐渐演变出了一种多赢局面。这种局面允许各个参与者在这场博弈中获取他们自己的利益。[13]然而,这两项研究都是基于印尼群岛西部的爪哇岛,在该地区,荷兰东印度公司有着明确的政策来欢迎中国人,以便提升他们自身的竞争力。相比之下,在印尼东部群岛的马鲁古地区,荷兰东印度公司则贪婪地独占着对精细香料的垄断,并决心消灭任何竞争对手。在如此不同的情形下,两者的合作关系又是如何形成的呢?学界其实尚未有过讨论。而且更重要之处在于,马鲁古群岛其实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亚洲最早的殖民地。该地区荷兰东印度公司与华商的合作关系的形成,对后来出现的巴达维亚等地其实有着很深远的影响。

以此为背景,我认为,如果我们将印尼东部群岛的核心区域——马鲁古群岛作为例子来进行讨论,可能会引出一个全新的视角来思考荷兰东印度公司和华商的合作关系的形成过程。不同于印尼西部群岛,马鲁古群岛见证了荷兰东印度公司最顽固的垄断政策,这一政策的初衷就是要驱逐所有的竞争对手。然而,越是严格的垄断政策,就越会扭曲商品的价格。因此,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是,这一政策最终将阻碍本地市场和全球市场的联系,并导致巨大价差。这一价格差自然而然的成为套利者们活动的空间。我认为,马鲁古群岛中荷合作关系的形成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华商利用荷兰人的垄断政策来实现套利的过程。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荷兰东印度公司和华商在马鲁古群岛之间的所谓合作关系,其实是基于荷兰人的一种奇怪的垄断制度,该制度允许特定的人群即华商,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损害制度本身的套利行为。

为逐次阐述这一论点,本文将按时间顺序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随着1560年代明朝海洋贸易政策的转变,华商如何重新出现在马鲁古群岛;第二部分,论述在1610年代,荷兰东印度公司最初如何构想一个全面的垄断政策,以及华商如何同时在不同的殖民势力和东南亚国家之间从事精细香料贸易的事实;最后则讨论荷兰政策的变化,以及其如何逐步接受了华商作为这一垄断体系中的唯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