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秦汉时期是我国统一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形成发展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对全国各地的有效管理,秦汉王朝在地方上推行郡县乡里的管理体制,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还“因其故俗”,设置了“治民比郡”的属国和“主蛮夷”的道。鉴于匈奴势力强盛,甚至威胁京城安全,秦汉王朝通过大规模的移民实边、驻军屯田,不断充实关中和北方、西北地区人口,并因山川地理形势修筑道路和亭障烽燧,形成了以长安为中心四通八达的道路交通网络和便捷高效的信息传递系统,为保障从中央到地方政令的畅通和军事情报的传达,维护边疆稳定、促进经济文化交流奠定了坚实基础。特别是汉武帝武力反击匈奴和张骞通西域后,汉朝在同匈奴的作战中占据主动,与西域各国的联系也更加密切,丝绸之路日益畅通繁荣。史称汉朝“立屯田于膏腴之野,列邮置于要害之路。驰命走驿,不绝于时月;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1]。这些布列于“要害之路”的邮置亭驿,为使者商旅往来和公文信息传递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是,由于文献记载语焉不详,人们对于秦汉邮驿机构设置、邮书传递、邮驿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的了解都非常有限。20世纪初以来,随着大量简牍材料的发现和公布,对秦汉邮驿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新发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尹湾汉简、居延肩水金关汉简和敦煌悬泉置汉简等,为秦汉邮驿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更为丰富翔实的新材料,本书取名为《简牍与秦汉邮驿制度研究》,就是利用文献记载和简牍新材料,并借鉴学界研究成果,探讨秦汉邮驿及制度管理等问题。

本书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研究综述与邮驿机构篇。《本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综述》一文,是对20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文章分三个阶段回顾了近一个世纪以来国内学术界(也有少量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的主要成就、争论的焦点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因本文完成于20世纪即将结束的1999年,故称“本世纪”。鉴于各地公文往来大多借助邮驿机构而进行,学界对此又有不同认识,这一部分主要是对秦汉邮驿机构的渊源流变及其职能和相互关系进行考证辨析。总体而言,秦汉邮驿机构可分为邮、亭(燧)、驿、置四种,均具有传递公文和接待过往使者、吏员的职能,但又各有侧重。邮、驿、置三者为专门的邮驿机构,亭以“司奸盗”为主要职责,同时兼顾邮驿事务。亭不是指某个单一的建筑,而是包括亭在内的一系列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亭有一定的辖区,故称亭部。其布局不是单纯以距离或以里居计,而是在综合地理位置、道里远近和人口多少等多种因素基础上设置的。亭有都亭、乡亭、门亭、市亭、边亭等类别,但不论哪一类亭,其职能都不是单一的,故其分类不以其职能而是按所处位置为准。除了交通主干道上与邮同处一地的邮亭和设在“畏害”“险狭”及“近边不可置邮”之地的亭直接参与公文传递外,其他地方亭的邮驿功能主要表现在为过往者提供休息和食宿之便。入宿亭舍者身份不同,其待遇也有区别。

邮为“行书舍,谓传送文书所止处”。主要承担诏令文书和一些紧急而重要公文的递送任务。远距离的公文传递,大多采用“以邮行”的方式。邮需对“有县官事”者提供饮食和住宿服务,故都备有供“传送文书”者止宿的房舍和炊饮所需的设施,还有一定数量的“邮人”(边塞地区为“邮卒”)和“邮吏”。充当邮人者,既不是“高爵”的豪民,也不是穷困的贫民,而是有一定财力且“辨护伉健者”。邮人不以口数而以户数计,他们专司邮务,不服其他徭役,有的还享有减免田租和蒭、稁税等优待。

驿的出现不始于秦汉,至迟在周初就已有了以马递为主的驿。但在西汉前中期,由于马匹缺乏,很多驿曾一度被省并,故西汉公文传递多“以邮行”,而东汉则多用“驿马”传书。除了直接承担公文递送任务外,驿主要是为某些特殊身份者出行提供车马服务,如皇帝特派的使者、奉旨到前线赴任的将领、向朝廷奏报紧急要务的州郡长吏或边地将官、与周边国家或内附少数民族部落往来的使者、向朝廷贡献方物的人员等。驿隶属于县,但其规模小于置,在边塞地区也受候长调度。

置是秦汉时期规模最大的综合性邮驿机构,负有传递公文和接待过往使者官员之责,不仅有房舍、厨、厩等附属设施和机构,而且有丞、尉、啬夫、佐等专门吏员。置隶属于所在的县,置内各种事务如公文传递、车马粮草供应及吏员调遣任免等,均由县廷决定。郡作为县的上级组织,虽不直接干预置事,但通过派驻郡府属吏的方式,对置的事务进行监督。

“传”的出现虽然很早,但汉代已不再有传的建置,当时的传大多是指传车、传马、传信(符传)或传舍。由于传可泛指邮驿或与邮驿有关之事,故用于使者、官民往来的符节和车马、房舍均可冠以“传”字,称为符传、节传、传信、传车、传马和传舍等。除了“某某传舍”或“某某传舍啬夫”外,文献和简牍材料中并无以传名称“某某传”者,也无传吏、传卒(人)的记载。因此,汉代的传只是一种泛指,并非具体的邮驿机构。

第二部分为邮书运行与管理篇,主要探讨秦汉公文收发、传递与管理。

一是公文运行管理。秦及汉初的公文记录,虽已包含文书的起发与送达时间及递送者职、名等基本要素,但尚未形成严密规范的收发文记录模式。西汉中期以后,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疆域的空前辽阔和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不仅建立了全国范围快速、高效的信息传递系统,而且逐渐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邮书寄发、运行、签收和考核制度。如在邮书寄发前要进行封缄、登记;邮书运行期间,要详细记录邮书性质、数量、种类、收文者、发文者、封泥是否完好和邮书受付时间、传递者等内容。邮书送达目的地后,要签收登记,拆发邮书须作启封记录。如果邮书递送误期或封泥破损,要进行查核并追究责任,对邮书失期责任者的处罚,视其情节轻重而有不同。为切实保证邮驿安全高效运转和政令军情及时传递,各级邮驿组织都有严格的月报、年报等考核制度。

二是邮书传递方式。秦汉邮书传递有“以邮行”“以亭行”“以次行”“亭(燧)次行”“轻足行”“行者走”和“吏马驰行”等多种方式。“以邮行”和“以亭行”的文书未必由邮、亭传递,它只表明此种邮书的递送者可在沿途邮、亭得到食宿或交通等便利,与发文者派专使递送或由邮亭吏卒接力传递并无直接关系。“以邮行”者一般邮程较长,而“以亭行”者似乎主要在边塞地区,且传递距离相对较短;“以邮行”者既有朝廷诏令、军事情报、司法刑狱等重要而紧急的公文,也有地方郡县的一般公文和官民上书言事的普通文书。“以次行”者指依次传递的文书,因传递范围或中转区间不同,又有“以县次传” “以道次传”“以亭次行”和“以燧次行”之别;“以次行”者既有上级的露布文告,也有下级的上呈文书;“以次行”者可在所经的县(道)、亭(燧)中转交接,但仅限于承担文书递送任务者,并非所有亭燧。“轻足行”和“行者走”的文书均为步递,前者距离较近,可直接送达;后者距离较远,需中转或多人接力传递。“吏马驰行”或“吏马行”者为紧急而重要的文书,需要快速递送;至于是否用马或由“吏”递送,则因时、因事、因地而异,与此种传递方式并无直接关系。“故行”文书强调投递结果,即要求务必送达,对其运行过程并无特别要求。

三是邮驿管理。秦汉时期已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严密完善的邮驿管理制度体系。中央由丞相府(东汉为尚书台)总领全国邮驿事务,典属国(汉成帝以后为大鸿胪)则负有实际管理的责任,地方邮驿事务寓于行政系统之中,故各地邮驿组织均由所在郡县政府管理,在边塞地区则实行郡府(太守、都尉)、候官、部、燧的分级管理体制。各地邮驿机构吏员配置、车马粮秣等物资供应、道路桥梁及各种邮亭馆舍的建造维修等,所需人财物等主要由地方政府征发徭役赋税解决,规模较大、一郡难以胜任者,则由中央调拨或由朝廷下诏向邻近郡县征调人徒物资,少部分由各邮驿组织自行筹措。

四是与邮驿事务有关的传(信)与传舍。传是用木片或绢帛制作的官民出入门关河津的凭证,又称为传信。其上注明持传者姓名、身份、出行事由、目的地(有的还要注明随行车马,即“所赍操及所适”)及沿途可享受的食宿车马等便利条件。传信的发放有严格的程序,百姓因私出行,先由所在的乡出具无违法和逋欠赋税等事(即“毋官狱征事”“更赋皆给”)的证明后,再由县廷签发;公务出行者所需传信,根据其身份和就近原则,分别由御史大夫府和地方郡、县(或与其同级的都尉府及候官、仓、库等)签发。因传为出入往来之凭证,后来凡与之有关的车马食宿等均可与传连称为“传车”“传马”“传食”“传舍”等。传舍是为公务往来者提供食宿和交通便利的官方设施,某些达官贵人或朝廷征召者也可凭传信入住,但平民百姓不得入住传舍。传舍的接待对象不同,其所提供的服务也有别。传舍设在县城或交通要道上,但本身并不承担公文或信息传递任务。

第三部分为邮驿吏员杂考,其中涉及郡督邮、边塞部候史以及在各邮驿机构服杂役的刑徒和已汉化的河西羌人。

汉代督邮为郡国守相自辟的属吏,最初只负责督送邮书,又称都吏、督邮掾、邮书掾。汉武帝为加强对地方强宗豪右和郡国二千石官员的监察,在全国设立了十三州部刺史,督邮就成为郡国守相监察所属县、邑、道的亲信和耳目,其职责遂由督送邮书而扩大到分部监察属县,举凡所部各县的政令、赋税、民俗、治安、边塞戍务,均为督邮监察范围,其权限进一步扩大,地位也大为提高,成为“郡之极位”。汉代候史是边塞防御组织的基层官吏,常以候长副贰的身份处理部内各项事务,但与候长之间不是一般的主官与属吏的关系,候史负责起草部内文书,有时主理一燧或数燧事务,故未必与候长同驻一地;候长空缺或休假、取宁不在署时,则由候史代理其职。秦汉时期刑徒的服役范围非常广泛,几乎被用于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从事屯垦、放牧、修桥治道、筑城、伐薪等各种杂役。对刑徒从事公文传递则有一定限制,如睡虎地秦墓竹简《行书律》就规定:“行传书、受书,……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也就是说,非老弱而又诚实可靠的隶臣妾,可以用于传送公文。居延、敦煌汉简中就有很多刑徒递送公文的记载,敦煌悬泉汉简“归义羌人名籍”等简册则显示,在敦煌、酒泉等地有很多“归义”羌人,其中就有在悬泉置当差者,说明这些“归义”羌人也从事各项邮驿事务。

第四部分共有《汉代武威郡治考辨》和《西汉居延郡县建置考》两篇文章,主要是对汉代武威郡治移徙和居延郡县建置的考证,其内容与邮驿管理密切相关,故作为“附录”置于文末。

收入本书的24篇文章,大部分来自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秦代刑徒的生活和服役范围》和《汉简所见的候史》两篇文章,则是我与导师张荣芳先生合作完成的,征得先生同意,也收入本书。这些文章大多是我1996—1999年、2003—2006年在中山大学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可以说是我在中大研习秦汉史的总结。由于学力所限,对秦汉邮驿制度及相关问题的认识还很不全面,研究也有待进一步深入,尤其是一些简牍新材料未能及时补充。这次结集出版,除了校对文字外,只对个别篇目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没有改变,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1]《后汉书》卷88《西域传》,第29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