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苑爬梳录:孟繁清元史论集
- 孟繁清
- 7447字
- 2025-04-29 19:37:30
元代江南地区的普通官田
元代的普通官田是由元朝地方政府直接掌握的一部分官田,主要分布在江南地区,尤以两浙为多。这部分土地不同于屯田、赐田、职田、学田等专用官田,是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其收入由国家统一调拨和支配。另外,绝大部分荒田也应属于普通官田,但因荒田往往处于变化之中,其归属很不稳定,所以,这里谈的主要是江南地区已垦的普通官田。
一 普通官田的由来与发展
(一)官田的来源
元代江南地区的官田者,“盖仍宋公田之旧”[1]。这种说法虽不够准确,但其主要是由南宋时期的官田沿袭而来,应该说是没有疑问的。
南宋灭亡前到底有多少官田,因没有确切的统计材料,无法作出肯定的回答。有人估计从南宋绍兴元年(1131)到淳熙元年(1174)的四十年间,营田、垦田、圩田、湖田以及沙田等项官田,总计有二十万顷左右,约占南宋垦田面积的十五分之一。[2]南宋景定二年(1261),贾似道等行公田法,企图以回买官田一千万亩,达到岁增租赋六七百万斛之目的。到景定四年(1263)六月,平江、江阴等六郡“已买公田三百五十余万亩”[3]。公田法“夺民田以失人心”,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普遍反对。至贾似道去国,察院季可“乞罢公田之籍,以收农心”,但未及实行,南宋即告灭亡。这些公田自然转移到了元朝统治者之手,“乃为大元饷军之利”[4]。
元代江南地区的普通官田,除了南宋官田外,还包括:第一,元统治者陆续增加的一些没官田。如大德年间没入的朱清、张瑄田土[5],至元时没入的朱国珍、管明田土等[6];第二,逃亡人户的田土[7];第三,一些宗族大姓的义田[8];第四,政府从民间购买来的田土。《元史·世祖纪》曾提到至元二十二年(1285)“用卢世荣言,回买江南民土田”,但没有记载这次回买民田的具体情况。朱德润诗写道:“官买田,买田忆从延祐年”,并且说“要买膏腴最上阡”。[9]这种购买,显然带有强买的性质。
(二)元朝对官田的清查
元灭南宋之后,朝廷与地主豪强之间围绕着江南地区普通官田的所有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夺。元初,地主豪强利用当时社会的混乱之机,把许多南宋官田吞没为自己的私田。至元二十一年(1284)十二月,中书省官员鉴于“江南官田为权豪寺观欺隐者多”的情况,提出“宜免其积年收入,限以日期,听人首实。逾限为人所告者,征以其半给告者”[10],以期夺回地主豪强以及寺观吞没的官田。这一建议为忽必烈所采纳。至元二十三年(1286)七月,中书省官员再次提出,“立营田总管府,其所据田仍履亩计之”[11]。由于地主豪强的作梗,元廷对江南官田的清查进行得并不顺利。所以,到至元二十六年(1289),行大司农司不得不再次清查亡宋系官田土,并规定了惩治隐匿官田者的刑罚。《元典章》卷19《田宅》载:
“亡宋各项系官田土,每岁各有额定子粒、折收物色。归附以来,多被权豪势要之家影占以为己业佃种,或卖与他人作主。立限一百日,若限内自行赴行大司农司并劝农营田司出首,与免本罪,其地还官,止令出首人种佃,依例纳租。据在前应收子粒,并行免征。若限外不首,有人告发到官,自影占耕作年份至今应收子粒,尽数追征。职官解见任,退闲官、军民诸色人等,验影占地亩多寡,就便约量断罪。仍于征到子粒内一半,付告人充赏。”钦此。行大司农司议得:犯人十亩以下,杖五十七下。一百亩以下,杖六十七下。三百亩以下,杖七十七下。五百亩以下,杖八十七下。一千亩以下,杖九十七下。已上田亩虽多,罪止一百七下。[12]
刑罚虽然严厉,但侵吞与欺隐官田的现象还是不断发生,这就严重地影响着政府的租赋收入。至元三十年(1293),元廷应大司农燕公楠之请,立江南行司农司,“专以追寻豪右之家隐藏田地”[13]。结果,“得乾没公私田为顷六万九千八百六十二,岁出粟为斛十五万一千一百有奇,楮币为贯二千六百,帛为匹千五百,麻丝为斤二千七百”[14]。
值得注意的是,江南行大司农司虽然清查出了隐匿田土六万九千八百六十二顷,但仍被认为“虽寻出些小田地,也无多济”[15]。至元贞元年(1295),行大司农司即被撤销。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地主、豪强侵吞、隐匿官田的严重程度。以后,个别地区的清查虽也进行过,但收效不大。
(三)官田的数量
元代江南地区普通官田的数量时有变化:一方面是时而增加一些没官田土;另一方面元朝统治者又不断地将一些江南地区的普通官田赏赐给贵族、官僚、寺院,把一部分普通官田转化成了专用官田。
由于材料的缺乏,对元代江南普通官田的数量做出比较准确的估计是很困难的。现据《至正金陵新志》《延祐四明志》《至顺镇江志》所载,将集庆、庆元、镇江三路官田顷亩与所占总田土的比例列表如下:
表1 集庆、庆元、镇江路官田数量统计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各路官田所占总田土的比例并不平衡。浙西地区镇江路的官田所占比例较大,为26%,其中丹徒县的官田所占比例最大,为34%。
邓文原在撰《故太中大夫刑部尚书高公行状》时,谈到了元代浙西公田的数量:
都省以浙西公田多隐漏失实,命公检括。公言:成岁输粮为石者四百万,内公田余七十五万一千顷,粮为石者一百三十九号,浙右居诸路三之二,公租视民所输且二十倍。[16]
这段文字比较费解,我们试作如下分析:
(1)“成岁输粮为石者四百万”,当指江浙行省每年的税粮数。
(2)“浙右居诸路三之二”,应指浙右税粮占江浙全省的三分之二,实际可能超过。
(3)其中公田岁粮“为石者一百三十九号”,“号”字当为“万”字之误。
(4)浙西的公田数是文中的关键。邓文中的“七十五万一千顷”应有误。因为江浙全省官民荒熟田总数不足百万顷[17],浙西公田绝不会有七十五万一千顷之多。另外,如按七十五万一千顷计算,租粮一百三十九万石,则每亩租粮不足二升,这也不符合当时公田的一般租额,而且“公租视民所输且二十倍”也无法解释。因此,我们怀疑七十五万一千顷是七万五千一百顷之误。七万五千一百顷的公田,收租一百三十九万石,平均每亩租额二斗是可能的。
据有关地志记载,镇江路有官田近万顷[18],平江路官田当在万顷以上[19]。其他如杭州、湖州、嘉兴、常州、松江、江阴的官田数已无史料可考。但各路的官田数,估计不会超过平江路。照此推算,包括部分赐田在内,浙西公田大概不会超过七万五千一百顷这一数字。邓文中提到“田有虚额,而官无蠲征”,也证明这一点。再据《大元官制杂记》载,元廷曾清查出浙西富民隐匿亡宋田土四万顷[20],可知浙西公田总额应在四万至七万五千顷之间。
浙西是元代普通官田比较集中的地区。至于其他地区的普通官田,因其数量较少,加之史料大多缺失,所以,我们也就无法再进一步对其总数作出推断了。
二 普通官田的管理与经营
(一)承佃、退佃与转佃
元代的普通官田是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并通过租佃方式来经营的。地方政府设立了有关官田的专门簿籍,用来记载官田的种类、亩积、承佃人姓名以及应纳租额等。
哪些人可以承佃普通官田,朝廷似无明确规定。但据有关材料看,朝廷的官僚贵族,地方的一般官吏与地主豪强,以及有地或无地的普通农民,都可以承佃官田。
官田佃户能否自由退佃,我们虽然还看不到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但从一些史料看,许多农民被强制佃种官田,实际上并没有退佃的自由。如镇江路金坛县由于原南宋卖田户消乏逃亡,官府将官田撤佃给一万五千余户农田细民,他们“初非见其有利,情愿请佃开耕。官司因租粮无所归著,挨究得此人,或见(现)种其田,或元(原)种其田,或曾受其田,或典卖其田,勾追到官,置局监禁,日夜拷打,逼勒承认。亩纳五斗以上……”[21]官府以日夜拷打的残酷手段硬逼农民承佃官田,这显然不是普通的租佃关系,而是一种超经济强制。不少官田地薄租重,有些佃户往往还要以私田的收益来贴补官田的租额。程端礼《畏斋集》卷5《著存庵田记》载:
桐汭子有王君谓程端礼曰:“……余承先祖父之遗户(产),有民田若干亩,官之二税田、营田若干亩。惟是官田硗瘠,易旱易涝,所入绝少,而输赋重甚。每岁必以民田之入助输官田之赋,仅免门户隳突捶楚之害。念异日子孙贫富之不常,民田易售而官田难除,害将无穷。乘今日之苟完,预以某处民田若干亩拨入著存庵为户(产),俾子孙贫不得卖,永为官田输赋之助。”[22]
转佃官田的现象是存在的,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普通官田佃户的转佃。官府原则上同意这种转佃,但转佃者必须“具兑佃情由,赴本处官司陈告、勘当,别无违碍,开写是何名色、官田顷亩、合纳官租,明白附簿,许立私约兑佃,随即过割,承佃人依数纳租”[23],当然,也有“私下受钱,书立私约,吐退转佃”[24]的现象。另一种是一些贵族、官僚与地主豪强大量包佃官田,然后再将这些官田转佃给普通农民,从中进行剥削。我们通常把这些官田的转佃者称为“二地主”。在元代普通官田的租佃中,“二地主”是普遍存在着的。
南宋末年,贾似道强买公田,并迫使公田原来的所有者变成了公田的承佃者,每年向官府“抱佃输纳”地租。在这些公田的承佃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官僚、地主。他们并不是土地的直接的耕种者,直接的耕种者是这些官僚地主的原来的佃户。这样一来,这部分土地的租佃关系便发生了变化:在土地的所有者——国家与土地的耕种者——农民之间,又增加了土地的承佃者,即“二地主”这样一层关系。入元以后,普通官田租佃中的这种“二地主”依然存在。当然,元代“二地主”并非都是南宋时的卖田户。不少“二地主”是新的官田的承佃者,其中包括元朝的贵族、官僚以及地主豪强等。如,曾为两浙运使的松江下砂场瞿霆发,“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25],显然是一个以承佃官田为主的“二地主”。又如《元史·文宗本纪》载,至顺三年(1332)三月,“燕铁木儿言:‘平江、松江殿山湖圩田方五百顷有奇,当入官粮七千七百石。其总佃者死,颇为人占耕,今臣愿增粮为万石入官,令人佃种,以所得余米赡弟撒敦。’”[26]平江、松江殿山湖圩田原来的“总佃者”以及燕铁木儿之弟撒敦,无疑也属于承佃官田的“二地主”。
(二)官田地租与官田佃户的境遇
江南地区普通官田的地租一般都是定额的实物地租。官田承佃者每年向国家交纳秋税(即官田地租),不纳夏税。元廷曾规定,“凡官田,夏税皆不科”[27]。这是官田与民田在租赋方面的一个重要区别。
至元十五年(1278),元廷曾宣布:“浙西公田,可权依旧例,召佃客耕种,合得岁课十分中减免二分。”[28]但元贞元年(1295),“又将亡宋元(原)放水脚一分半收科,入额比附,岁减二分,止有半分之宽”[29]。大德九年(1305)才又宣布:“江淮以南租税及佃种官田者,均免十分之二。”[30]
由于时间、地区以及土地的种类、肥瘠等不同,江南地区普通官田的租额也多少不一。兹据《延祐四明志》卷12《赋役考》所载,将庆元路所属州县官田税粮数量列表如下:
表2 庆元路所属州县官田税粮数量

当然,很多地方的官田租额事实上超过了上表所列每亩的平均租额。如镇江路金坛县即逼勒佃户亩纳五斗以上[31],致使佃户卖子鬻妻以偿官租。
元代文献中,官田租重的记载屡见不鲜。谢应芳云:“……民疾苦岂止于斯,如公田之租重宜减……”[32]虞集云:抚州之属县宜黄、乐安,“常租之外,带耕没官之田,田薄而租重……民甚苦之”[33]。吴澄云:“惟豪民私占田,取其十之五以上,甚矣,其不仁也!而近世公田因之,亦什伍以上。”[34]孔齐云:“溧阳之民有以田土妄献于朱、张二豪者,遂为户计”,及至“朱、张皆构祸,籍其户口财产……而投户计者,隶为佃籍,增租倍赋,倍于常民。”[35]吴师道也指出,元代官田,“输纳之重,民所不堪”[36]。松江地区是官田集中的地区,“岁输粟三十万石,而宋季公田、曹氏湖田额重租耗,民多闭偿”[37]。
官田租不仅额高,而且往往要远途输纳,这就进一步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至顺镇江志》在讲到官田佃户交纳地租时也指出,“及至秋成催租勾扰,赴仓送纳,又有船脚加耗仓用,得米一石上下,方可输纳正米五斗”[38]。更有一些管仓库的官吏与地主豪强狼狈为奸,立限收粮,“初限皆细民,其输粮也,石加五、六斗不能足,豪右至末限什仅纳二三,却用细民多输者足之”[39]。平常年景,沉重的租赋已使官田佃户无力承担;倘遇自然灾害,官吏更指荒为熟,不加抚恤。如,元置都水庸田使于江南,“民尝以旱告,率拒之不受,而尽征其租入;比又以水告,复逮系告者而以为奸治之”[40]。在这种情况下,官田佃户被迫卖儿鬻女,东乞西讨。史书上把他们的悲惨境遇刻画得淋漓尽致:“佃户终岁勤苦,尽田内所得子粒输官不敷……上催下并,遂将家业变卖,无资产者卖子鬻妻。或弃生就死者有之,抛家失所者有之。水旱之年,又有告灾不免之数,受罪陪纳之苦。言及公田,孰不怨恨?言及公田,谁肯耕作?”[41]
三 普通官田的经营对元朝统治的意义
江南普通官田的经营,对于元朝的统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元朝在财政上主要依赖于江南,正如有人所指出的:元代“赋出于天下,江南居十九”[42]。而江南地区的财政收入,主要又是来自江浙地区,尤其是浙西地区的税粮。“浙右之地,若苏、湖、常诸郡,土壤肥沃,民务佃作,岁赋租米数百万石,漕海以供京师”[43],这是“地狭民亦贫”[44]的浙东七州所无法比拟的。在浙西税粮中,官田税粮占有很大比重。兹据《至元嘉禾志》卷6《赋税》的记载,将嘉兴路及其属县官田税粮比例列表如下:
表3 嘉兴路及其属县官田税粮比例

上表反映的只是南宋末年至元初的情况。元朝后期,这一地区官田税粮所占比例就更大了。
浙东地区的官田税粮比例虽低于浙西,但为数也不算少。兹据《延祐四明志》卷12《赋役考》将庆元路所属州县官田税粮比例列表如下:
表4 庆元路所属州县官田税粮比例

续表

我们从两浙地区官田税粮所占比例可以看出,官田在元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江南地区的每年海运粮,估计半数以上是官田的税粮。元末农民起义爆发后,“海运不至,居民亿万口嗷嗷待哺”[45],“元京饥穷,人相食”[46]。至正十九年(1359)以后,名义上归附元朝的张士诚、方国珍曾一度恢复海运,然每年海运粮仅十余万石。至正二十一年(1361),元政府派官员前往江南,欲征粮百万石以供京师,但并没有达到目的。至正二十二(1362)、三年(1363)的海运粮每年仍不过十三万石。至正二十三年,海运就中止了。江南税粮的海运线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元朝的生命线。海运一断,元朝也就很快结束了。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4年第3期)
[1] 吴师道:《吴正传先生文》卷19《国学策问四十道》,台北“中央”图书馆1970年版,第602页。
[2] 参见程溯洛《南宋的官田和农民》,《历史教学》1953年第8期;张邦炜《论宋代的官田》,《甘肃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62年第4期。
[3] 《宋史》卷45《理宗本纪五》,第885页。
[4] 周密:《齐东野语》卷17《景定行公田》,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16页。
[5]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5《朱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4页。
[6] 顾炎武:《日知录》卷10《苏松二府田赋之重》,《顾炎武全集》第1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434页。
[7] 《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荒田·荒闲田土无主的做屯田》,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77页。
[8] 刘须溪:《刘须溪先生记钞》卷5《吉水义惠社仓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0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454页。
[9] 朱德润:《存复斋文集》卷10《官买田》,《四部丛刊》本。
[10] 《元史》卷13《世祖本纪十》,第271页。
[11] 《元史》卷14《世祖本纪十一》,第290页。
[12] 《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官田·影占系官田土》,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71—672页。
[13] 《大元官制杂记·初立行大司农司条画》,广文书局1972年版,第59页。
[14] 程钜夫:《雪楼集》卷21《资德大夫、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右丞燕公神道碑》,台北“中央”图书馆1970年版,第792—793页。
[15] 《大元官制杂记·初立行大司农司条画》,广文书局1972年版,第61页。
[16] 邓文原:《邓文原集》,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2016年版,第118页。
[17] 据元文宗天历元年统计,江浙官民荒熟田995081顷(见《元史·食货志一》)。
[18] 俞希鲁编纂:《至顺镇江志》卷5《田土》,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
[19] 《正德姑苏志》卷15《田赋·田地》载,明洪武初年,姑苏(平江)有官田29900顷有奇,除明初抄没田16638顷外,元末平江官田当在13000顷左右。
[20] 见《大元官制杂记·初立都水庸田使司条画》,广文书局1972年版,第65页。
[21] 俞希鲁编纂:《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秋租》,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48页。
[22] 程端礼:《畏斋集》卷5《著存庵田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9册,第689页下。
[23] 《元典章》卷19《户部·田宅·官田·转佃官田》,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73页;《通制条格》卷16《田令·佃种官田》,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475—476页。
[24] 《元典章》卷19《户部·田宅·官田·转佃官田》,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72页。
[25] 杨瑀:《山居新语》,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33页。
[26] 《元史》卷36《文宗本纪五》,第802页。
[27] 《元史》卷93《食货志一》,第2359页。
[28] 俞希鲁编纂:《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秋租》,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
[29] 俞希鲁编纂:《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秋租》,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48页。
[30] 《元史》卷21《成宗本纪四》,第462页。
[31] 俞希鲁编纂:《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秋租》,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48页。
[32] 谢应芳:《龟巢稿》卷12《上奉使宣抚书》,《四部丛刊》三编第453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33] 虞集:《道园类稿》卷43《天水郡侯秦公神道碑》,《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6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98页上。
[34] 吴澄:《吴文正公集》卷28《题进贤县学增租碑阴》,《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3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88页下。
[35] 孔齐:《至正直记》卷3《势不可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页。
[36] 吴师道:《吴正传先生文集》卷19《国学策问四十道》,台北“中央”图书馆1970年版,第602页。
[37] 贡师泰:《贡师泰集》卷10《奉训大夫绍兴路余姚州知州刘君墓志铭》,吉林文史出版社2010年版,第386页。
[38] 俞希鲁编纂:《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秋租》,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48页。
[39] 郑元祐:《侨吴集》卷11《前平江路总管道童公去思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6页。
[40] 余阙:《青阳先生文集》卷2《送樊时中赴都水庸田使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22年版,第45页。
[41] 俞希鲁编纂:《至顺镇江志》卷6《赋税·秋租》,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页。
[42] 王沂:《伊滨集》卷14《送刘伯温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08册,第515页。
[43] 苏天爵:《滋溪文稿》卷3《常州路新修庙学记》,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1页。
[44] 李士瞻:《经济文集》卷6《将发楚门》,湖北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00页。
[45] 蒋易:《鹤田集》下卷《送韩士敏从尚书行部还朝序》,《元史研究资料汇编》第70册,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169页。
[46] 叶子奇:《草木子》卷3《克谨篇上》,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