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实务应用

06.促进就业的措施主要包括哪些?

《劳动法》对于促进就业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规定可以参见《就业促进法》。大体来说,国家促进就业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带动就业作用,增加就业岗位。(2)采取有利于就业的财政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3)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4)采取有利于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5)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关联参见

《就业促进法》第二章;《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0条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条文解读

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 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劳动部门、非劳动部门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非劳动部门针对不同的求职对象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等。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业务范围不同。

人民政府的就业服务 对于发展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的具体措施,《就业促进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以下服务:(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关联参见

《就业促进法》第四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章;《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1条

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原则】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条文解读

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案例指引

04.以地域事由拒绝招用人员是否涉嫌就业歧视?[5]

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平等就业权/就业歧视/地域歧视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第26条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登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2019年7月3日,闫佳琳通过智联招聘手机App软件针对喜来登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闫佳琳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据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闫佳琳的账户、密码登录智联招聘App客户端,显示闫佳琳投递的前述“董事长助理”岗位在2019年7月4日14点28分被查看,28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法务专员”岗位在同日14点28分被查看,29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闫佳琳因案涉公证事宜,支出公证费用1000元。闫佳琳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喜来登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浙0192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喜来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佳琳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二、被告喜来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佳琳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6]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喜来登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闫佳琳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闫佳琳、喜来登公司均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浙01民终7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亦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人格尊严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平等对待,就业歧视往往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据此,劳动者可以在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侵权救济。

闫佳琳向喜来登公司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喜来登公司以“河南人”不合适为由予以拒绝,显然在针对闫佳琳的案涉招聘过程中,喜来登公司使用了主体来源的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归类,并根据这一归类标准而给予闫佳琳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即拒绝录用,可以认定喜来登公司因“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要素对闫佳琳进行了差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在明确规定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法定禁止区分事由时使用“等”字结尾,表明该条款是一个不完全列举的开放性条款,即法律除认为前述四种事由构成不合理差别对待的禁止性事由外,还存在与前述事由性质一致的其他不合理事由,亦为法律所禁止。何种事由属于前述条款中“等”的范畴,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是根据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以及职业资格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自获因素”进行选择,还是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进行选择,后者构成为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劳动者的“先赋因素”,是指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人力难以选择和控制的因素,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和调节机制,不应该基于人力难以选择和控制的因素给劳动者设置不平等条件;反之,应消除这些因素给劳动者带来的现实上的不平等,将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任何关联性的“先赋因素”作为就业区别对待的标准,根本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不具有正当性。

本案中,喜来登公司以地域事由要素对闫佳琳的求职申请进行区别对待,而地域事由属于闫佳琳乃至任何人都无法自主选择、控制的与生俱来的“先赋因素”,在喜来登公司无法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地域要素与闫佳琳申请的工作岗位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关联或存在其他的合法目的的情况下,喜来登公司的区分标准不具有合理性,构成法定禁止事由。故喜来登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提出与职业没有必然联系的地域事由对闫佳琳进行区别对待,构成对闫佳琳的就业歧视,损害了闫佳琳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益,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闫佳琳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

关联参见

《就业促进法》第3条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条文解读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凡是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或者岗位,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 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主要是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规定的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可见,确保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是以照顾妇女生理特点为前提的。

案例指引

05.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发布含有“男士优先”等歧视性招聘信息是否合法?[7]

北京市海淀区部分用人单位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发布含有“男士优先”“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的网络招聘信息,海淀区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提供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为服务方式,在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含有性别歧视性内容的网络招聘信息进行平台发布,未尽到审核义务。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铁检院)开展“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平等就业”专项活动,依托构建的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就业歧视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模型,对北京各大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开展大数据筛查,发现海淀区4家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平面设计学徒、现场代表、客服经理等工作岗位时,岗位要求中存在“男士优先”“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于2022年4月6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进一步调查发现,在海淀区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营的大型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有13家外省市用人单位存在发布性别歧视网络招聘信息的违法行为。北京铁检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淀区人社局)负有监管职责。2022年4月20日,北京铁检院与海淀区人社局召开座谈会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未尽审核义务的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依法查处,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监管机制,加大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力度。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一是对4家用人单位逐一核查,督促用人单位对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进行修改,删除性别歧视性岗位要求;二是督促涉案的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发布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的网络招聘信息自行全面筛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信息,并对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阶段开展三轮检查,确保该机构在平台发布的169家企业的网络招聘信息合法,全面整改到位;三是在辖区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自查行动和“以案释法”法规宣讲活动,切实保障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化、专业化经营;四是通过督促机构自查自改和“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常态化监管。

收到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后,北京铁检院积极开展跟进监督,通过网上核实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已经消除,社会公益已得到有效维护。2022年7月,北京铁检院与海淀区人社局召开座谈会,就检察建议整改、后续监管等情况深入交流,进一步凝聚共识,共同促进妇女就业、维护社会公益。

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随着网络招聘模式的逐渐普及,妇女就业歧视的违法行为更趋隐蔽,给行政机关监管、妇女就业维权带来一定困难。本案中,检察机关从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监管盲区入手,依托大数据筛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激发行政机关监督执法主动性,规范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审核管理职责,有效避免歧视性招聘信息的发布,拓宽妇女就业渠道,注重溯源治理,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护合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关联参见

《就业促进法》第62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3条

第十四条 【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务应用

07.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22条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第24条规定,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08.少数民族人员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我国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2)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09.退役军人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1)参战退役军人;(2)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3)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4)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前述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案例指引

06.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却限招男性是否合法?[8]

2022年5月,一名“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江区院)反映,近期本区残疾人线上专场招聘中,部分招聘岗位指向性明显,涉嫌性别歧视。松江区院迅速研判并调查核实,发现该招聘活动系2022年松江区国有企业招录残疾人线上专场招聘,旨在帮扶残疾人就业。招聘启事中有企业岗位设定性别限制,岗位信息显示:上海某置业公司招聘招标审价员1人,性别男,岗位要求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品行端正;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理工类相关或相近专业;具有5年以上招标审价工作经验。上海某园林公司招聘绿化修剪工1人,性别男,岗位要求是熟悉园艺修剪,能够适当从事体力劳动。松江区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岗位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却限招男性,侵害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5月30日,松江区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

2022年6月8日,松江区院举行线上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社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及用人单位代表共同参与听证,就公益侵害事实、如何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等问题开展探讨并取得共识,一致认为涉案企业积极落实帮扶残疾人群体就业值得肯定,但在招聘岗位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仅限招录男性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未充分保障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听证会结束后,松江区院依法向区人社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保障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定监管职责,并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规范辖区内企业单位招聘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同时,松江区院向区国资委、区残疾人就业促进指导中心分别制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区国有企业招聘工作的提示函》《关于进一步优化辖区残疾人就业指导工作的提示函》,提示规范招聘信息征集、发布流程管理,凝聚多部门工作保护合力。

各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或提示函后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整改。区人社局回函表示,已第一时间约谈涉案企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就规范辖区内企业单位的招聘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区国资委回函表示,已删除原招聘链接并重新制作后予以发布;区残疾人就业促进指导中心回函表示,已向各街镇残联下发通知,取消性别限制,延长报名时间,同时优化招聘工作流程与机制,截至目前已有残疾女性报名。

收到回函后,松江区院通过线下上门走访、线上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跟进监督,确认了相关整改事实,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同时,为进一步做好溯源治理,松江区院与区妇女联合会建立工作机制,全方位保护残疾妇女合法权益。

国家高度关注残疾人就业,2022年全国助残日主题就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残疾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开展公益诉讼,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及时纠正违法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歧视。既立足残疾人弱势群体保护,也着眼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同时,坚持以“我管”促“都管”,注重拓展办案效果,分别向相关部门发出工作提示函,督促其进一步优化就业招聘工作机制,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保护残疾妇女合法权益的治理格局。

关联参见

《就业促进法》第28条、第29条;《残疾人保障法》第32条、第34条;《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章、第五章;《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4条

第十五条 【使用童工的禁止】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条文解读

本条中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等。

在我国,使用童工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但是有一类特殊情况,即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3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至少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只限于文艺或者体育单位的招用行为,其他单位不可以;(2)必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3)必须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案例指引

07.非法雇佣童工受伤应该由谁担责?[9]

2012年6月,15岁的陈某到舒某经营的某轮胎修理厂做学徒工。当月8日,在支千斤顶的过程中,挂车一端下坠将陈某左脚砸伤导致入院治疗,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舒某赔偿其相关损失。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为被告舒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陈某因劳务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陈某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是学徒工,根据其年龄及从业经验,其对从事工作的危险性必然缺乏足够的认知,被告舒某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其行为存在过错;舒某在违法招用原告陈某后,应对陈某承担相应的教导、注意及管理义务,被告舒某放任原告陈某参与危险工作,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疏漏,舒某对陈某人身遭受伤害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陈某未满16周岁即自己出来打工,是其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可以酌情减轻舒某赔偿责任的15%。判决被告舒某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57471.82元,其余部分由原告监护人承担。该案上诉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参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