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教团组织

佛教教团的理想

佛教的教团称为“僧伽”(saṃgha),特别称作“和合僧”(samaggasaṃgha)关于和合僧,参考拙著“原始仏教の研究”,1964年,页295以下。,这是实现平和的团体的意思。佛教的目的,在个人方面是求开悟,过着与真理合一的生活,这样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话,真实的平和才能实现。而已进入僧伽但尚未开悟的人,则为了自己的解脱而努力,并致力于实现团体的平和。致力于平和的实现,本来就与自己悟道的实现一致。

弟子们以佛陀为“大师”(satthar)而皈依,奉上绝对的信赖;尊崇佛陀为法根、法眼、法依,常随顺于佛陀的指导,所以弟子们被称作听闻教法者(śrāvaka, sāvaka,声闻)。佛陀具备自甚深的禅定所产生的寂静,给予接触者一种神秘的平静安乐。更因为佛陀具足洞察一切的甚深智慧以及包容所有的圆满慈悲,弟子们无条件地皈依佛陀,而发挥各自的天分,达成修行的目的,安住于师与弟子共同一味的证悟。把这种师与弟子聚集起来的佛教教团(僧伽)比喻成大海,即以大海说明僧伽的特征,称作佛教僧伽的“八未曾有法”:(1)如大海渐深,僧伽也渐渐有学;(2)如大海不越于岸,弟子们也不破戒律;(3)如大海不受死尸,必推其上岸,僧伽也是犯戒者必举罪;(4)如百川入海尽失本名,入僧伽者皆舍阶级姓名,唯称沙门释子;(5)如大海同一咸味,僧伽同一解脱味;(6)如大海纳入百川而不增减,僧伽的修行僧无论入涅槃何其多,也不增减;(7)如大海藏种种财宝,僧伽具足微妙的教法与戒律;(8)如大海中住有种种大鱼,僧伽中也住着伟大的弟子们。

四众

佛陀的弟子有在家及出家两类。在家的男性信众称为优婆塞(upāsaka),女性信众称作优婆夷(upāsikā)。优婆塞是“侍奉的人”(按:近事男)之意,侍奉于出家者,布施其生活资具,受其指导,过在家生活而修行。在家信众因皈依三宝而称作优婆塞,虔诚的人更进而受五戒。

出家的男性修行者称作比丘(bhikkhu, bhikṣu),女性的修行者称作比丘尼(bhikkhunī, bhikṣuṇī)。比丘是“行乞的人”之意,是依信众的布施物而生活,并专心于修行的人。成为比丘时要受具足戒(upasampadā),即所谓的二百五十戒,遵守出家者应有的严格的戒律生活。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称为佛的“四众”(cattāri parisadāni),总称为佛弟子。

僧伽

佛教的教团称为僧伽(saṃgha)。广义上虽然四部众都可以称作僧伽,但是由原始佛教时代的惯用语来看,组织僧伽的只有出家众而已;亦即集合比丘组织成“比丘僧伽”(bhikkhu-saṃgha),比丘尼组织成“比丘尼僧伽”(bhikkhunī-saṃgha),两者合称“两僧伽”(按:二部僧)。比丘僧伽及比丘尼僧伽都各自独立,以自治而维持秩序。并不将四部众合在一起称作僧伽。Saṃgha汉语虽译作“僧伽”,但也译作“僧”。在日本提到“僧”时,意思是指一位法师,但僧本来是教团的意思。在佛陀时代的印度,政治团体或工商业者的公会等也称作僧伽。这一称呼也适用于宗教团体,所以佛教的教团即被称为“僧伽”。当时除了僧伽之外,也有称为“众”(gaṇa),特别是在大乘佛教中经常用“菩萨众”(bodhisattva-gaṇa)一词。关于僧伽,参考拙著“原始仏教の研究”页1以下;关于“菩萨众”,参考拙著“初期大乗仏教の研究”页777以下。

比丘、比丘尼有年龄的限制,20岁以上才允许入僧团;许可入团的仪式为受具足戒。年少者入僧团,则成沙弥(sāmaṇera)或沙弥尼(sāmaṇerī)。沙弥、沙弥尼受“出家”(pabbajjā)的仪式,此时受十戒。在14岁得为沙弥、沙弥尼,但在特别的情形,7岁即得为沙弥,称为“驱乌沙弥”。沙弥尼到18岁时,可以受正学女(sikkhamāṇā,式叉摩那)仪式,成为在两年内守六法戒的修行者,之后受具足戒而成比丘尼。以上的比丘、比丘尼、正学女、沙弥、沙弥尼称作“出家五众”,加上优婆塞、优婆夷称为“七众”。信众除了守五戒之外,在每个月的布萨日(uposatha,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三十日称为六斋日)有守八关斋戒的习惯,但是因为信众守五戒或八斋戒并非义务,所以不守也不会被课以处罚。出家五众的戒,在维持僧伽的秩序上是必要的,所以要强制遵守,破戒的话则有罚则。

戒(sīla, śīla)是自发地去遵守的,是决心要作佛教修行的人所受持的。受戒时有作为在家者去修行,或成为出家者去修行的选择,因而所受的戒也就不同。戒是佛教修行的原动力,特别是出家众为了组织僧伽,过集团的生活,也因为有必要维持团体秩序,所以有强制守僧伽规则的要求。这个规则称为僧伽的“律”(vinaya),即所谓的二百五十戒。最重的罪称为波罗夷罪(pārājika),有杀、盗、淫、大妄语4种,犯者将被驱逐出僧伽;次重的罪是“僧残罪”,有13条。律的根基上虽有戒的自发精神存在,但出家者在戒之上更进而守律。

僧伽有现前僧伽与四方僧伽之别。现前僧伽(sammukhībhūtasaṃgha)是“现在成立于此的僧伽”之意,若在某地聚集了4位及以上的比丘,他们就形成现前僧伽,所以僧伽的单位是4人及以上。僧伽地域上的界限叫作“界”(sīmā);进入界内的比丘,有一定要出席其僧伽会议的义务。僧伽会议的方法叫作羯磨(kamma),其议长称作羯磨师。原则上,僧伽的会议必须全员出席,特别是布萨(比丘的布萨是十五日与三十日)或安居的集会、僧伽执事比丘的选出等重要会议。普通的羯磨有四人僧伽及以上即可举行,但是自恣羯磨在界内必须有5位及以上的比丘才可举行(自恣是安居之后安居僧伽的解散仪式,这时候要互相指出安居3个月间对他人的打扰,而互相忏悔。在这会议中必须有接受忏悔的比丘,所以成为五人僧伽)。接着,具足戒羯磨则需10位比丘(和尚、羯磨阿阇梨、教授阿阇梨的三师,和七位证人所组成的十人僧伽),但是在边地难以聚集比丘的地方,则规定五人僧伽(三师和两位证人)也可以授具足戒。犯了僧残罪的比丘的出罪羯磨必须有二十人僧伽才能举行。但是每次僧伽会议都集合全体的比丘有碍修行,所以在具足戒羯磨或出罪羯磨的场合,渐渐成为10人或20人的比丘在特定的小界中集合举行羯磨。这是戒坛的起源。

现前僧伽是自治单位,依戒律维持内部自治的秩序,自主举行布萨或安居,管理僧园、精舍等僧伽财产,公平地利用,更将布施给僧伽的食物或衣服等平等地分配给比丘们,而过修行的生活。

戒律是僧伽秩序的根源,现前僧伽不能任意变更;戒律是超越现前僧伽的存在。还有属于僧伽财产的僧园或精舍等,也只允许现前僧伽利用,不得处置变卖。由这两个理由可想到有超过现前僧伽的高一层僧伽,即四方僧伽(cātuddisa-saṃgha,招提僧)。四方僧伽是弟子教团本身,是在空间上、时间上不具界限,三世一贯的常住僧,也是在地域上可以扩大到任何地方,而在时间上能永远存续于未来的僧伽。此四方僧伽拥有精舍等常住物,代表戒律上的僧伽秩序。

其次是关于女性的教团,比丘尼僧伽的组织原则上与比丘僧伽相同,但是比丘尼在教法或戒律的修学上必须接受比丘的指导。不过,双方都过禁欲生活,在接触上有极为严格的规则,这被归纳成八敬法(八重法,Aṭṭha-garudhamme)关于八敬法,参考拙著“原始仏教の研究”,页521。

波罗提木叉

将进入僧伽的比丘、比丘尼所应遵守的规则集中起来,称作“波罗提木叉”(Pātimokkha, Prātimokṣasūtra,戒经,戒本),就是所谓的二百五十戒(比丘尼的条文更多),但是其中并未包含以僧伽为主体而实行的羯磨。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作8节,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则由7节所成,其中最重的罪是“波罗夷法”(Pārājika),即淫、盗、断人命、大妄语4条(比丘尼是8条),破了这些戒的话会被驱逐出僧伽,不准再进入。

其次是僧残法13条(比丘尼是17条至19条),包括有关性的罪或企图破僧的罪、诽谤他人破波罗夷的罪等。犯了此罪须在现前僧伽的面前忏悔,然后实行摩那埵法(mānatta,七日之间谨言慎行),之后依出罪羯磨,即可宽恕其罪。僧残是仅次于波罗夷的重罪;企图破波罗夷与僧残未遂的情形称为“偷兰遮罪”(thullaccaya)。

第三是不定法2条(比丘尼无),这是比丘和女性共处情形的罪,因为是根据证人的证言而定罪,所以称为“不定”。

第四是舍堕法30条(比丘尼亦同),是持有禁止拥有的东西之情况的罪。例如衣服只允许持有三衣,如得到多余的布,只允许在一定期间持有。另外关于坐具、雨浴衣、钵、药等也有限制持有的规定,并禁止金银宝物的持有或买卖。如果触犯了舍堕罪,必须放弃该物并且忏悔。

第五是波逸提法90条至92条(比丘尼141条至210条),总集了妄语、恶口等其他轻罪,破戒者课以忏悔。

第六是悔过法4条(比丘尼8条),是受食了不能受的食物的罪,是轻罪。

第七是众学法75条至107条(比丘尼亦同),是规定饮食、乞食或说法等行仪作法的戒,破此戒的话在心里忏悔即可。此罪称作“恶作”(dukkaṭa,突吉罗),另外也有从此分出“恶说”罪的情形。

第八是灭诤法7条(比丘尼亦同)。在僧伽发生争执时,僧伽的知事比丘应该适当使用僧伽的规则(裁定诤事的7种羯磨)灭除纷诤,若违反则得恶作之罪。以上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悔过、突吉罗称作“五篇罪”,加上偷兰遮与恶说称为“七聚罪”。

以上波罗提木叉的条文,巴利律是227条(比丘尼311条),四分律则是250条(比丘尼384条)。在其他律中条数有若干差异,但在波罗夷、僧残、舍堕、波逸提等重要条文上,诸律一致,表示这些是由原始佛教时代起即已确定下来的。关于波罗提木叉的条文数目,参考拙著“律蔵の研究”,1960年,页430以下。

僧伽的修行生活

想进入僧伽修行的人,不论种族或阶级的差别都允许。志愿者首先要找入团后的指导者“和尚”(upajjhāya),和尚为他准备三衣(袈裟)与钵,筹组十人僧伽,在戒坛授以具足戒。但是要先检查其人是否为未得父母之许可者、有负债者、曾犯波罗夷者、犯罪而被官方追捕通缉中者,及其他共20多种不许受具足戒的条件。参考拙著“原始仏教の研究”,页454以下。十人僧伽中,进行这个检查的比丘称为教授师,而举行这个会议的议长称为羯磨师,所以羯磨师是戒师。在受具足戒之后,教诫波罗夷的4条,及出家者基本生活法的“四依”;四依是自出家至死为止,都以乞食生活(尽形寿乞食),着粪扫衣,住树下,用陈弃药。但这是原则而已,额外获得的请食、新衣、精舍住居、树根等药,也是允许的。

受了具足戒的新比丘成为和尚的弟子,在其指导下共同生活,同时也学习戒律,实习坐禅,学习教法,进行修行。但是有关禅定或教法,若得到和尚的许可,也允许跟随专门的老师(ācariya,阿阇梨)学习。和尚看待弟子如子,弟子侍奉和尚如父,分享食物和衣服,生病时照顾对方,过着互相帮助的修行生活。僧伽的秩序是根据出家起的年数(法腊);尊敬先出家者,守礼仪,建立秩序而过团体生活。僧伽的生活是禁欲生活,午后不进食,是摈绝一切娱乐的严谨生活。早上起来则坐禅,午前去村里乞食,正午为止食毕;出家是一日一食,不许午后进食。之后去信众的家中拜访,或由于日中时休息而在树下等处坐禅。日暮自禅坐起,集合于法堂,互相讨论白天坐禅得到的体验或感想,进行法谈;或是去请教师长。僧伽的生活就是“圣默然”与法谈。之后退回自己的房间继续坐禅,至后夜就寝。在每月6次的布萨日,会为来精舍参访的信众授五戒、说法。比丘的布萨则是每月2次,在布萨日的夜里,只有比丘要举行布萨的集会,诵波罗提木叉。

比丘的生活原则上是游行的生活,不定居一处,因此所持物也很简朴;三衣与食钵、坐具、漉水囊,此“六物”是比丘的财产。但是雨季的4个月中,有3个月要为了雨安居而定居一处,这期间进行坐禅或佛法的学习。安居结束日则举行自恣仪式(解散式),再度出发游行;但是安居后因为要新制三衣,所以也有一段时间停留在原地。在印度是以大块的布来裹身,所以布本身就是衣服。在家人使用白布,佛教的比丘则是染成袈裟色(kāsāya,黯淡的黄色)来使用,所以称为袈裟衣,有下衣(五条袈裟)、上衣(七条袈裟)、大衣(九条至二十五条袈裟)3种衣。衣服的原料是以木棉为主,但也可使用麻、绢、羊毛等。要做三衣需大量的布,但由布施取得并不容易。

对比丘们而言,游行的前方并非已有完备的精舍,因此露宿或宿于树下也是常有的事,除了雨季以外的8个月几乎不下雨,所以宿于树下也不是非常痛苦。弟子们中也有主动过苦行生活的比丘,后来这种苦行式的生活法被归纳起来,称为头陀行(dhūta,十二或十三头陀);大迦叶即是以头陀行的实践者而著名。

 

参考书目

長井真琴“南方所伝仏典の研究”,1936年。

長井真琴,上田天瑞,小野清一郎“仏教の法律思想”,1932年。

境野黄洋“戒律研究”上,下(“国訳大蔵経”論部附録),1928年。

西本龍山“四分律比丘戒本講讃”,1955年。

拙著“律蔵の研究”,1960年。

“原始仏教の研究”,1964年。

佐藤密雄“原始仏教教団の研究”,1963年。

早島鏡正“初期仏教と社会生活”,1964年。

Sukumar Dutt: Early Buddhist Monachism. London, 1924.

Nalinaksha Dutt: Early Monastic Buddhism. Calcutta, 1941.

Gokuldas De: Democracy in early Buddhist Saṃgha. Calcutta, 1955.

S. Dutt: Buddhist Monks and Monasteries of India. London, 1962.

D. Schlingloff: Die Religion des Buddhismus, 1 Der Heilsweg des Mönchtums. Berlin, 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