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金融政策与征信措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为更好地发挥征信体系对疫情后社会经济恢复的重要作用,国际征信委员会对疫情稳定期和恢复期征信体系各参与方(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征信机构、信贷机构)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以下建议:

疫情稳定期(3-6个月)

这一阶段旨在解决信贷市场在未来3-6个月的紧迫需求,确保资金从信贷机构流向目标借款人,助力各项经济复苏和金融稳定的政策实施。

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

1.制定政策确保疫情期间征信信息的完整报送,可以采用技术解决方案(例如,对约定延期或暂缓付款状态下的贷款进行标记或加报特定代码)实现全面报数的同时,使借款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分受到的影响最小化或没有影响,维护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和正常的信贷流动。

2.为征信机构及信贷机构提供指引,确保各方在使用技术解决方案报数的过程中对政策的理解和落实保持一致。

3.利用征信机构和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收录的信用数据和评分产品等,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例如将信贷有针对性地投放到重要行业、部门以及生存概率较大的企业。

4.开展消费者金融教育活动,提高借款人信用意识。如建议因疫情而遭遇还款困难的借款人与信贷机构协商延期付款、重组贷款;向借款人宣传疫情期的征信信息报送政策;宣传政府的各项信贷支持政策;鼓励借款人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等。

5.推动征信机构获取替代数据源和公共数据库(例如,用于对就业情况和收入进行验证),使其可开发出替代性数据分析工具来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尤其是评估信贷信息不足的借款人(例如,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

征信机构:

6.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所有信贷机构和征信体系的其他参与者对信用报告数据报送要求的理解和应用一致。

7.实施业务连续性保障措施,为信贷机构报数提供灵活的机制支持,确保信贷机构可以持续、及时获取信用信息,提高应对消费者投诉、异议和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能力。

8.尽可能确保信息主体在疫情期间能够通过线上渠道免费查询信用报告和评分。

9.开发中小微企业疫情评级产品,用于评估企业存活率,支持政府和信贷机构利用此产品识别存活可能性较大的企业,更好地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

信贷机构:

10.确保与借款人就还款协议调整(延期还款或其他任何救济措施)对信用报告的潜在影响进行沟通和协商。

11.在征信数据报送时间表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信贷机构应继续收集和记录数据,以确保可以按照新的时间表报送征信数据。

12.与征信机构和其他信贷机构协调,确保疫情期间和疫情后对征信信息报送要求的理解和操作一致。

疫后恢复期(疫情稳定期结束后的6-24个月)

本阶段主要针对疫情平息、城市解封、企业重新营业后,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征信机构、信贷机构分别应采取的措施。

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

13.定期审查报送给征信机构的数据,确保疫情期间信用报告的负面还款信息对信息主体的信用记录和风险评分影响最小或不产生影响。

14.对信用评分算法进行评估,使之适应疫情的影响。

15.提高处理有关信用信息投诉的能力,随着疫情的不断发展和演变,这类投诉和异议可能会增加。

16.在整个疫情恢复阶段和疫情结束后,利用征信系统中的细粒度数据和有关信贷组合的分析工具,对各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校准。

17.通过发布行动计划建议、向借款人提供资源支持等方式,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教育和扫盲。

征信机构:

18.改进投诉和异议的自动化处理流程,确保征信机构呼叫中心可以高效处理疫情相关的投诉和纠纷。

19.观察分析疫情恢复期的征信数据,进一步审查和修订信用评分模型和算法。

20.向信贷机构和其他数据报送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报送调整和评分模型调整的培训说明。

信贷机构:

21.分析征信机构采集的各行业信贷数据,识别疫情稳定期缺少信贷投放的行业。

22.重新校准信贷机构内部评分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