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作为一个频繁遭受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方面起步虽然晚,但是近年来通过交流学习发达国家经验,并积极利用国际资源,在灾害管理的顶层设计和系统推进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贾群林、宋劲松,2014)。比如,以前印度尼西亚政府在除了2001年发布的第3号总统令和之后的修订案对自然灾害管理做出了一些规定之外,并没有出台系统、详细的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2004年以后陆续发生的一系列重大自然灾害,使印度尼西亚政府认识到建立全面的灾害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于是,印度尼西亚议会在2007年通过了《灾害管理法》,取代了之前的总统令,明确了政府灾害管理的权力机构的构成和职责。这一核心法律同其他相关的单项法律一起,对本国灾害管理做出了全面、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贾群林、宋劲松,2014)。

基于印度尼西亚国内不发达地区较多的实际情况,政府大力推广了以社区为单位的防灾救灾行动计划,宣传自防自救的理念,建立了遍布全国的“自然灾害志愿者”网络,一方面对社区进行灾害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实际参与抢险救灾。在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政府大力鼓励社区自救,包括利用当地资源和土办法等(顾锦龙,2009)。

在灾害的预警预报方面,印度尼西亚政府也加大了工作力度。例如,2008年完成了海啸预警系统的建立,在全国的海岸线广泛修建预警塔;加强和完善了报警系统和通报机制,保证第一时间向民众发出灾害警报,并每天24小时持续监测和收集灾害信息并与民众交流(顾锦龙,2009)。

印度尼西亚政府十分注重在灾害管理工作方面与先进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交流,并积极发挥国际机构和国外组织在灾害救援中的援助作用。印度尼西亚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学习既包括制度层面,也包括技术层面。在非灾害时期,印度尼西亚政府会与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联系与合作,加强本国政府和社区的灾害应对能力建设;而在灾害发生后,则与这些组织机构合作将救灾的人员、物资及时送到目的地,并且在灾后重建的后续工作中继续发挥国际机构、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考察组、杨京平、刘瑞,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