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声医学质量控制管理规范
- 国家超声医学质量控制中心 北京市超声医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组织编写
- 390字
- 2025-03-18 23:23:52
第二节 人员资质
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超声医学诊疗专业知识,有能胜任超声医学诊疗工作的健康条件,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关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一、超声医师
1.超声医师指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规定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进行执业,从事超声医学诊疗工作的医师。
2.从事介入超声的医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主治或主治医师以上超声影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有3年以上临床超声诊疗工作经验。
3.出具产前诊断及筛查报告的超声医师必须具有“产前诊断资格证书”和“产前筛查资格证书”。
二、超声技师(士)
1.应具备一定的医学基础,熟悉超声诊断与熟练掌握操作手法。
2.可上机检查、操作,可描述形态、特征及测定数据。
三、护士
1.具备“护士资格证书”。
2.从事超声医学科的辅助工作,参加宣传、维护秩序、安排患者候诊、清洁消毒、介入辅助、急救配合、医疗配套物品管理与医院其他部门联系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