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表现形态

规模化,不仅仅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规模的扩大,更是指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分工与合作基础之上的规模扩展。规模化是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达到一定规模,并能均衡发展完成相应任务的一种效果。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修改之前,在律师冠名仍不能体现专业业务范围之时,规模化本身就是各律师事务所追求的目标。

1.人才结构的规模化

就现在律师事务所的大体情况来看,那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大多是规模较大的所,规模较小的所受人数等的限制,收入较少、开支又大,势必会造成经济效益不好的结果。一个律师事务所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与人才基础,它的竞争力可想而知。例如,有一个比较大的项目,其所需工作量大、周期长,就需要律师事务所可以配备足够的人员来完成,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调动的人员较多,在前期可以投入的资金也比较多,而规模比较小的所很难完成如此的人员配置。

聘用人才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新律师由律师事务所来支付工资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调度,这样的好处是新律师可以熟悉各个资深律师的处事方式,可以博采众家之长,不利之处是不同的资深律师需要的人力资源并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导致一些律师的人员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另一种模式是由各位需要助理的律师招聘助理,这样的好处是新律师与团队的融合度及配合度较高,这种关系类似于师徒关系,师徒之间的信任度、熟悉度都非常高,利于团队协作配合,不利之处是容易导致律师事务所内部各团队之间配合度、凝聚力的降低。现在还没有一种十分合理的方法来综合两种方式的优势,这也是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探索的领域。

强强联合、以强带弱也是让律师事务所壮大的方式,两个甚至几个所整合资源,由有经验的律师带领团队,这样组合起来的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毋庸置疑,随之带来的各团队合作问题也不可忽视。相对而言这种组合起来的律师事务所本身就有较为成熟的团队,团队成员之间配合默契,也有自己的行事方式,这种类型的各个团队之间配合存在难度,在一个所内难免各自为政,导致所内人心不齐,较为松散,也容易分分合合。因此,虽有多种方式可以壮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队伍,但是每种方式均有其利弊,需要各所结合自身特点予以选择或综合使用,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争取在采取各种方法时扬长避短。

2.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结构规模化

一些传统的业务,例如最传统的婚姻家庭业务,不管是十年后还是二十年后,只要社会一直在发展,那么这业务范围就不会缩小。只要针对当下社会的特点,从市场、客户的消费心理的角度在业务的拓展模式上进行一定的创新,业务量必然是不会缩小的。而要实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首先是执业律师的人数增加,执业律师人数有多种扩大方法:广纳贤才、吸收有识之士;强强联合、几个律师事务所综合自身优势组成一个律师事务所;以强带弱、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组合;等等。其次在业务方面,需要律师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强自身的学习,深入这些新的领域去了解和挖掘新的业务,现在有多种新型业务类型,例如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动产融资业务、BOT法律服务等。各行各业都需要有法律来进行规范,都需要律师来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律师不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来调整自己的服务结构,那么必然会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被边缘化,甚至被淘汰。

同时律师事务所可通过对内培养人才,对外引进人才,利用本所资源不断拓宽新的专业服务领域,从而不断扩大本所规模,获得规模效应。也可以通过对外联合或兼并,吸取有利资源,并再次进行内部整合,以迅速扩大规模。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得以扩大,其品牌价值便得到提高,同样极有利于提升该所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