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途径

以下,笔者针对探索和寻求跨越式发展,有成效又健康地发展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的途径,总结我国的一些实际情况,提出一些想法与建议。

通常来说,实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途径有下列三种:其一,通过事务所合并扩大规模;其二,通过兼并使事务所实现规模化;其三,通过事务所本身自我繁衍和扩张,引进优秀人才,自身培养律师,逐渐实现规模化。设立分所亦是一种自我繁衍和扩张的途径。

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的要点均是成建制合并和兼并,而第三种方式则是集约型规模化的道路。但其实,不管采取何种模式均有其两面效应。

兼并和合并模式有其优势:兼并和合并模式使规模化的速度加快。当今世界上,市场对成本和质量的需求不再是第一位的,速度则更被看重和利用。在追求效率的市场竞争中,有更高效率的将更容易生存和发展。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迅速规模化易于建立市场形象,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但同时其带来的弊端也是明显的,效率和质量通常是矛盾的,迅速地扩张会带来内部管理制度的不适应,所以快速兼并和合并模式形成的规模化会带来有效管理幅度小的问题。如果内部框架不健全,人员整合和磨合周期较长,专业分工和团队合作就无法协调,在一定时期仍不能形成叠加优势,导致律师事务所品牌优势得不到良好的发挥。因为律师业是依靠合作形成团队优势的,如果没有一个高效的领导体系和完整的管理制度,事务所规模将难以扩大甚至面临缩减。

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为例,该律师事务所采取了第三种方式,它通过自我繁衍和扩张的道路取得了发展,总结其经验,可以发现以下特点:第一,它在扩张和繁衍过程中循序渐进,人员整合程度高、磨合过程快,所以事务所人员结构稳定性较强,建立起的团队凝聚力较高,具有明显团队优势;第二,它致力于建立理性有效的管理体制,解决管理幅度小带来的弊端,使该事务所针对不同需求的专业性提高,事务所人员充满活力与竞争力,使事务所易于向公司制运行模式发展;第三,人才的培养坚持内部安排,按照事务所发展需求来引进律师和自我培养律师,为事务所提供了对应性强和专业度高的服务领域配置,为事务所自身规模的扩大和达到一定水准时通过兼并途径实现更进一步的规模化打下了基础。但这一方式致命的劣势是需要的周期长。

上述三种发展途径各有利弊,实际操作中,需要按各事务所实际情况来选择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