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电子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 冯姣
- 416字
- 2025-03-28 19:12:55
第三节 小结:“静态”与“动态”之联结
电子证据法是指各国用于规范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以及用于规范如何收集、保全、举出、质疑与认定电子证据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和。1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都有别于一般电子证据的特性。从诉讼过程来看,互联网电子证据涉及收集、保管、出示和验真四个程序。在上述各个程序中,操作方式的不当,都会对互联网电子证据的三个特性造成影响。此外,互联网电子证据规则也一直都在上述程序中适用。
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证据规则,都属于静态的存在。在司法程序中,上述理论需要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动态诉讼过程中才能得以显现和适用。本书的以下部分,将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对互联网电子证据收集、保管、出示、验真过程中的适用进行分析;并以上述理论为思考的起点,为我国互联网电子证据规则的构建和完善,提供新的思考路径。
1 何家弘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