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设立及发起人责任诉讼程序操作要点

(一)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的区分

关于公司设立及发起人责任纠纷的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两个相互独立的案由。就法律适用而言,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民事法律并没有公司设立纠纷以及发起人责任纠纷之类的法律概念。对“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进行区分的意义在于,两个案由对于管辖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区分案由对于确定诉讼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设立纠纷,是指因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完成一系列法律行为引发的纠纷。《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了使公司具备上述法定条件,发起人必须做出一系列相关法律行为,免不了对外签订合同用以筹集资金、租赁场地、采购办公用品等。在公司成立过程中,经常因为相关合同在公司内部发起人、设立中公司、外部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归属的法律纠纷。

发起人责任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公司不能成立对认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在公司成立时因发起人自身的过失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责任承担,由发起人责任纠纷予以规范。

从上述定义可以发现,公司设立纠纷发生在公司正常设立后,针对设立过程中的行为,尤其是发起人以自己名义或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请求公司承担责任而提起的诉讼;发起人责任纠纷是针对公司设立失败或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责任提起的诉讼。

(二)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的管辖

公司设立纠纷: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发起人责任纠纷: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基础,综合考虑公司住所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换言之,发起人责任纠纷不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7条关于公司相关纠纷的管辖规定。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5条;

《公司法》第30条、第83条、第93条、第94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

上述法律依据,“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均可能涉及,这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选择。“发起人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民法典》第75条,《公司法》第30条、第83条、第93条、第94条;“公司设立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民法典》第75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