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跨国劳动法的若干特点

跨国劳动法试图突破传统劳动法的国家中心主义、法律一元主义和唯劳动法主义。跨国劳动法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第一,跨国劳动法正视全球化背景下的后民族国家结构,突破了传统劳动法上的“国家中心主义”的管制模式。[46]传统的劳动法制度,将制定、实施、实现劳动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部赋予了主权国家,国家作为一种积极的力量来介入和重塑劳工和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折射出的是一种根植于劳动法体系的国家中心主义。既然劳动法是国家积极介入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法律,那么主权之外也就无劳动法。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大量的劳工保护问题发生在主权国家直接管辖的场域之外。不少跨国劳动法规范的创设、适用和实施都不经过主权国家。[47]而跨国劳动法则试图回应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影响力不断下降的现实,注重发掘民族国家之外促进劳工治理的机构、制度、场域、程序和路径,重视国际机构、跨国公司、国际工会联盟等不同机构在实现劳动法方面的自主性和可能性。[48]

第二,跨国劳动法接纳法律多元主义。[49]传统劳动法主要关注主权国家内部制定的法律,或主权国家之间通过签订条约制定的国际劳动法,至多承认国际劳动法和国内劳动法的二元主义。[50]换言之,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51],主权之外无法律。相反,跨国劳动法则主张接受法律多元主义,承认主权空间之外还有有效的法律秩序。跨国劳动法是一个多元的、多层次的、混杂的法律秩序和空间。跨国劳动法不仅包括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制定的硬法,也包括软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包括了具有私人性质的规范。[52]跨国劳动法注重发掘软法规范在接受、内化、实现和促进劳工权利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范围上看,跨国劳动法的软法规范是相当广泛的,包括国际组织的非约束性文件,跨国行为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包含了行业协会制定的指导方针等等。[53]

第三,跨国劳动法关注劳动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制度交叉、机构互动、规则渗透,反对传统劳动法的唯劳动法主义。传统劳动法认为劳工保护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劳动法律体系,通过强化劳动者的权利来保护劳动者。这是一种劳工保护的劳动法内部视角,是唯劳动法主义的态度。跨国劳动法则注重发掘劳工保护的外部视角,重视劳动关系存在之社会经济法律环境,强调劳动法与公司法、国际人权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法律部门的互动,强调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体制对劳工权利的深刻现实影响。[54]上述法律领域正在全球化条件下深刻地影响着劳工权利实现的可能性条件。在全球化条件下,劳工问题具有很强的扩散性和关联性,与诸多其他国际体制密切地交织在一起。很多劳工保护问题发生在传统的劳动法之外,往往跟国际经济交往、国际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国际人权机构的实践等联系在一起,因此需要在劳动法之外探求劳工保护的问题。跨国劳动法试图以砥砺革新的姿态和使命感回应全球化的深刻挑战,努力在一个更为全面和综合的框架下加强劳工的国际保护。在此意义上,跨国劳动法极大地拓展了劳动法学的研究领域,同时也在知识储备和语言能力等方面对劳动法学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四,跨国劳动法不仅重视实体性的劳动法规范,同样还注重劳动法规范实施的主体、场域和程序,强调从规则到进程的视角转换。国际劳动法和传统国内劳动法关注的焦点是规则,指在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处理劳动争议时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传统的劳动法是立法中心主义的、规则导向的、静态的视角,强调劳动法的规范性。而跨国劳动法则将劳动法视为一个不同法律主体不断予以确认、实施和实现的过程,是一个以法律实现为核心的、动态的、开放性的进程。因此,跨国劳动法对劳动法规范实现的主体、场域和程序予以充分的重视。与劳动法实施有关的主体,例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区域性的国际组织、跨国企业、跨国工会、跨国非政府组织等,均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纳入研究范围。

第五,跨国劳动法避免把劳工保护的实现看成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单向的过程[55],进而主张将跨国条件下的劳工保护看作由多个不同主体参与的相互对话、彼此承认、甚至含有相互对抗、竞争等丰富状态的互动过程。传统劳动法的实施模式是一种从国际到国内、从国家到社会、自上而下、单向度的规范传递链条。国家被认为是一个积极的规范创制主体,其他行为者包括企业、工会和劳动者个人等都是规范传递链条上的消极要素。而跨国劳动法则认为,在劳动法的实现过程中,国家、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贸易机制、区域性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都是劳工权利保护的积极要素,是具有自主性的主体;劳工保护并不是一个严格等级化的、自上而下的规范性传递过程,各不同机构之间就劳工保护存在着互动和对话,相互适应和调整。[56]跨国劳动法的实现既有自上而下的方面,也有自下而上的层面,同时也还有平行的国际制度之间的对话和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