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海事商事仲裁评论(2021):新时代中国海事商事仲裁的创新发展
- 李虎主编
- 1463字
- 2025-03-28 14:56:41
航空地服合同争议的仲裁关注点[10]
2017年12月16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海仲”)航空争议仲裁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该中心致力于为我国民航业内争议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仲裁解决途径。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2.航空、铁路、公路等相关争议案件;……(二)前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3.国内案件。”由此可见,中国海仲亦将航空相关争议案件明确列入主要的受案范围。根据笔者多年的民航业工作经验,航空类争议的专业性和国际性很强,非常适合通过仲裁解决。笔者拟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国际航协”)航空地面服务代理合同(以下简称“航空地服合同”)为例,解读该类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关注点。
航空地服合同是机场公司就其在机场区域为航空公司正常运营提供的各类专业服务(包括值机、货运、旅客运输、航线维护、牵引拖车、廊桥、摆渡车等服务)而与航空公司签署的合同或协议。航空公司一般会与机场公司签订一个全面的航空地服合同,也可能分别与相关机场公司、航空地服专业公司就不同的服务代理工作签署不同的合同。随着航空业的发展以及航空地服合同的推广使用,与航空公司运营相关的其他专业公司也逐步使用航空地服合同或者参照该合同条款与航空公司签署相关服务合同,比如航空配餐或者食品公司与航空公司签署的《航空配餐合同》,航油公司与航空公司签署的《注油服务合同》或《航空油料保障协议》,飞机维修公司与航空公司签署的《飞机维修合同》,航空信息服务公司与航空公司签署的《信息系统服务合同》等。虽然服务内容有所不同,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赔偿与责任条款基本一致,故本文中的航空地服合同讨论亦包括上述相关航空服务合同。
为了提高航空运营效率,明确责任划分和便于保险安排,国际航协为此制定了标准的航空地服合同文本并不断更新,根据更新时间分别为航空地服合同1998版、2004版、2008版、2013版、2018版等。截至目前,上述合同版本均是有效文件,供签约各方选用。因为目前我国境内使用较为广泛的还是航空地服合同1998版,笔者以下的分析亦是依据该版本的航空地服合同。航空地服合同一般包括主协议和两个附件,主协议主要是列明双方主要权利义务;附件A是地面服务项目,一般列明各类地服内容(比如值机、货运、旅客运输、航线维护、牵引拖车、廊桥、航食、注油等服务,供当事人选择适用);附件B是地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般列明提供地面服务的地点、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比如对主协议中责任限额、管辖法院或者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