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海事商事仲裁评论(2021):新时代中国海事商事仲裁的创新发展
- 李虎主编
- 1467字
- 2025-03-28 14:56:41
一、航空地服合同是否属于委托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法定的单方任意合同解除权
我国《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920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与我国已经失效的《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一脉相承。
由于航空地服合同的服务内容一般是机场公司或者地服专业公司受航空公司委托为其提供航空地面代理服务,基本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但是笔者经检索相关法院判例发现,法院一般均将航空地服合同认定为服务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而将与航空地服合同类似的飞机委托运营协议或者航空器托管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如上诉人中一太客商务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亿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度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13],法院认为,亿度公司根据公务机运营管理规定与中一公司签订的《飞机委托运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为有偿委托合同。该协议所约定的委托事务包括公务机引进阶段服务和飞机引进后的运营管理业务服务,该案只涉及飞机委托引进服务纠纷。而在泰国暹罗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暹罗航空”)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机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14]中,法院认为,暹罗航空与白云机场签订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地面代理服务协议》《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综合保障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与俄罗斯威姆航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15]中亦是如此认定。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裁决过的航空地服合同纠纷案件中,包括某航油公司与某航空公司的《航空燃料保障协议》争议案,某航信香港公司与泰国某航空公司的《系统服务协议》争议案,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与某公务机公司的《公务机地面服务协议》争议案,仲裁庭的分析意见一般是,上述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一般的服务合同,考虑到合同内容不违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发现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仲裁庭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当然,仲裁庭对于上述合同未认定为委托合同,除从合同内容考虑外,更主要的是关注到民航的特殊情况和相关规定。比如《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21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运输机场,不得擅自关闭……机场管理机构拟关闭运输机场的,应当提前45日报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关闭,并向社会公告。”第45条规定:“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企业停止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应当提前90日告知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空运输企业。”基于此,笔者认为,航空地服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委托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也不享有法定的单方任意合同解除权,而是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当然,笔者认为,还要考虑到航空公司的服务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如果机场服务达不到相关服务标准,航空公司应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