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海事商事仲裁评论(2021):新时代中国海事商事仲裁的创新发展
- 李虎主编
- 2419字
- 2025-03-28 14:56:44
二、《仲裁法》纳入临时仲裁制度的重要意义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仲裁立法中缺失临时仲裁制度,这种情形对于我国的商事仲裁事业乃至涉外商事争端解决制度构建均产生了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事实上造成对外国申请人的超国民待遇
从对临时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角度来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中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包括承认与执行机构仲裁裁决和临时仲裁裁决的内容。[35]我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对于外国临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有义务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也确实履行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的义务,例如,2019年3月23日,新加坡满升航运有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员大卫·法林顿(David Farrington)在伦敦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36],以及2018年11月22日,瑞典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由彼得·索普(Peter Thorp)、斯图雷·拉尔森(Sture Larsson)和尼尔斯·埃利亚松(Nils Eliasson)仲裁员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37]。对于这两项临时仲裁裁决,我国相关法院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司法审查后均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对这两个临时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38]而现实中,我国境内的临时仲裁裁决却长期不被法律认可,更不可能被执行,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对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也造成了我国享有的条约权利和承担的条约义务不对等的现象。
2.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商事主体自主选择救济方式的权利
当下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存在不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而是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几个仲裁机构颁发的仲裁规则中,而且仅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才可以选择临时仲裁解决争端的权利,没有具体规定临时仲裁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仲裁协议效力不明、能否采取临时措施以及怎样采取临时措施、裁决作出后遇到执行问题如何解决等具体内容,这就可能导致以《意见》和仲裁规则为依据的临时仲裁在实际操作中的巨大困难。例如,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继续进行,仲裁庭因有效的仲裁协议有管辖权而无法操作、法院因仲裁协议有效却无权管辖的双重困境,导致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救济。[39]这无形中减少了当事人可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的范围,也给需要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增加了解决争端的成本——被迫转为诉讼或者到境外进行临时仲裁[40],这并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3.对“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完整性产生影响
为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中国应推动建立完善的“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临时仲裁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争端解决方式,是国际商事领域中商事主体的一个重要选择,是“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内涵。纵观“一带一路”沿线主要伙伴国家,我国《仲裁法》正处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法域的“包围圈”内。其中,颇具影响力的新加坡等,更是有基于《示范法》而又超越《示范法》的态势,这体现在它们的立法正不断触及《示范法》所未涉及的领域。相比之下,我国《仲裁法》已然滞后,其中尚有诸多有待“升级”之处。[41]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正是我国《仲裁法》相对滞后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未来长时间内不从立法上确立临时仲裁制度,我国将会丧失与临时仲裁相关的法律服务市场,失去维护我国公民和企业合法权利的一种重要途径,对于构建“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显然不利。为了更好地打造辐射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和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升级”我国的《仲裁法》,纳入临时仲裁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
鉴于以上考虑,目前正在修订的我国《仲裁法》应当将临时仲裁制度纳入其中,将其作为与机构仲裁并行的一种仲裁方式,为商事主体提供更多的商事纠纷解决方案和途径。此外,纳入这一制度,对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国际化、现代化并提升中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为:
第一,有利于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和“中国仲裁2022方案”的贯彻落实。2018年9月10日,我国《仲裁法》的修改已经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中。[42]借此次《仲裁法》修改之际将临时仲裁制度纳入我国仲裁法律体系,有利于积极推动《两办意见》[43]的贯彻落实和“中国仲裁2022方案”的快速实施,健全完善仲裁工作体制机制,不断丰富仲裁服务方式,加快建成具有区域乃至全球影响力的仲裁中心。
第二,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民商事纠纷解决体系与国际接轨,提升商事纠纷解决制度的国际化程度。将临时仲裁制度纳入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有利于推动我国的纠纷解决方式与国际纠纷解决方式的接轨,提高我国处理商事纠纷的国际化程度,推动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更好地发出中国声音[44],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进而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和资本进入中国市场。[45]
第三,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展现我国积极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大国形象,充分维护我国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纽约公约》中,临时仲裁是一项重要的国际仲裁形式,将临时仲裁制度及时纳入我国《仲裁法》也是我国全方位履行《纽约公约》的重要体现。同时,也能打破外国公民和企业在中国临时仲裁领域的超国民待遇,更好地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依据上彻底改变当下我国法院只能承认和执行国外的临时仲裁裁决而无法执行国内临时仲裁裁决的尴尬局面。
第四,有利于完善我国国内现有民商事司法体系,化解法院在民商事领域面临的巨大案件压力,减轻法院负担,及时解决民商事纠纷。对国内司法环境来说,将临时仲裁制度纳入我国的纠纷解决法律体系,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拓宽解决纠纷的方式,加快构建完善的民商事纠纷解决体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当事人在国内以临时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时间和宝贵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