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晚近探索与实践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规定了一定范围内的临时仲裁制度(以下简称“三特定”)[27],这是我国对临时仲裁制度的一次有益尝试。《意见》对临时仲裁作出的重要尝试无疑体现了中央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这一原则精神。

上述意见公布后,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截至目前,2017年9月上海银行业调解中心完成了首例自贸区临时仲裁案件,2018年4月3日上海银行业调解中心首例跨自贸区临时仲裁案落地。其他一些地方的仲裁机构也作出了相关探索。但实践中,一些仲裁机构对于依据《意见》就临时仲裁制定的仲裁规则是否会被人民法院确认、依据仲裁规则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是否会被法院执行等尚存在不小的顾虑,未来需要通过法院受理的具体案例和司法裁决来加以消除。

2017年3月23日,横琴新区管委会和珠海仲裁委员会在横琴自贸片区举行发布会,正式发布《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横琴规则》)。这是中国首部具体的临时仲裁规则,是对现行商事仲裁规则的重要创新,在中国仲裁发展历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8]从结构和内容上来说,该规则采用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双轨制模式,一方面强调仲裁机构对临时仲裁的服务功能,另一方面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对临时仲裁进行规制,谨慎适用临时仲裁制度,并没有突破《意见》的范围。[29]并且,根据该规则第3条第4款的规定,要想选用临时仲裁制度,还必须有明确的选择临时仲裁的意思表示,如果仲裁协议中约定选择适用《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仍旧视为选择机构仲裁。[30]这是该规则的一大特色。

2017年9月19日,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在广州举行的第七届大中华仲裁论坛上发布了《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以下简称《互联网对接规则》)。[31]在该规则的指导下,联盟负责运营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对接的网络平台(又称“易简网”)。[32]该平台的建立是该规则的突出特点,它比起普通的仲裁机构来说覆盖的仲裁员更多,不仅包括联盟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还包括非联盟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以及根据我国《仲裁法》或仲裁地法规定的有资格成为仲裁员的人员。[33]此外,该规则在制定时就有较强的前瞻性,因为它没有忽视非自贸区注册企业申请临时仲裁的需求以及该类企业向境外申请临时仲裁的现实可能性,也敏锐地意识到临时仲裁在我国落地的必要性,这是为了方便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业内普遍认为,该规则是对高科技时代仲裁规则发展的有力推动,但是未来临时仲裁在我国可以独立进行时,该规则就不再有存在的必要,如果在临时仲裁的执行方面,我们仍旧选择需要与仲裁机构对接并获得仲裁机构的确认,则该规则可以被立法者借鉴。[34]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临时仲裁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从长远来看,临时仲裁真正能被广泛运用于日常的商事纠纷解决之中,尚需从《仲裁法》层面确立临时仲裁制度,这是解决临时仲裁在我国仲裁法体系中正当地位问题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