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海事商事仲裁评论(2021):新时代中国海事商事仲裁的创新发展
- 李虎主编
- 1162字
- 2025-03-28 14:56:40
五、合并仲裁或同步仲裁可能面临的问题
合并仲裁或同步仲裁是解决多方当事人仲裁的一种新方式,虽然从未来发展趋势上看可能符合仲裁的实践需求,但由于很多国家或地区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在此问题上的模糊不清,可能会面临复杂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获得具有可执行力的仲裁裁决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初衷。作为国际商事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截至2021年7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已有168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第5条第1款载明了缔约方法院可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即“……(c)裁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提交仲裁的标的或不在仲裁条款之列,或包含超出提交仲裁范围事项的决定的;(d)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合意不符,或无仲裁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故对于合并仲裁而言,如果仲裁庭最终仅作出一份仲裁裁决,对被合并的单一仲裁案件而言,该裁决可能会被认为违背第(c)项;通过强制合并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则可能因违反第(d)项而得不到承认与执行。
以当前英美法律对待合并仲裁或同步仲裁的态度而言,倘若欠缺当事人明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由仲裁庭单独决定合并仲裁或同步仲裁的程序,事后则有可能会被当事人借口违反《纽约公约》而拒绝承认和执行。
我国贸仲、海仲最新的仲裁规则虽对合并仲裁或同步仲裁(此处将海仲规则中的“合并开庭”本质上视为“同步仲裁”)作了较多前瞻性的规定,有些仲裁规则甚至赋予了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强制合并仲裁的权利,但就我国当前的仲裁立法而言,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并无针对合并仲裁或同步仲裁的相关规定,合并仲裁或同步仲裁有可能无法适用。我国《仲裁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仲裁程序的启动需要满足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即以意思一致为前提条件。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更多从己方利益考虑,达成合意的合并仲裁或同步仲裁的可能性较低。但如果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强制适用合并仲裁或同步仲裁的程序,若是国内仲裁,则可能会与我国《仲裁法》第4条相冲突;若是国际仲裁,则可能会因违反《纽约公约》而被国外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因此,建议今后在修改《仲裁法》时能考虑到合并仲裁或同步仲裁的实践需求,设立相关规定以规定这两种新的仲裁方式,肯定二者的合法性并为二者的适用提供法理基础。
除立法上予以完善外,对于合并仲裁和同步仲裁这两种相互区别又有联系的仲裁方式,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亦需对二者的仲裁前提、仲裁程序、适用范围及仲裁裁决等作出更详细、更严谨的规定。通过区别规定、具体规定合并仲裁和同步仲裁以提高各自的机制和制度功能,若一味以“合并仲裁”一个概念笼而统之,不加区分,可能更容易造成法律实践中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