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海事商事仲裁评论(2021):新时代中国海事商事仲裁的创新发展
- 李虎主编
- 867字
- 2025-03-28 14:56:40
四、当前英美法系对合并仲裁或同步仲裁的态度
英国对于合并仲裁或同步仲裁秉持的通常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为只有在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并或同步仲裁,这一点从《英国仲裁法》的条文可见一斑。根据上述《英国仲裁法》第35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同意或者同意赋予仲裁庭合并或同步仲裁的权利后,仲裁庭才能启动合并或同步仲裁程序。
英国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曾在1984年的“The Eastern Saga案”[8]中得到充分体现。该案中,船东把船舶出租给了租家,租家又背靠背转租给了分租家。争议出现后,上下两个仲裁同时启动,仲裁庭的组成也完全相同。之后仲裁庭鉴于上下两个仲裁涉及的争议和法律问题相同,遂对两个仲裁进行了同步审理(concurrent hearing)。船东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仲裁庭没有权利强行将上下两个仲裁进行同步审理。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为:“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员无权决定同步审理或类似程序;无论是仲裁庭或是当事人都无权坚持要求对所有争议进行同步审理,无论该类争议彼此联系多么密切,或者多么一致,或者进行同步审理在程序上有多么方便;仲裁员唯一所享有的权力就是在他所委任的仲裁中行使的,不能因争议与其他争议有多么类似就可以将该等权力延伸至另一个仲裁中。”由此可见,在缺少约定授权或法定授权的情况下,英国法院并不愿意支持强制同步仲裁或合并仲裁。
美国在1993年的United Kingdom v.Boeing Co.案[9]中明确了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并仲裁,否则仲裁庭或法院均无权命令进行合并仲裁。该案中英国政府在一次直升机试飞中遭受损失,该飞机由Boeing公司和Textron公司分工建造。两公司分别与英国签订了建造合同。发生事故后,英国政府对两公司在纽约提起仲裁,当事人对是否能进行合并仲裁产生争议。最终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在《美国联邦仲裁法》下,仲裁协议应当被视为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合并仲裁,则仲裁庭或法院均无权根据当时的法律强制进行合并仲裁。
由此可见,当前英美法律下对于合并仲裁或同步仲裁更倾向于当事人的意思一致才予以认可。这也是本案中笔者代表D公司能够底气较足地向仲裁庭表示拒绝同步仲裁的理由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