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近年来,因“机械司法”而导致的“奇葩”案件频发,陆勇从印度购进抗癌药的同时帮其他患者代购,给患者带来生的希望,结果差点被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判刑;王力军收购玉米,有利于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怎么会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了呢?气枪案、鹦鹉案……为何这些经专业司法人员之手处理的案件,却得出了违背朴素正义观的结论呢?
法律人具有“固执”“保守”的特性,有时还有点“钻牛角尖”。在他们自认为正确的问题上,想让其改变观点是极其困难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机械司法就是这样产生的。那么,如何才能走出这样的机械司法怪圈呢?对于专业的法律人来说,试图用空洞的说教来改变其某种专业习惯,是极其困难的,这或许是“专业槽之哀”。唯有从专业的角度去寻找最本质的东西,才能扭转某种专业惯性思维,这或许又是“专业槽之幸”。但问题是“学术人常常过于高高在上,而执业者已经倾向于过于世俗”1。一方面,学者们忙于研究属于自己“一亩三分地”的窄而深的领域或“高大上”的命题;另一方面,实务人士“万金油”式地疲于应付千头万绪的事务和毫无理论深度的经验总结。我们不禁要问:作为实践性科学的法学,专业槽之槽口真的要犹如千仞之针一样尖而深吗?真的可以全然不顾实体与程序的交叉、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吗?可是,现实中的每一个案件从来都是实体与程序交织、理论与实践融贯的。同样,作为一种科学的法学,真的就可以“跟着感觉走”去办案吗?真的靠“查《新华字典》”就能解释法条吗?可是,现实中的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法条背后都有法学理论作为支撑。可以肯定的是,从来就没有纯理论的东西,也从来就没有纯实务的问题。从来就没有只需实务技巧而无需法学理论来解决的案件,也从来就不需要只知法条而对法学理论一窍不通的法律人才。靠仅仅谙熟法条和司法解释就能把案件办好的时代一去不复还;靠纯粹理论推演而丝毫不顾实践需求就能研究出经世致用的法学成果的时代一去不复还。可现实是,一方面学者抱怨司法者的法学素养不高,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对学者们不食人间烟火的研究之无用性而望洋兴叹。这样理论与实践的隔阂,实体与程序的割裂,不断加剧着机械司法怪圈的循环往复。
如何走出机械司法的怪圈?很难有“一招制敌”的方法,也很难有“一蹴而就”的良方。这是一个系统的长期工程,从理念到方法,从宏观到微观,从实体到程序,从理论到实践,从素养到技能……空洞地讨论这些方案无益于问题的解决,专业的事还是要用专业来解决。笔者认为,基本的方法:一是学术界更多地从“消费者”的角度去生产 “学术产品”,关注法学的实践性品格,通过“学术产品”去影响作为消费者的司法实务人员,引导他们走出机械、盲目套用法条的误区;二是实务界也更多地关注 “学术产品”,使用“学术产品”,引用“学术产品”,甚至参与到“学术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过程中,提高“司法产品”的学术涵养,提高司法官自身的学术品位;三是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需要关注“司法产品”——不论是实践的还是理论的,不论是实体的还是程序的,双向推动理论与实践、实体与程序的互联互通。笔者无力完成这样的浩大系统工程,只能“日拱一卒”,零敲碎打地从点滴做起。十余年来,笔者坚持走理论与实践、实体与程序交叉的“第三条道路”,悄悄却虔诚地致力于架起刑事法理论与实践、实体与程序沟通的桥梁,以“悄悄法律人”博客、“悄悄法律人”微信公众号为平台,同时以“喜闻乐见”的笔调在报刊上发表小文章,去呼吁、去推动。这本书是这些“日拱一卒”和零敲碎打成果的一次系统整理和升华,也有一些内容此前从未公开过。说系统整理,是因为本书按照体系和主题对之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编排;说是升华,是因为本书又根据主题对之进行了大量的增、删、改。
本书前言为“走出机械司法的怪圈”,从理念和方法两个维度,从整体上阐述如何走出机械司法怪圈。第一篇“刑法学研究的实践品格”,从实体法角度呼吁刑法学研究的实践性品格;第二篇“走向实质解释的刑事诉讼法学”,从程序法角度呼吁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学;第三篇“跨越实体与程序的鸿沟”,从实体与程序交叉的角度呼吁刑事法实体与程序的一体化;第四篇“现代化进程中的司法改革”,以实践的视角审视司法改革;第五篇“法律人的技艺”,以“过来人”的身份谈法律人的技能、素养的培育和养成。走出机械司法怪圈的主旨贯穿全书始终,通过刑法学的解释、刑事诉讼法学的解释、实体与程序一体化、司法改革和司法官技能养成等方面的论证,探索走出机械司法怪圈的路径。
本书有以下特点:一是可读性强。以轻松、“喜闻乐见”的笔调,简洁明快的文风,讨论热点、难点问题,直指问题,切中要害,带有一定的学术随笔性质,体现刑事法学研究的“悠闲之道”。二是理论性与实践性深度融合,笔者结合十余年的实践经验,针对实践中的真问题,结合理论进行分析,体现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三是实体与程序的深度融合,聚焦刑事实体与程序一体化研究,内容既有刑法领域,也有刑诉法领域,还有二者交叉领域。四是实质解释论的思想,这些文章涉及领域广泛,但是有一条基本的主线是实质解释论,努力通过实质解释论融合刑法与刑诉法,探索走出机械司法怪圈之路径。
“法的应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归纳,而是一种有的放矢的意志活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取决于法律的各种价值评判——不管它们是社会道德性质的也好,也不管它们是实用主义性质的也好——起着决定的作用。”2法律解释和适用是有价值取向的,也是有理论支撑的,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
李 勇
2023年6月20日改定于金陵
1 〔英〕威廉·特文宁:《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著(第二版)》,吴洪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页。
2 〔德〕H.科殷: 《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 年版,第2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