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教程(实训篇)
- 田文昌主编
- 2855字
- 2025-03-28 09:58:45
第一节
刑事辩护实训的概念、特征及原则
一、刑事辩护实训的概念
刑事辩护实训,是以学员为主体,以实务技能为内容,通过实战训练的方式,运用特定流程和方法培养学员的刑事辩护理念、巩固学员的刑事辩护知识、丰富学员的刑事辩护经验和规避刑事辩护禁忌等内容的培训活动。
(一)以学员为主体
以学员为主体,是指在刑事辩护实训的需求调查、课程设计、培训实施、培训方式方法、培训效果评估等各个环节,始终坚持学员处于绝对的主体地位,不断激发学员的主体性。
学员主体性在刑事辩护实训中体现为学员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1]独立性,是指学员在实训中的独立主体意识。因为每个刑辩律师,都有自己从事刑事辩护的经历、经验、知识和技能,但也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都有自己的独立分析和判断,也都存在进步和提升的空间。自主性,是指学员具有接受培训的内生动力和自觉性,以及作为培训对象进行自我控制、支配和调节的能力,能够按照培训师的要求自行组织展开培训活动。创造性,是指实训中学员的创新思维、创新观点和创新成果,远远超出培训师的预期,从而实现教学相长的良好局面。
刑事辩护实训以学员为主体,要求实训内容和实训方式方法“以学员为本”,刑事辩护实训的内容,须紧扣刑事辩护的实际工作内容,将刑事辩护工作中各个环节设计成课程内容,比如,辩护词的撰写、庭审的质证和举证、法庭辩论等。培训的方式方法“以学员为本”,需要以真实案件为教材,以现场制作文书、情景模拟、角色扮演、分组对抗等实战方式,使学员充分参与到课堂训练当中,进而呈现问题、观察问题、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回答问题、讨论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复盘点评的培训方法,让学员之间相互点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观察他人的优点,发现自己的缺点,然后加以改正,相互提高。
虽然刑事辩护实训强调“以学员为本”,但并不是说培训师是可有可无的,相反,培训师在刑事辩护实训中的地位也是十分重要的。培训师是刑事辩护实训的主导者,在课堂训练中扮演着组织者、主持人、引导者、助学人、催化者的角色。就培训师和学员的关系而言,培训师是“导演”,学员是“演员”,导演可以指点迷津,但不能直接参演。培训师的主要任务是设计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并对学员训练任务进行安排,根据课堂实际情况提出更有效的引导方案。刑事辩护实训中学员会从被动变主动,从单一地接受外部知识的被灌输对象,转变为实训中信息加工的主体,成为刑事辩护理念、知识、经验、禁忌等技能的主动建构者。
就不同类型学员的实训方式而言,“以学员为本”就是通过不同类型实训方式缩小辩护职能要求和学员能力之间的差距。换言之,实训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解决差距而做的,而不同的问题与差距,需要不同的实训方式,对于追求如何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能的学员,实训会帮助其进一步提升辩护职能;对于追求如何正确履行辩护职能的学员,实训会帮助其恢复辩护职能原貌;对于追求如何避免没有辩护效果或者更坏辩护结果的学员,实训会帮助其解决问题,避免向更坏的方向发展。
(二)以实务技能为内容
刑事辩护作为律师的一项专业诉讼活动,它由一系列的具体辩护活动所组成,每个诉讼阶段对律师辩护技能的要求是不同的。比如,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的内容就不完全相同,侧重点也不同,因此对律师辩护技能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根据刑事辩护的进程,可将律师辩护全过程大致划分为:接待当事人与洽谈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阅卷、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和庭前会议、法庭发问、法庭质证与辩方举证、法庭辩论、辩护词及其他法律意见书制作、与办案人员的庭外交流、特殊程序的辩护。
除此之外,刑事辩护实训内容必须以实务技能中的“问题”为中心[2],也就是说,刑事辩护实训的需求调查、课程设计、案例选择、课堂实训都围绕着刑事辩护实务中的“问题”来展开,实训的整个过程要围绕着培训师预见问题和指引问题,学员呈现问题、发现问题、讨论问题以及解决问题来推进和实施。刑事辩护实训中所说的“问题”,主要是刑事辩护中实务技能方面的各种问题。
比如,证据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对各类证据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经常出现哪些错误,如何发现矛盾证据、瑕疵证据、非法证据,以及如何处理这些证据,这些证据在法庭上如何进行质证等。再比如,律师每天要面对形形色色的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换位思考,如何进行有效沟通,如何有效降低律师执业风险,提高客户的满意度等。
(三)以实战训练为方式
刑事辩护实训的方式是实战和训练,核心是将真实的刑事辩护工作搬进培训课堂,重视培训的参与性和体验性,通过教学实训的流程来呈现、发现、思考、讨论问题,解决学员在辩护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瑕疵、错误、不当、禁忌等问题。刑事辩护实训的要义是学员“做中学”和“学中做”,通过参与、展现、观察、体验、研讨、反思,以提升自身的刑事辩护实务技能。
刑事辩护实战训练的主要方式有:案例教学(真实或改编案例)、分组讨论、集体制作、汇报演示、角色扮演、情景模拟、对抗演练及复盘点评等。刑事辩护实训通过实战训练方式将学员充分带入刑事辩护的案件演练当中,真正实现沉浸式教学,让学员学得好、记得牢、用得上。
比如,经典“辛普森杀妻案”,将发生场域限制在当下中国,将学员进行分组,分别扮演辩护律师、检察官和合议庭成员,组织学员就该案中的关键证据,如“血迹”“凶器”“手套”“法医”“私宅”进行模拟对抗,并结合“辛普森杀妻案”的真实审判过程进行复盘点评,最大限度地实现沉浸式实训。
(四)以提高刑事辩护实务技能为目的
刑事辩护实务技能包括辩护理念、法学知识、辩护经验及辩护禁忌等内容。刑事辩护技能是在特定的法学知识和辩护经验下建立起来的,也是在特定的辩护理念指导下完成的。一方面,刑事辩护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刑事诉讼活动,是在法定的诉讼规则和程序内完成的,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学知识、诉讼规则及辩护经验。同时,在特定诉讼规则和程序约束之下,还存在一些特定的辩护禁忌,违反这些禁忌会对诉讼进程、实体结果、辩护效果乃至辩护律师本人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所以辩护禁忌也是刑事辩护技能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刑事辩护理念也是辩护实务技能的重要体现。刑事辩护活动并非时时、事事都有规则约束,在没有诉讼规则约束或者规则不明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究竟以何种刑事辩护理念为指导,选择采取何种辩护行为,何种辩护行为能产生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效果,刑事辩护理念为律师辩护技能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拓展空间,刑事辩护理念也是辩护律师应予关注的重点内容。
比如,如何进行策略性无罪辩护。策略性无罪辩护通常适用于有一定“无罪理据”的刑事案件,同时又难以通过罪轻辩护的方式实现轻判结果(如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不存在明显减轻、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罪轻辩护在不同程度上属于“认罪”的辩护方式,量刑上难以被体现出来)。再比如,辩护律师如何在首次会见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立起信任关系,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知己知彼地去了解)、专业法律分析、权利义务告知、风险防范、心理辅导与亲情告知等方面的实操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