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知其一,一无所知”

之所以希望将法律人类学方法重新放置到方法流变之河中去理解,是因为缪勒的那句名言:“只知其一,一无所知。”我个人特别喜欢这句话,这句话常常被从事比较研究的学者援引,但我相信将之放置到法律人类学方法的学习情境下也是合适的。 “只知其一,一无所知”即指在缺乏参照的时候,我们对知识的理解是苍白的、肤浅的。当我们论述任何一种研究方法时,我们都要意识到这种特定的方法依托于某个特定的本体论前设或意识形态基础,或者用科学哲学的话说,依托于某种范式。由于这个世界上有多种研究范式 (如结构主义、功能主义、阐释论和彻底的人本主义),1所以如果研究者只了解一种方法,只用一种方法与世界交互,那世界本身的丰富性便会被单一范式简化与遮挡。用乔布斯的那个著名隐喻——如果你手中只有一只锤子的话,你的下一个动作会是本能地敲击。但问题是你和这个世界的关系是琳琅多彩的,不仅仅限于敲击。我与世界的关系除了敲击还有可能是介入、是批判、是创造、是倾慕、是聆赏、是遥望。这个世界的丰富性需要具有能动思考力的主体与世界产生多样性连接。当你只用一种方法去和世界打交道,方法会限缩真实。例如,一个离婚的纠纷,可能心理学家看到的是创伤、爱的匮乏、原生家庭的影响与潜意识,而法学家看到的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失范。所以任何一个学科、一种知识、一类方法实际上提供给你的不是事实,而是程式设定与范畴规定。仅仅只用一种程式与范畴理解世界,会失去世界本来所具有的满目琳琅。所以在介绍法律人类学方法的时候,我们也希望在起点处炸开你的想象力边界,带领你在人类思想演进的宏阔脉络中,以其他方法为参照、为背景、为支点,来理解法律人类学方法的意义,从而“不就方法讲方法”,克服单一方法的视野遮蔽。

我始终记得在中学时代,有一篇著名的语文课文,都德的《最后一课》。 《最后一课》是讲普鲁士占领法国之后,将不再允许占领地的孩子们学习法语,这是一个关于家国已逝的挽歌般的故事。在韩麦尔先生完成他的最后一课时,他深情地说道:“法语,是这个世界上最美丽的语言。”可后来我了解到,作者都德只会讲法语,我不得不露出摊手无奈的表情。记住,“只知其一,一无所知”——一个人只会讲法语,然后感慨法语是世界上最美丽的语言,这当然不一定错,但却不值得参考。就好像我自己是云南人,我如果没有吃过“过桥米线”之外的美食,然后我就宣布“过桥米线是世界上最美味的食物”——这不意味我的判断是错的,但我的意见基本上不值得参考。只有那些掌握多种语言的人,只有那些尝遍天下美食的人,才能对什么是最好的,给出一个虽不一定正确但却值得被参考的建议。只有那些不仅仅“只知其一”的人,完成了比较、参照和筛选的人,才能帮助你作出更正确、更合理,乃至更自由的抉择。所以,我个人认为“只知其一,一无所知”应该成为学习任何一种知识和方法的起点性原则,这也是法律学人不应该仅仅接受教义法学术训练的重要原因。只有你的知识是立体的,你才能理解那个丰盛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