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高铭暄教授的人生历程及其学术贡献
- 新中国刑法学的自主理论:“人民教育家”高铭暄教授学术思想专题研究
- 赵秉志主编
- 19037字
- 2025-03-25 13:57:46
目次
一、前言
二、高铭暄教授的人生历程
三、高铭暄教授的学术研究和重要贡献
四、高铭暄教授主要论著概览
五、结语
一、前言
2019年9月,新中国成立70周年前夕,91岁高龄、德高望重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高铭暄教授荣获“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这是我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唯一殊荣。时至今日,95岁高寿的高铭暄教授已在法学教学研究岗位上为祖国和人民勤奋工作了70年,这位当之无愧的学术大师,谱写了人生和事业的双重长青乐章。学术大师的学术精神和学术思想是祖国和人民应当珍视、传承与弘扬的精神宝库。201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号召,要“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为楷模,大力宣传他们的卓越功绩,积极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学术大师高铭暄先生的辉煌人生和道德文章,都值得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予以了解、研究、传承和颂扬。
二、高铭暄教授的人生历程
高铭暄教授系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学家,唯一全程参与新中国1979年刑法起草和1997年刑法修订工作的学者,“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为新中国刑法学事业和刑事法治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卓越贡献。
高铭暄教授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日本早稻田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学位(2016年授予)。1953年起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为法学院),历任讲师(1956年)、副教授(1980年)、教授(1983年)。1983—1986年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1984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新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1984—2001年担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会长),1985—2003年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暨法学评议组召集人,1986—2003年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6—2011年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主席,1999—2009年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2003—2013年担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2005年被聘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被聘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2009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2015年被聘为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2012年被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2014年被中国刑法学研究会评定为“资深刑法学家”并列于首位。2014年被聘为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2021年被聘为全国师德师风建设专家委员会总顾问。1991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84年)、“全国优秀教师”(1995年)、“全国师德先进个人”(2001年)、“切萨雷·贝卡里亚奖”(国际社会防卫学会2015年授予)、全国“最美奋斗者”(2019年)等荣誉称号。其家乡浙江省玉环市2023年建立“高铭暄学术馆”。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主要教学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国际刑法学等。曾指导培养了一大批高层次刑法理论与实务人才。研究成果丰硕并有广泛的学术与实务影响,出版个人著作9部,主编(合著)专业书籍近百部,发表文章近400篇。部分著作曾获得国家图书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或一等奖、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等奖励。
兹将高铭暄教授的人生历程勾勒如下:
(一)受父亲影响投身法学
高铭暄教授1928年5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现玉环市)鲜迭村。1934年起先后就读于玉环县鲜迭小学和温州市瓯海中学、温州中学。高铭暄教授的父亲高鸣鹤毕业于浙江法政专门学校,当时在上海特区法院担任书记官。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父亲不愿为日本侵略者卖命,愤然弃官回乡,赋闲在家。抗战胜利后,父亲先后到浙江省高等法院和杭州地方法院任刑事法官。
高铭暄教授走上法学之路受到了父亲的直接影响。父亲一直希望子承父业,从事法律职业,因此自小就谆谆教诲,引导他在少年时代阅读法律书籍。受父亲的职业影响,他自小就在脑海中打下了法律烙印,认为自己是“法”门子弟,与“法”有缘。在温州读高中时,高铭暄教授经常从法院和律师事务所门口经过,再加上经常从报纸上看到有关案件和不公平事件的报道,正义感油然而生,用法律维护正义的想法也随之产生,从事法律职业的种子慢慢在他心中萌发,他时常想,将来自己也要像父亲那样当一名刑事法官。1947年高中毕业后,他报考了法学专业,并以优异成绩被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和武汉大学三所大学法学院同时录取,最终他选择了浙江大学法学院。
(二)受教于名师学业优异
1947年秋,高铭暄教授进入浙江大学法学院读书,从此走上了法学之路。在那里他受教于诸多名师,受到了严格的法学训练。他大学一年级的刑法总则课即由时任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李浩培教授讲授。高铭暄教授回忆说,李浩培先生讲的刑法课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内容生动、贴近实际,听起来毫无枯燥之感,从而引起他极大的兴趣,也为他日后从事刑法学研究打下了基础。40多年后,当李浩培先生看到昔日学生高铭暄所取得的学术成就时,曾多次自豪地对人说:“高铭暄的刑法课是我教的!”[2]
新中国成立前夕,因浙江大学法学院停办,经李浩培院长向时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费青教授推荐,1949年9月,将要读大三的高铭暄教授告别父母,怀揣着浙江大学开具的通行证,北上转学到北京大学法律系。[3]在那里,他怀着新时代“法治”社会的崇高理想,自由遨游在法学知识的海洋里。
1951年7月,高铭暄教授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在被征求分配志愿时,年方23岁的高铭暄竟然颇有见地地选择了继续深造,从而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一名刑法专业研究生,师从当时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的苏联著名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达玛亨教授、尼古拉耶夫教授和柯尔金教授等,得以成为较早系统学习和研究苏联刑法理论的中国青年刑法学者。[4]
1953年8月,经过将近20载的寒窗苦读,高铭暄教授的学生时代画上句号,他选择了留校任教作为其人生的新起点。他知道,选择学术道路也就意味着选择了艰难、清贫和寂寞,但他对这一选择从未后悔过。从此,高铭暄教授走上了一条跋涉之路,他将数十年的心血和宝贵年华都交给了沿途的风风雨雨,身后则留下了学术道路上一串串深深的脚印和一个个鲜明的标识。
(三)参与新中国刑法典创制矢志不渝
新中国成立之初,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就开始了起草刑法典的准备工作。从1950年到1954年9月,先后草拟出两部刑法草案: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另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遗憾的是这两部立法草案都未能提上立法程序,也没有公开向社会征求过意见。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五个组织法通过,新中国刑法的制定也开始被立法机关提上日程。刑法起草班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组建。[5]经中国人民大学及法律系领导推荐,当时26岁、风华正茂的青年刑法教师高铭暄有幸到立法机关参加刑法典起草工作。[6]从1954年到1979年,从第1稿到第38稿,其中较为正常进行刑法典起草工作的约有10年光阴,在这10年的立法生涯中,高铭暄教授倾注了自己的全部学识、热情、心血和汗水,成为自始至终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创制的唯一学者。这10年间,他曾负责汇编各类立法资料,包括解放区和民国时期的法律以及东欧和苏联、法国、德国等国的刑法立法,还包括收集最高人民法院从新中国司法机关当时一万多起刑事案件中总结出来的司法经验材料,以有助于规定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他也曾提出大量刑法立法意见和建议。虽然历经“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人民大学被撤销,高铭暄教授当初交给法律系内部资料室保存的刑法典多个草案稿及相关法律意见汇集等珍贵资料被军宣队和工宣队因无知而付之一炬,他本人也先后被下放到京郊炼油厂和江西余江“五七”干校劳动锻炼,但高铭暄教授始终心系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后来,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决策和部署之后,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终于又被提上国家立法工作日程,并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而结束了新中国没有刑法典的历史。当时,高铭暄教授作为参与刑法典修订工作的专家学者在人民大会堂守候待命,当年的芳华青年如今已成半百中年,他感慨万千又满心喜悦,这部刑法典多么来之不易,刑法典的颁行让他感到自己立志法学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从此祖国的刑事法制将步入正途,也让他看到了自己从事的我国刑法学事业的希望和未来。[7]
(四)攀登法学高峰,致力于刑法学教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号角。1979年刑法出台后,由于当时刑法学界尚未从“文化大革命”冲击形成的学术荒芜状态中走出来,为了促使刑法的精神和条文内容更好地被人们所理解,高铭暄教授作为唯一全程参与1979年刑法创制的学者,及时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在该书中详细记述了刑法立法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客观忠实地阐释了1979年刑法各条文的立法原意,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准确理解与正确适用刑法提供了重要帮助。该书被高铭暄教授的恩师、著名法学家李浩培先生评价为“我国刑法学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如果欲谙熟我国刑法,是必须阅读的”[8]。
面对百废待兴的法制建设,全国各地相继恢复的政法院系和政法机关,亟须一套系统而权威的法学教材,来满足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的需要。1981年,一批在全国刑法学界享有声望的刑法学者云集北京,他们受司法部委托,要共同编写新中国第一部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刑法学》,高铭暄教授被推举为该书主编。经过他和其他作者的共同努力,“文化大革命”后第一部权威的刑法教科书——《刑法学》,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并于1984年作局部修订后再版,前后发行达百余万册。该书在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上起到了奠基和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并因其突出的学术贡献而荣获1988年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的双重殊荣。
1983年5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高铭暄先生晋升为教授。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高铭暄教授成为新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生导师,从而结束了新中国不能培养刑法学博士的历史。同年,他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并当选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总干事。1986年,他当选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6年11月,他带领几位优秀弟子通力编著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面世,这是新中国法学领域第一部全面系统的学科文献性著作,该书的问世系统总结了我国刑法学的理论研究状况,并对我国刑法学的开拓和深化起到了强有力的引导作用,也为我国法学各学科研究综述的写作和出版树立了典范。
为适应日益发展的刑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当时的国家教委的组织下,高铭暄教授又于1987年受命主持编写了一部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使用的新教材,这部名为《中国刑法学》的教科书于1989年面世,1992年11月荣获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1993年至1994年,高铭暄教授主编的作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大型专著《刑法学原理》三卷本先后出版,这部巨著作为中国刑法基础理论领域的重要成果,以其高品位的学术水平和突出的实用价值在1995年荣获“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996年荣获国家图书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从1981年至1996年,高铭暄教授共主编过本科、自学考试、业大、电大等不同层次的全国性刑法学教材6种,是我国这一时期主编刑法学教材层次最高、数量最多的学者。在1997年刑法修订通过后,短短的3年时间里,他又主编修订出版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指定教材《刑法学(新编本)》、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新编中国刑法学》、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刑法学》4种重量级教材,为新刑法典背景下刑法学理论的繁荣与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他还受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委托主编了全国第一部刑法专业研究生教学用书《刑法专论》,促进了我国刑法学专业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除编写教材外,高铭暄教授还十分注重实务中具体问题的研究。2000年,面对当时经济犯罪的严重态势,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国家社科“九五”规划重点项目成果《新型经济犯罪研究》出版,这部专著全面、系统、深入、细致地对某些特定经济犯罪的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研究,成为经济犯罪研究方面的精品力作。
更令人钦佩的是,即便年逾古稀,他仍经过数年的积累和不懈努力,在2012年84岁高龄时出版了85万字的鸿篇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该书对中国刑法典每个条文的来龙去脉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并进行了客观而理性的评论,被我国政法机关负责人和学界认为是“解读刑法精神的教科书”“刑法立法的理由书”,是阐释新中国刑法立法的“扛鼎之作”。[9]该书问世当年,即荣获2012年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并荣获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又于2014年12月荣获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一等奖。该书还于2016—2021年间,被译成德文和俄文,先后在德国和俄罗斯正式出版发行,为传播中国法治与法学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五)推进中国刑法学走向世界,蜚声海内外
身处改革开放的年代,高铭暄教授十分注重引领中国刑法学界走向国际舞台。他曾出访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奥地利、日本、俄罗斯、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比利时、西班牙、韩国、土耳其、埃及等国,从事讲学、考察及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借鉴吸纳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10]
1987年,受中国法学会的指派,高铭暄教授参加了当年5月在意大利举行的国际死刑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会议期间除发表中国刑法学界看待死刑的主流观点外,还专门向时任国际刑法学协会秘书长的巴西奥尼教授表达了中国刑法学界拟申请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的意愿,得到了该协会领导的首肯,之后由中国法学会报请国务院领导批准,中国刑法学界于1988年正式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并成立中国分会,这一举措对于中国刑事法学界走向现代化和国际化,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他于1999—2009年连续两届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并于1988—2011年间,先后担任中国分会副主席、主席),且在任期内受到国际刑法学协会的信任,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于2004年在北京举办了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大会,受到国内外的高度评价,对于中国刑事法学界走向国际舞台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按照国际刑法学协会的规定,自2009年伊斯坦布尔第十八届国际刑法大会举办时,高铭暄教授因已连续两届担任该协会副主席而需卸任,但因中国分会的地位及高铭暄教授的威望,他在卸任副主席后随即被该协会聘请为名誉副主席。在高铭暄教授的鼎力支持下,他的几位学生在国际刑法学协会第十八届大会上担任了重要职务: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暨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赵秉志教授当选为新一届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中国分会副主席张智辉教授当选为该协会理事,中国分会秘书长卢建平教授连任该协会执委会委员和副秘书长。该届大会选举,中国分会在保留原有的副主席暨执行委员兼副秘书长这两个职位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名誉副主席和理事这两个职位,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中国刑事法学界在国际刑法学协会的地位与影响。
伟大出于平凡,成就来自坚持。高铭暄教授曾在年近八旬时撰文回顾自己的刑法学之路:“回顾我走过的路程,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一是父亲的叮咛激励我完成大学学业,我没有辜负他的遗愿;二是李浩培教授的讲课使我对刑法学产生浓厚的兴趣,决定我的人生走向;三是三所大学(浙大、北大、人大)的教育奠定了我的专业基础,使我对母校哺育之恩永志不忘。就我自己来说,我只是有股傻劲而已,认准了刑法学,就执著地追求,专业思想自始至终没有动摇,既不想当官,也不想经商,就想做一名合格的教授。”[11]
三、高铭暄教授的学术研究和重要贡献
高铭暄教授的学术研究主要围绕国家法治完善与公民权利保障,研究方向涉及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学科,颇多建树和贡献。他还系统梳理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发展繁荣的脉络和足迹,填补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史的空白。[12]
(一)主要研究领域和学术贡献
通览高铭暄教授多年来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刑法基本理论和刑法立法一直是他最为关注的重要领域,在这两个领域,他提出了诸多影响深远的重要理论主张。
1.关于刑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重视刑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是高铭暄教授学术生涯的一个特色,他曾将自己的刑法理论主要观点概括为“八个坚持”,基本都属于刑法基本理论方面的内容。[13]在我国刑法学界,他最早提出应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视为三个彼此独立的概念,并以此为起点展开刑法学的体系性研究。[14]这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的一个创举。
其一,关于刑法新观念。高铭暄教授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根据时代特点和中国刑法学的研究状况,归纳并提出了应当树立的与时俱进的十大刑法新观念,即经济刑法观、法制刑法观、民主刑法观、平等刑法观、人权刑法观、适度刑法观、轻缓刑法观、效益刑法观、开放刑法观、超前刑法观。[15]
其二,关于犯罪概念。高铭暄教授详细地揭示了中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基本属性,即“三特征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并且进一步明确了这三个特征之间的内在关系,认为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而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16]这一看法和见解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支柱。
其三,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基本范畴,社会危害性理论从一开始就备受争议。面对诸多质疑,高铭暄教授主张刑法理论界应摒弃偏见,溯及问题的本源,对社会危害性概念这个问题作出中肯、客观的阐释。他认为,对社会危害性概念进行阐释要树立两个基本立场:一是必须面对犯罪事实;二是必须尽量朝着合目的的方向进行解释。他主张对社会危害性功能的解释要站在有利于被告人的立场厘清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既要与我国通行刑法理论保持一致,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危害性理论阻却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17]
其四,关于犯罪构成理论。近年来,中国刑法学界出现了关于犯罪构成理论模式的重大争论,即犯罪构成理论模式是应坚持既有的四要件理论模式,还是要照搬德、日的三阶层理论模式?在这一重大争论背景下,高铭暄教授对犯罪构成理论予以重点研究,秉着坚持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基本立场,认为主张取消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推翻现行中国刑法学体系的观点是不可取的,指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具有历史合理性;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现实合理性;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具有内在合理性;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相比,相对稳定、适合中国诉讼模式,具有显著的优势。他还进一步分析指出,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同样能够反映定罪过程,兼容出罪功能。[18]他的深入研究和鲜明立场,对巩固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地位及促进其发展完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五,关于正当行为理论。对于正当化事由的范围,高铭暄教授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只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加以规定,而其他正当行为(如执行命令、执行职务、执行业务、经权利人同意及自救行为等作为超法规的正当行为)同样应当被立法所肯定。对于正当化事由的刑法学体系定位,他指出,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其既不符合犯罪概念,也不具有犯罪构成,正当行为是否纳入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无关紧要的。刑法学总论体系上,在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之后,独立设置专章对正当行为加以论述,这是最佳的选择。[19]
其六,关于刑事责任理论。高铭暄教授是我国刑法学界最早关注刑事责任理论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功能就在于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调节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是“因”,刑事责任是“果”。也就是说,刑事责任既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罚的先导。“罪—责—刑”的逻辑结构,乃是整个刑法内容的缩影。刑事责任的根据必须体现在具体的犯罪构成上,才能成为确定刑事责任的基础。他主张中国刑法学应坚持“罪—责—刑”的体系,同时指出应改变静态的研究方法,加强刑事责任理论的探索,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20]这些观点对我国刑事责任理论的宏观框架、基本立场、主要内容的确立乃至刑法学体系的完善都产生了广泛且深刻的影响。
其七,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从各国刑法立法例和刑法理论的主张看,基本上有“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两种主张。在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对于共同犯罪人如何分类颇有争议,除有“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之争外,还有“以分工分类为主”“基本上按作用分类”和“分为集团性共犯与一般共犯”等不同的主张。经过反复比较研究,1963年10月的《刑法草案》第33稿最后采取了“基本上按作用分类”的方案,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来建立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体系。据此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21]这一方案后来被1979年刑法所采纳,也被1997年修订的刑法所维持。高铭暄教授在1979年刑法颁行后不久即撰文解析和论述了这一问题,指出我国刑法在对共同犯罪人分类方法上以共同犯罪人的作用为主并兼顾分工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便于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教唆犯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简单地列入主犯或从犯的范围,故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罚。[22]我国两部刑法均采纳的关于共同犯罪人的这种分类法,经受了长期的司法实践检验,对司法机关妥当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
2.刑法立法问题研究
从血气方刚、风华正茂的青年,到两鬓染霜、年逾古稀的资深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一生积极热情投身于国家刑法立法的创制和完善活动中,为中国刑法立法工作可谓呕心沥血,正如他所热衷的京剧《洪羊洞》中的一句唱词所描绘的那样,“为国家哪何曾半日闲空”。而在参与刑法立法的过程中,基于对民主与法治的热爱和信仰,他发表了诸多真知灼见,对国家的刑法立法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一,关于刑法立法的根据。高铭暄教授认为,制定和修改刑法,至少应该具有四个方面的根据:一是宪法根据,即刑法的规定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而必须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二是实践根据,即刑法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的国情、民情和罪情,注意总结和反映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成功经验,防止可能出现的漏洞和失误;三是政策根据,即刑法立法要体现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并用这一政策去指导和协调立法内容;四是理论根据,即刑法立法要讲究科学,以政治理论、经济理论、法学理论作指导。[23]
其二,关于刑法立法的原则。高铭暄教授认为,在刑法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几项重要的原则:一是立法权限的集中性原则,即刑事法律的立法权,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二是立法思想的一致性原则,即无论是制定刑法典,还是修改补充刑法典,都必须使立法思想保持内在的统一性。三是立法内容的必要性原则,即刑法立法的内容必须是成熟的、必不可少的,对不该规定的,要坚决舍弃;对应该规定的,即使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也不能遗漏。四是立法方式的多样性原则,即刑事立法可以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条款等多种形式。[24]
其三,关于刑法立法的技术。高铭暄教授认为,刑法立法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光有政策的指导和理论的贯通是不够的。在制定和修改刑法中,立法技术也相当重要。根据参与刑法立法的多年经验,他提出,在刑法立法技术方面,要注意四个问题:一是表述要明确;二是术语要统一;三是界限要分清;四是内容要可行。[25]在全面修改刑法的过程中,他还进一步指出,1979年刑法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宜粗不宜细”“宁疏勿密”的做法。在全面修改刑法时,应当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在立法技术上要有一个较大的改进。具体而言,刑法无论在体系结构还是条文用语表述上都应讲究科学性,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得当,尽可能做到明确、具体、严谨,便于实际运用。[26]
其四,关于刑法立法的经验。高铭暄教授在诸多著述中谈到中国刑法立法取得的显著成绩,并细心将刑法立法经验予以梳理,归纳为以下九点:一是刑法立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二是刑法立法要有理论依据、宪法依据和政策依据;三是刑法立法只宜规定成熟的东西,不成熟的不要定,能写多少写多少,逐步完备;四是刑法立法要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便于执行;五是要做好立法前的充分准备工作;六是实行民主的立法程序;七是要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八是要密切注意法律执行中的问题,适时进行修改、补充;九是为搞好刑法立法,必须学习相关法律,学习相关的政治和法学理论。[27]
其五,关于刑法立法修改完善的理念。高铭暄教授认为,刑法的修订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能草率从事,必须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尤其是在修改刑法的指导思想上,必须强调四个方面:一是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需要,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正当发展,惩治破坏各种经济成分的犯罪活动;二是要跟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运用刑法手段铲除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各种弊端及腐败现象,使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更趋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是要总结刑法施行以来的丰富经验,将其吸收到刑法中;四是要注意世界各国刑法改革的总趋势,借鉴和吸收国外刑事立法的成功范例和刑事司法的有益经验。[28]
其六,关于刑法立法完善的方向。高铭暄教授认为,应当注意把握四个方面:一是在刑法的打击锋芒上,应着重惩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二是在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应当由行为社会危害性中心论转向以行为社会危害性为主、兼顾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三是在刑罚制度上,应由较严厉的和较封闭的刑罚,适当地向缓和开放的刑罚转变;四是在犯罪的适用范围上,应当由只注重国内犯罪向同时也注重国际犯罪和跨国、跨地区犯罪转变。[29]
其七,关于局部修改刑法的方式。对于局部修改补充刑法,高铭暄教授在1997年刑法颁行之前就主张最好采取修正案的形式。[30]1997年刑法颁行后,他更加鲜明地主张局部修改刑法应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认为刑法修正案可以不打乱刑法条文次序而直接修改补充刑法条文,这样既可保持刑法的长期稳定性,又能不失时机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对刑法进行局部的修改补充,使我国统一的刑法典得以不断完善。[31]针对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有人主张在修正案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修法方式的观点,高铭暄教授支持国家立法机关局部修改刑法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他分析了采用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修法方式的弊端,指出刑法修正案方式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有助于限制权力而杜绝“法出多门”,有利于公民认知与司法适用并兼顾了刑法的灵活性与稳定性,认为这种修法方式应予以坚持和完善。[32]高铭暄教授还进一步对刑法修正案方式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一是可改由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二是立法机关要优化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技术;三是要建立完整的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评估体系;四是要做好实验性立法。[33]
其八,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高铭暄教授指出,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种不少,而司法实践中判定单位犯罪的案例却较为少见。这至少说明我国刑法立法上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他认为,要想将单位犯罪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运用刑罚的手段加以惩治,至少要解决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对单位犯罪加以明确界定;二是要对单位犯罪的罪种范围加以限制;三是要对单位犯罪一律采取“双罚制”;四是对单位犯罪应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五是对单位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上作出相应的规定。[34]同时他还指出,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是把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放在一起,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一,这是不科学的,也是行不通的,因为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在司法操作上具有极大的困难,也会招致严重的恶果,立法上应当将国家机关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35]
(二)法律教育与人才培养
1.关于如何学好刑法学
高铭暄教授结合其丰富的教学经验,科学总结了学习刑法学的方法,为有志于学好刑法学的青年指明了方向,也为促进刑法学教育作出了贡献。他认为,总的来看,学习和研究刑法学同学习研究其他社会科学一样,要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去研究相关问题,综合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和比较的方法等多种方法。结合刑法学的自身规律和具体特点,高铭暄教授认为,初学刑法学者,一要注意认真研究中国刑法立法;二要深入钻研刑法理论;三要注意实际运用。[36]
2.关于如何培养博士研究生
高铭暄教授是新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第一位博士后合作导师,自1984年迄今,他精心指导和培养的刑法学博士和博士后共有80余人,可谓人才辈出,其中有些已成为学界名流,有些是实务界领导和精英。高铭暄教授始终把培养合格的人才视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对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既不是“放鸭式”的撒手不管,也不是“填鸭式”的机械培养。经过多年的摸索,他创造性地总结了“三严”(对博士生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四能”(要培养博士生的读书能力、翻译能力、研究能力、写作能力)、“五结合”(使博士生做到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掌握与重点深入相结合、研究中国与借鉴外国相结合、个人钻研与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培养人才之道,并在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过程中强调抓住“三个重点”(抓政治方向、抓专题讨论和科学研究、抓学风建设),注重打基础、长能力、正学风,全面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37]
他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教学研究方法恰当实用,使学生学有所获,受益匪浅,英才辈出。例如,他指导的新中国首届两位刑法学博士赵秉志和陈兴良,都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并双双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曾分别担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和副会长,成为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尔后早期的几届刑法学博士也都成长为著名的专家学者:姜伟博士,曾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并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勇博士,曾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国强博士,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刑事法研究会会长;张智辉博士,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司改办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其博士论文《刑法理性论》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殊荣;黄京平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担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邱兴隆博士,入选全国第四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曾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秀梅博士,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并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秘书长;齐文远博士,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并曾担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高铭暄教授认为,法治的发展完善离不开法学的引导和推进,国家有必要进一步重视法学,尤其是法学的外向型研究亟待加强。早在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法学界对国际刑法的认识和研究还相当匮乏之时,高铭暄教授就开始力倡中国的国际刑法学研究。他较早为刑法硕士生开设了国际刑法专题,激发了部分研究生从事国际刑法研究的热情,并培养了新中国早期的国际刑法学方向博士研究生。
(三)投身法治建设业绩显著
高铭暄教授数十年来为国家的刑事法治建设献计献策,对中国法律家在刑法的创制和发展中的作用、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的变革、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问题、刑法学术在社会建构中的作用等问题,作了开拓性、有深度的探讨,不少创见被立法工作机关和有关司法部门所采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1.心系立法建言献策
刑法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之一,刑法的制定与完善更是一国刑事法治建设基础之基础。高铭暄教授从1954年起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的起草工作。1981—1995年间,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25部单行刑法的创制活动。1988—1997年间,作为参与刑法修改研拟工作的主要专家学者之一,除撰文深入探讨刑法修改完善问题以外,还多次应邀参加国家立法机关的刑法修改研讨会、座谈会及立法起草、咨询等事宜,提出了一系列涉及刑法修改完善的宏观与微观的问题及建议,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其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由于时代和认识的限制,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在其第79条规定有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的有罪类推制度。在1997年刑法修订研拟过程中,对于应否在修订的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当时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高铭暄教授旗帜鲜明地主张应当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废止类推制度,并指出在法典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三项重大意义:一是严正地表明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是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三是适应国际上的进步潮流,以更好地与国际接轨。[38]
其二,关于刑法分则罪名体系的完善。高铭暄教授十分重视分则罪名体系的严密化和规范化,对于社会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型犯罪行为,他都及时关注、深入研究,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129个罪名,到1997年刑法规定的412个罪名,再到经12次局部修订刑法迄今总计483个罪名[39],他基本上都有所点评。他所撰写的有关刑法分则罪名及其完善的论文有近50篇,其中一些完善立法的观点对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他是我国法学界较早关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专家,并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积极建议应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刑法,以保持刑法体系的完整性。[40]该建议后被国家立法机关所采纳,军人违反职责罪得以作为第十章纳入1997年刑法分则。
其三,积极推动死刑罪名的部分废除。死刑罪名过多一直以来使得中国在国际社会饱受非议,面对各国日益高涨的废除死刑的呼声,高铭暄教授认为,我们既不能盲从,也不能漠视,而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并关注世界死刑发展的趋势。他认为,根据中国现实的国情、民情和罪情,决不能立即废除死刑。但是,必须坚决贯彻“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禁乱杀”的死刑政策,尽可能减少死刑,并慎重地适用死刑。[41]高铭暄教授对中国死刑制度改革问题非常关注、研究成果颇丰,在死刑制度改革问题上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现实、从本土到国际多视角、多层次展开研究,为中国死刑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改革完善提供了重要且丰富的理论支撑。
在高铭暄教授等我国刑法学界有识之士的积极推动下,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实现了对部分死刑罪名的废除,所废除的13个非暴力、经济性死刑罪名均属于高铭暄教授一直以来所倡导的应当废除死刑的范畴。他主张在死刑罪名废除的选择上,应当以非暴力、经济性犯罪为切入口,对单纯的经济犯罪(贪污罪、受贿罪不在其列)原则上不应设置死刑;但对于同样是非暴力犯罪的贪污受贿犯罪而言,考虑到国情民意及惩治、防范犯罪的现实需要,应将其置于非暴力犯罪死刑废除的最后阶段予以考虑。[42]
2.关注实践推动司法改革
其一,参与司法实践答疑解难。在重视刑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高铭暄教授也非常重视研究刑法分则中的具体问题与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形成了具有务实性、前瞻性的研究风格。鉴于他精湛的专业造诣,他常常受邀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疑难刑事案件的探讨和司法解释的草拟,每年探讨论证案件达数十件,所参与研究的司法解释包括盗窃罪、贪污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的认定及减刑、假释的规范等。
其二,推动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的建立。对于如何协调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高铭暄教授认为,应该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权限重新界定,可以考虑借鉴英美国家判例法的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作为成文法的适度补充。这样,可以赋予司法机关更强的应变能力,以弥补刑事立法滞后之不足。[43]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旨在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其三,力倡量刑规范化。高铭暄教授认为,定罪是否准确固然重要,量刑是否适当也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两者不可偏废。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司法经验的积累,量刑的精确化问题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予以充分重视。[44]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量刑规范化改革,这也印证了高铭暄教授早在1993年就提出相关建议的前瞻性。
其四,研究并呼吁国家实行特赦。早在2009年国庆60周年之际,高铭暄教授就与赵秉志教授和阴建峰教授一起向国家政法领导机关和立法机关递交了有关主张我国实行“特赦”的研究成果,对激活我国特赦制度进行了具有开拓性的探索。他们指出,特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制度,不能长期悬而不用。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时就实行过特赦,取得了积极效果,此后至1975年我国又实行过六次特赦,但都是针对战犯的。他们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大庆之际再实行一次特赦,适用于犯罪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未成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等情形;就原判刑罚和残余刑期而言,宜限定为宣告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且已经执行原判刑期1/3以上者;从排除适用范围上讲,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不宜特赦;从犯罪主体角度看,年满70周岁或者因身患严重疾病而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人,则可以作为前述情形之例外而适用特赦。[45]他们当时提出的有关实行特赦的研究和建议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起到了启蒙的作用,也得到了国家政法机关和立法领导机关的重视,为我国未来实行特赦奠定了法理基础。最终,高铭暄教授等关于我国应实行特赦的研究与建议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重视和采纳。国家于2015年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前夕,2019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前夕,两次实行特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2015年这次特赦筹备过程中,高铭暄教授等参与了有关部门的针对性研讨;在2019年这次特赦之前,高铭暄教授等再次向国家有关领导机关递交建议实行“特赦”的研究报告,对实行特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施方案进行了研究;在这两次特赦的决定出台之后,高铭暄教授等又及时发表文章,对特赦的时代价值、法律规范及重要意义进行解读与宣传。[46]2020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即将迎来建党百年前夕,高铭暄教授等再度向国家有关领导机关提交了“关于在建党百年之际再次实行特赦的研究报告”[47],并于此后发表研讨专论[48]。高铭暄教授主持进行的这几次关于建议国家积极实行特赦的研究建言,推动了国家特赦制度的激活和运行,也促进了法学界立足人权保障对赦免制度的重视,并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评价和两项嘉奖。[49]
四、高铭暄教授主要论著概览
高铭暄教授从事教学研究70年,著述颇丰。自1957年首次在《光明日报》发表论文[50]以来,60多年来坚持从事学术研究,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间笔耕不辍,截至2023年7月,他出版个人著作9部,主编(合著)教材等著作近百部,发表论文和文章近400篇。由于论文和文章众多,本专题只好从略。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含个人著作和主编著作)有30余种,笔者试归纳为以下五类予以简介,希望有助于读者了解:
第一类为刑法学教科书类,基本上是教育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高铭暄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统编、全国性刑法学教材,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间法学高等教育中被选用的主流刑法学教材,在高等法学人才培养中贡献巨大,并在法律实务界有较为广泛的影响。这类刑法学教材是高铭暄教授突出的学术贡献之一,主要有以下8种:(1)《刑法学》(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高等学校法学教材),高铭暄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1版、1984年修订本,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编的刑法学教材,初步构建和奠定了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数十年间20余次印行,总印数近200万册,荣获1988年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2)《中国刑法学》(高等学校文科教材),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1992年荣获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3)《刑法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法律专业),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4)《刑法》(大陆六法精要·3),高铭暄、赵秉志、鲍遂献著,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该书系统而简明地向我国台湾地区读者介述了大陆主流的刑法学理论。(5)《刑法学》(新编本,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法律专业),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6)《新编中国刑法学》(上、下册,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刑法学》(上、下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8)《刑法学》(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至2022年推出第10版,20余年间总印数逾150万册。
第二类是关于刑法立法方面的著作,这类著作是高铭暄教授身为刑法立法领域代表性学者的突出学术贡献,主要有以下5种:(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高铭暄编著,法律出版社1981年7月版,系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第一部法学专著,2008年荣获中国法学会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2)《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高铭暄、赵秉志合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版,该书为中英文对照本,旨在对外学术交流中发挥作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高铭暄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是系统论述新中国刑法立法的代表性著作,被译成德文、俄文先后在德国和俄罗斯出版发行,荣获国家图书奖提名奖、2012年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一等奖(2014年12月)。(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精编本)》,高铭暄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入选教育部中小学生阅读指导目录(2020年版)。(5)《新中国刑法立法沿革全书》,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成果,高铭暄、赵秉志、商浩文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该书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的集大成者,并含有编者对我国刑法立法发展过程的简要评述。
第三类是关于我国刑法学沿革与发展方面的著作,这是高铭暄教授总结我国刑法学既往研究状况和引领刑法学未来发展的杰出贡献之体现。这方面的著作主要有5种:(1)《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高铭暄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系我国法学界第一部综述性著作。(2)《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3)《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高铭暄、赵秉志编著,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4)《新中国刑法学研究60年》,高铭暄、赵秉志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5)《新中国刑法学研究70年》(上、下册,“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高铭暄、赵秉志、袁彬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第四类是学术专著,大多为高铭暄教授主持的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一般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往往代表了当时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水平,具有较为广泛和久远的学术影响。这类著作主要有6种:(1)《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2)《刑法学原理》(三卷本),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994年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最终研究成果,代表了当时我国刑法学总论的最高研究水平,荣获“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995年)、第二届国家图书奖(1996年),2005年被国家新闻出版署纳入“中国文库·哲学社会科学类”。(3)《新型经济犯罪研究》,高铭暄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国家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重点项目成果。(4)《刑法专论》,高铭暄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2006年第2版,是受主管部门委托主编的我国第一部刑法专业研究生教学用书,也是刑法学理论的一部专题性研究著作,荣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009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与思考》,高铭暄、陈璐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6)《当代刑法前沿问题研究》,高铭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该书是以《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法规定为主要思考线索而研究刑法理论前沿动态的学术著作。
第五类是高铭暄教授论述刑法学理论的个人著作,其中主要是其个人已发表论文的选集,反映了高铭暄教授对诸多刑法问题的思考,表明了高铭暄教授对若干前沿、热点、争议性理论与实务问题的见解,也代表了高铭暄教授关注刑法学领域的点与面。这类著作主要有以下7种:(1)《刑法总则要义》,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2)《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系高铭暄教授1979—1993年间发表的论文选集。(3)《刑法肄言》,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系高铭暄教授1994—2003年间发表的论文选集。(4)《高铭暄自选集》(中国人民大学名家文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系高铭暄教授2007年之前发表的独著代表性论文的汇集。(5)《刑法续言——高铭暄刑法学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系高铭暄教授2004—2012年间发表的论文选集。(6)《高铭暄王作富刑法学文选——九十华诞自选集》,高铭暄、王作富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该书上编为高铭暄教授以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的选集。(7)《我与刑法七十年》,高铭暄口述、傅跃建整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该书是高铭暄教授口述的传记性书籍,其中反映了高铭暄教授的成长经历、学术生涯和若干相关学术内容。
五、结语
2015年4月15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第十三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期间,在国际刑法学协会前后三任主席、国际犯罪学会主席、国际社会防卫学会主席及中国参会代表团等的共同见证下,作为全球性四大刑事科学团体之一的国际社会防卫学会隆重授予高铭暄教授“切萨雷·贝卡里亚奖”。这是国际社会防卫学会在刑事法领域设立的一项极有分量的国际性大奖,旨在表彰全世界在刑事法律领域为推动实现法治精神与人道关怀作出巨大贡献的贤达之士,素有刑事法领域的“诺贝尔奖”之称。高铭暄教授是首位获此殊荣的亚洲人士。国际社会防卫学会主席发表了热情洋溢的颁奖词,阐述了颁奖给高铭暄教授的主要理由:一是他在中国建设现代法治过程中丰硕的法学研究成果及其重要影响;二是他在培养高层次法学人才、培育学术团队方面所作出的突出成绩;三是他在推动中国刑法学和中国刑事法治国际化发展方面所作出的杰出贡献。颁奖词高度评价道:“高铭暄教授的一生是奉献于刑法学教学与研究的一生。”“高铭暄教授的肩上汇聚了前人的最高品质,他极富成果地将其一生贡献给了刑法科学和刑事法制的发展进步以及人道主义刑事政策的传播普及。”[51]国际刑事法学界上述关于高铭暄教授的评价全面、客观、公允,令人赞叹。行文至此,笔者也不由想到几年前我们学术团队在庆贺高铭暄教授执教65周年和人生90华诞时的贺词:传道授业解惑之楷模,立德立功立言的典范。这一贺词与上述颁奖词不谋而合,皆为高铭暄教授平凡而伟大一生的真实写照。“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52]这正是我们弟子学生仰望恩师时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