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转向
- 王涛
- 2559字
- 2025-04-03 19:09:25
代序 正确认识和借鉴罗尔斯:一个文本分析的成果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在中国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背景下被翻译成中文的。随着20世纪80年代改革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接受和拥抱市场。在思想和观念形态上,中国社会也由过去片面强调阶级斗争,转变为牢固确立起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重视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在以开放的姿态走向世界,积极引进外资,学习和借鉴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同时,奋进中的中国人也开始在理论的层面上主动采纳和吸收一切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在这一时期,国内的一些学者和机构翻译、出版了一大批20世纪西方的理论成果,包括罗尔斯的《正义论》在内,这些学术著作的传播,为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提供了某种思想和观念上的支撑。
社会转型时期的矛盾纷繁复杂,迫切需要正义来对之加以协调。人类对正义的追求起源于利益冲突,体现着其对和谐社会关系的向往。中国自身的文化传统不乏对正义的思考,比如儒家经典《礼记》就描绘了一种次好的“小康理想”。小康社会的人普遍存在私有之心,但人们的互动又受礼义的约束,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礼义就是合乎正义的制度规范。《论语》又讲“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种带有原始平均主义色彩的朴素正义观念,从古至今都在影响和支配着中国人对正义的想象。但古代的中国人从来没有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追问过什么是正义,外来的现代化压力是近代以前的中国社会从来没有碰到过的。除了从传统中继承来的“均平”思想,当代中国人缺乏在现代社会、市场竞争的环境中思考正义的本土理论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正是20世纪80年代末出版的《正义论》一书——它的影响远远超过了此后出版的同类著作,激励和主导了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人关于正义概念的构想。
从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个中译本出版至今,已经过去30年。对罗尔斯使用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等概念,以及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许多人都已经不感到陌生。大家所不甚明了的是,罗尔斯到底要用这两个概念来做什么,他是如何得出“两个正义原则”的。
为了实现利益一个人免不了要和他人打交道,讨价还价,达成协议。经过讨价还价达成的协议,往往是相互妥协的产物,与各方最想要的结果存在距离。在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传统中,协议还有另外一种意义,通常只是一种理性的观念。它表达了人们通过说理活动来寻求共识的愿望。罗尔斯这样来构想此种观念,参与协议的人自“原初状态”往前推理,最后要找到所有人都认可的结论。现实中人们的说理往往具有某种偏向性,这样的说理得不出一致认可的结论。于是罗尔斯提出说理必须在“无知之幕”下进行,协议各方必须从一开始就对个人的特殊信息一无所知,这样就不会偏袒任何人。不过说理者知道人与社会的一般事实,而且“无知之幕”也不会阻碍正常理性的使用。说理的内容由给定的传统提供,说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传统包含的诸多正义原则逐一进行比较,筛选出一致同意的原则。“原初状态”的构想与法官判案非常类似。法官必须客观中立,不偏袒任何人,这样经过推理做出的判决才能够为争议的各方共同接受。当然,现实中法官很难完全做到公正无偏,蒙蔽双眼、一手执天平一手执剑的正义女神也只是一种构想。
正如本书的作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人理解罗尔斯如何得出“两个正义原则”要克服的还主要是智识上的障碍,但弄清楚他的“政治自由主义”要面对的却更多是文化上的隔阂(消除文化上的隔阂困难得多)。这是因为后期罗尔斯宣称他的理论以西方自由民主社会为背景,其正义方案主要针对的是这种类型的社会,或者受这种类型的社会影响的社会。罗尔斯并没有从一开始就强调他的理论只适用于特定的社会。关注理论在特定社会中的实践作用,这种态度是在他的后期思想中才变得鲜明起来的。具体来说,罗尔斯逐渐意识到当代西方社会存在着“合理多元论”的事实,然而《正义论》第三部分的论证是建立在某种完备性的道德学说之上的,这一点与贯穿全书的包容事实和各种学说的开放性姿态不相一致。为了克服理论的内部紧张,罗尔斯必须从根本上修正《正义论》中的“目的论证”。同时,罗尔斯承认,如果不做出这种修正,公平正义也许无法很好地规范西方民主政体,它可能会遭到失败。也就是说,虽然公平正义包括原则和制度在内的主要内容都是站得住脚的,但是这一理论也许在实践上不可行。一种理论光“对”还不够,在实践上站不住脚也可能会遭到失败。罗尔斯必须向他生活社会的其他成员展示,在现代自由民主的多元社会中,公平正义怎样以某种可能的形式发挥实践上的指导作用。本书的作者从罗尔斯的理论发展中提炼出分析政治自由主义转向的“内在逻辑”和“实践逻辑”。虽然并不是所有的论证都无懈可击,但是其中也不乏一些真知灼见。
此外,本书还提出了以下具有一定创新性的观点:第一,作为一种现代的社会正义观念,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具有多重属性,它以一个封闭社会的基本结构为首要主题,所以是一种社会正义理论;它提供了一种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因而也是一种分配正义理论;从使用权力和规范权力两种不同的政治概念来看,它都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第二,罗尔斯对原则的理论论证实际上是从两条路线进行的,首先是“诉诸直觉的论证”,然后才是“从原初状态出发的论证”。第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继承了发源自古希腊的西方民主政治传统,把社会当作一个公平的合作系统,并且承认存在着一个特殊的政治领域。第四,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转向与尊重事实(特别是“合理多元论”的事实)的反思平衡的方法有关,这一转向主要不是由社群主义的外在批评所导致的,而是由罗尔斯理论内在的具有辩证反思性特征的方法论所推动的。第五,从后期罗尔斯关注稳定性的方式可以看出,他的理论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实践作用,围绕“重叠共识”的理想,这一实践取向的特点在“公共性”、“政治建构主义”、“公共证明”(使用“公共理性”)等理念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
本书的作者是2011年8月进入《探索》编辑部的,我们在一起共事大概一年,共同承担政治学栏目的责任编辑工作。时间不算太长,但是相处甚好。从那个时候起,就一直保持联系,经常进行一些思想上的交流。听说他的书要出版,这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如今又诚邀我作序,我便欣然同意,仓促间写下一些感想,希望他在工作和事业上取得更多的成绩。
向波
2018年8月19日
于重庆歇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