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转向
- 王涛
- 10661字
- 2025-04-03 19:09:25
导论
一 《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之间的一贯性
罗尔斯把他在《正义论》中提出的理论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或者简称公平正义,注重公平是这个理论的显著特点。公平、公道(公正)与正义(公正),在日常讨论中这几个概念经常被人混淆。实际上,公平(fairness)主要与规则、协议中的某种人际或社会关系状况有关,公平的状况能够从道德上抑制个人“搭便车”的冲动;公道(impartiality),或者说不偏不倚、公正无私,有时候也被称作公正,只与主体的行为方式有关;在中国政治哲学的语境中,公正这个词通常还具有另外一个与正义(justice)相近的含义,使用这个含义的时候,它与正义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区别。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用一种假想的契约(a hypothetical contract)来得出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的证明方法被称为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从原初状态出发的论证”是运用这种方法的一个典范:对原初状态的描述体现着人们最初认可的深思熟虑的信念,原初状态下的各方在一组备选的原则清单中选出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选出的原则不但不会与人们的直觉性观念发生明显的抵触,而且还以某种恰当的方式扩展了它们。[1]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并非是一种历史的或真实的状态,它只不过是帮助人们理清思想的一种虚构,它的作用就是帮助人们找出正义原则。任何想要为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社会选择组织原则(或宪章)的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设想自己处于原初状态之下。
罗尔斯假定,原初状态下的各方还受到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的约束,也就是说,他(她)们[2]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拥有何种社会地位,甚至不知道自己信奉何种特殊的善的观念。原初状态下的各方知道的是一些一般性的知识,比如说人们的善的观念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每个人都渴望增加达到其目的的手段,即想要更多而不是更少的基本善(primary goods)。无知之幕的设立既能够确保各方缔结协议的条件是公平的(fair),也能够保证各方不会选择具有偏向性的合作项目。因为无知之幕一旦打开,选择这种类型的项目很可能会对自己不利;反之,假如各方都知道自己的特殊情况,那么他(她)们也许就会在协议中把自己的特殊利益和议价实力考虑在内,选择对自己更加有利的合作项目了。无知之幕的设立使得原初状态下的各方会把参与缔约(或者说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当作是自己可能的利益,这一点足以保证协议的各方都成为公正的(impartial)立法者。
罗尔斯还假设原初状态下选择正义原则的各方是理性的(rational)[3],不仅清楚地了解自己利益是什么并能够用最有效的方式去追求之,而且不为各种各样的非理性的情感所左右,他(她)们要一次性地选择调节其所生活的那个社会中基本善的分配的原则。无论人们拥有何种生活计划和理想,这些基本善对于实现他(她)们的目标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能够为社会基本结构加以调节的主要是社会基本善,包括自由和机会、财富和权力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等。天赋和才干等自然基本善,对它们的占有虽然也要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但这个过程并不处于社会的直接控制之下。基本善的概念不但为原初状态下的各方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动机,而且还提供了人际比较的客观基础,从而克服了功利主义难以提供人际比较的客观基础的缺陷。
作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正义论》的第三部分,即目的部分的稳定性证明,还讨论了由公平正义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何以可能的问题。《正义论》出版后,与理论部分相比,目的部分受到的关注非常有限,这让罗尔斯感到意外。罗尔斯曾经认为,《正义论》目的部分的观点是全书中最新颖的,他热切期待这个部分的内容会受到更多的关注。但是,人们的主要精力都用在《正义论》理论部分的原则论证上了,以至于很少有人去批评第三部分的目的论证。这种忽视使很多关注理论部分的原则论证的人都对罗尔斯的观点产生了误解,人们指责他的原则论证是建立在一种有争议的人的观念之上的,即单纯具有工具理性的人的观念。这迫使罗尔斯进一步用康德式的观点去为自己的理论做辩护。对公平正义的康德式的阐释在《正义论》中就已经存在了,在目的部分正当与善的一致性论证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但这又可能会使人进而对罗尔斯的整个理论体系产生误解,以为公平正义是建立在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上的,那些坚持其他道德哲学观点的人,可能会以反对公平正义的这一哲学基础为由来反对它。
罗尔斯后来意识到,在具有合理多元论(reasonable pluralism)特征的现代民主社会,《正义论》第三部分中的某些假设,如正当与善的一致性论证对康德式的道德自主的依赖,以及自己在《正义论》中和此后的一段时期内所持的类似观点,如用康德式的道德人来类比自由而平等的个人,把秩序良好的社会看作现实化了的目的王国,都很难再与自由主义的宽容原则协调一致。为了克服正义理论的内部紧张,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从一开始就把公平正义表达为一种政治的(political)正义观念。作为公共政治领域中的政治价值,公平正义并不能直接运用于社会的其他领域,却可以通过背景制度对社会其他领域中的公民行为构成限制:它在人们之间分配权利和义务,为公民个人行为划定边界,为公共生活设立规则,而理解、评判、支持和服从这些规则,也是每一位公民基本能力范围内的事情。
《正义论》这本书的主题是找到评价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并且讨论其得以实施的制度背景、由其规导的社会是否能够实现长期的稳定。《政治自由主义》绝不是简单地重复这个主题。为了消除《正义论》内部的不一致,尤其是第三部分的缺陷,罗尔斯将《政治自由主义》的主题缩小为:追问由某种自由主义观念(罗尔斯承认公平正义只是其中的一种)规导的正义而稳定的立宪民主政体何以可能。“(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我的讨论的主题是政治自由主义及其构成理念,所以,我的大部分讨论是更一般地谈论自由主义诸观念,包括何种观念变异。”[4]对《政治自由主义》要解决的问题,罗尔斯给出的答案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首先是阐明他所谈论的自由主义正义观念属于政治的观念,这种观念处理的是政治的价值;其次是构建以“重叠共识”(overlapped consensus)的理念为目标的新的稳定性证明;再次是论证使“重叠共识”得以可能的社会基础,即合理公民在政治领域(至少在处理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时)对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的运用以及公共证明(public justification)的开展,进一步将“重叠共识”的理念引入实践的领域;最后,罗尔斯相信由一种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所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想,能够唤起自我支持的力量,不但可以获得公民们的普遍认可,而且可以产生保存它的意愿,并培育出尊重公共理性的现代公民美德,从而消除正义理论的内部紧张。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最为关注的是公平正义或者其他可能的自由主义观念,作为政治的正义观念,能否成为不同完备性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的重叠共识,能否在公共政治领域针对重大政治问题充当公共证明的基础,从而实现由其规导的自由民主社会的长治久安。罗尔斯仍然相信公平正义是最适合于自由民主社会的正义观念。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虽然对公平正义两个原则的表述做了一些细节上的修正,但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主张应当把罗尔斯的正义思想视为一个整体。正如罗尔斯的爱徒塞缪尔·弗里曼(Samuel Freeman)所言,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之间存在着的一贯联系没有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如果人们理解了这种联系,那么他们不仅能够通过《政治自由主义》,而且还能通过《正义论》来更好地理解罗尔斯的方案。”[5]一方面,我们能够通过《政治自由主义》来更好地理解《正义论》中的论证;另一方面,抛开《正义论》中的论证(尤其是理论部分的原则论证),我们就很容易对《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的转向产生误解,以为他思想发展的两个阶段是彼此分割的和相互否定的。
政治哲学是一门规范性的(normative)学科,它试图确立规范(或者说规则或理想)的标准。社会科学一般采用经验的研究方法,而政治哲学主要使用的是规范的研究方法。“(经验的)描述性研究试图发现事物实际上是怎么样的,而规范性研究则着力于研讨事物应该是怎么样的。”[6]作为道德哲学的一个分支,政治哲学以人类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判断为核心,其基本方法必然是逻辑的演绎而不是经验的归纳。[7]政治哲学讨论的对象是人类群体生活中的公共政治问题,涉及的主题包括权威、合法性、自由、正义、平等、权利等。作为一门主要采用(从概念到概念的)逻辑推演的方法的学科,它的目标是通过符合逻辑的、前后一致(或者用罗尔斯的术语来说具有“融贯性”)的论证建立实质性的道德规范;作为一门实践学科,它还要关注其进行批判性考察的道德规范在公共政治生活中的实践作用(practical role)。
古希腊人最早创造了一种说理的政治,面向实践的政治哲学也是希腊人的一项重要发明。依靠这项发明,古希腊人开创了在西方世界延绵了数千年之久的理性主义政治传统。这种以理性说理为基本特征的政治传统与民主政治之间有着某种天然的亲和性,它倾向于把政治理解为一个政治实体内的(拥有公民资格的)全体成员通过共同的努力来“解决集体生活和集体组织的种种难题”[8]。这种政治观,不是把解决集体生活和集体组织种种难题的希望寄托在少数人身上,而是把它当成群体成员共同的责任。假设一个群体的绝大多数成员都习惯于期待别人去解决集体生活和集体组织的种种难题,而自己却总是置身事外,那么当有一天这种期望破灭的时候,其也很难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解决那些难题——要么缺乏足够的勇气,要么缺乏必要的经验。经历由殷殷期待到悲观失望的心理演化历程,群体成员的反应会各不相同。但是,其积累的不满情绪有可能会在特定的时机突然爆发,甚至产生激烈的暴力对抗的恶果,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
古希腊民主政治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把城邦事务看作全体公民的共同的事务。城邦就是全体公民,全体公民就是城邦。城邦当然要占据一定物理空间,事实上古希腊的城邦之间经常陷入边界冲突,但是对城邦而言更重要的空间是公民相互辩论和说服的公共论坛。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塞缪尔·芬纳才把古希腊城邦的统治结构概括为“论坛式政体”[9]。城邦公民经常会放下手头的经济事务,走出家庭,穿过集市,进入公共政治领域,通过共同的努力来处理集体生活和集体组织的种种难题。之所以说“雅典城在希波战争中毁于战火,但是雅典城邦却完好无损”,就是因为在敌人到来之前,几乎所有的雅典公民都出走了,雅典人的公共论坛没有受到战火的殃及——如果雅典公民战败被俘,全体沦为波斯皇帝的臣民,那么城邦也就不复存在了。这种具有理性主义色彩的民主政治观,试图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确立起这样一个特殊的政治领域:在这里,公共权力被视作公民集体共享的权力,虽然公民集体行动可能离不开强制,但强制型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理由的约束,这种理由是每个公民凭借其正常的人类理性都能够理解、认可和支持的。按照后期罗尔斯的观点,对评判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标准的表述应该独立于各种完备性学说,这样它才能够成为这些学说重叠共识的核心,并作为政治行动领域的公共理性服务于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这背后所体现的正是这种理性主义的民主政治传统的要求。
面对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根本意义的道德问题,各个时代的政治哲学家都试图为它们提供某种答案,但是——尤其从我们今天的视角来看——他(她)们很少获得成功。这也许就是政治哲学家们的宿命。罗尔斯承认,关于什么是正义,他所提供的也仅仅是一种有争议的正义观念。尽管如此,后期罗尔斯对公平正义仍然抱有十分强烈的信心,认为它是现代自由民主社会这一特殊背景下最为合适的正义观念。为了支撑起这个信心,他甚至发展出一套针对所有自由主义观念的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试图去找到一种能够超越现代西方自由民主社会深刻观念分歧的政治共识。后期罗尔斯身上具有的某种程度的保守主义的特征,为他的正义理论增添了一抹黑格尔式的色彩,比如强调现代西方社会那些既有的伦理成果,即民主政治文化传统、立宪民主政体的制度和程序,以及接受自由主义教养常识的驯化、内外在都受到规范的公民政治行为。与黑格尔的观点颇为类似,政治自由主义既承认公民认可既定时刻特殊的善的观念的合理性,又强调公民评价、修正和改变这种观念的自主性;既承认自由民主社会观念分歧的深刻性,又坚持一种能动的信念,即它能够通过自己的说理活动来创造政治共识。
二 转向政治自由主义
以赛亚·伯林曾在他的一篇文章中将学者比喻成狐狸和刺猬两种类型。正如希腊残诗所云:“狐狸知道很多的事,但是刺猬则只知道一件大事。”狐狸类型的学者兴趣广泛,其思考虽然有可能是片段化的,却充满智慧而富有洞见,绝不使自己受限于某一个问题;刺猬类型的学者也许终其一生都在关注同一个问题,只会针对各式各样的批评,反复在这个问题上做文章,不断地修补自己的理论,使之更加牢靠。柏林本人大概是属于前一个阵营的学者,而罗尔斯则显然是属于后一个阵营的。
1971年《正义论》出版以后,罗尔斯受到了很多的批评。对其中的一些批评,他给出的回应仅仅是对自己的立场做一番澄清,而没有产生实质观点的变化。很难确定罗尔斯在多大程度上了解这类批评——可以把这种批评称作“外部的批评”。但是,对绝大部分来自自由平等主义阵营的学者的批评,特别是一些与罗尔斯关系比较亲近的同事和学生的批评——可以把这种批评称为“内部的批评”,他都十分认真地做了回应。“外部的批评”有时候会促使罗尔斯进一步阐释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后来受到别人质疑或者曲解的观点,但对罗尔斯思想触动最大的无疑还是“内部的批评”。
更进一步地讲,推动罗尔斯思想发展的更为根本的动力,也许还不是各种批评,而是他“苏格拉底式的”、具有开放性特征的方法论以及强烈的实践关切。也就是说,反思平衡的方法对种种直觉性观念和基本事实的持续关注(像“合理多元论”这一曾经被罗尔斯忽视的事实,在他后继的理论思考之中就需要被考虑在内),以及罗尔斯对政治哲学在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下——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发挥的实践作用的强调,推动着他经历了一次根本性“转向”,即由关注公平正义的学说转向关注一般意义的政治自由主义(公平正义也包括在内),继而产生一系列理论上的变化。[10]一个学者原本也可以盲目自信,顽固地坚持自己的观点,完全无视别人的批评。但是,罗尔斯却批评这种态度:“只有那些意识形态专家和幻想家们才体验不到(现代自由民主社会)深刻的政治价值冲突和这些政治价值与非政治价值的冲突。”[11]在罗尔斯看来,政治哲学不可能无视基本的事实。体现着民主政治文化特征的一般事实,特别是合理多元论的事实(the fact of reasonable pluralism),让《正义论》后的罗尔斯担心,公平正义也许无法很好地规范立宪民主政体,它可能会遭到失败;而对政治哲学在自由民主社会中实践作用的关切,使他热切地关心公平正义(以及类似的自由主义观念)的社会功能,即能否“发挥立宪政体的公共正当性证明的基础作用”[12],这就要求它(或者它们)至少能够在公共政治这个相对独立领域中成为民主公民的某种共识。
后期罗尔斯认为,《正义论》中的大部分内容基本上是经得起考验的,唯一的不足只出现在《正义论》的第三部分:
在我对《正义论》一书目的的概述中,社会契约论传统被看做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没有区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在《正义论》中,一种普遍范围内的道德正义学说没有与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区别开来。在完备性的哲学学说、道德学说与限于政治领域的诸观念之间也未做任何对比。[13]
问题就在于,《正义论》中的“目的论证”与全书的观点并不一致。罗尔斯认识到,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存在着合理多元论的事实,任何建立在完备性学说基础之上的正义观念,比如说建立在康德道德哲学基础之上的正义观念,都无法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可,强制推行这类学说必然会导致压迫性的结果,而这是与自由主义的宽容原则相背离的。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公平正义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提出来的,罗尔斯希望将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包括他自己的公平正义及其两个奠基性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理念以及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社会合作系统的理念)严格地限制在政治领域之内,以便它们作为政治领域的价值能够成为互不相容的完备性学说的重叠共识。通过阐明包括重叠共识在内的一系列的新的理念,罗尔斯实际上重构了《正义论》第三部分的稳定性证明。这也标志着后期罗尔斯的理论重心转移到了其理论体系中的“目的部分”。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计划是要为民主社会设计出一种最适当的道德基础,《政治自由主义》是对这一目标的发展或者说扩展。为了消除其正义理论的内部紧张,罗尔斯要彻底改变的并不是公平正义的实质内容或原则,而是如何来构想对它们的证明。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还没有有意识地诉诸公共证明的理念。在罗尔斯的后期思想中,由于公平正义被置于一种特定的社会政治背景下,他开始关注正义观念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领域所发挥的社会功能,即在立宪民主政体下充当公民针对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而开展的公共证明的基础。所谓公共证明,是指针对公共政治问题通过诉诸公共理性寻求所有人都可以合理接受的理由,这也是自由主义的政治合法性原则所要求的。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试图为社会制度和法律树立公共的评判标准。但他逐渐认识到,在康德式的解释下,即便是以完全的公共性(full publicity)为目标的正义观念,也不能发挥作为公共证明基础的功能。后期罗尔斯的任务是,要在自由民主社会的背景下重新阐释与公共证明的理念相容的政治正义原则。在民主政治的运行过程中,公民要为政治权力的行使提供正当性的理由,也就是开展公共证明,如果某种正义观念能够成为公共证明基础,其稳定性自然也就得到了保障。
总之,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并没有区分一般范围内的道德正义学说与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但这并不影响《正义论》的主要内容。公平正义是否属于完备性道德学说的一部分,或者说它是否能够摆脱对完备性道德学说的依赖,在理论部分的原则论证中这样的问题是没有必要提出来的(因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制度部分,罗尔斯考察了两个正义原则实现其自身所需要的制度背景,如果抛开第40节“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的内容,在这个部分中上述的问题也没有变得尖锐起来;到了“目的部分”,他才来考察两个正义原则是否能够在受其指导的社会中唤起足够的实现它们的愿望,然而《正义论》第三部分的考察却主要是在道德哲学的范围内进行的。[14]具体而言,就是在正义感与善的“一致性论证”中,罗尔斯试图借助康德式的道德哲学的观点来表明公平正义原则能够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和支持,从而实现稳定。但自由民主社会存在着合理多元论的事实,使得罗尔斯认识到,要求每一位公民都在一种完备性伦理学说的基础上来认可两个正义原则,这是不现实的。在最佳的可预见的条件下,建立在对同一种完备性学说相同信念基础上的秩序良好的社会与实现其自身的原则不一致。
后期罗尔斯构建了一套新的理论框架,依靠从民主政治文化传统中提取的诸如重叠共识、公共理性和公共证明等理念,重建了《正义论》第三部分的稳定性证明,为公平正义以及其他可能的自由主义观念提供了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的解释。后期罗尔斯的思想发展主要体现在他对《正义论》第三部分稳定性证明的重构,即追问一种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所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何以可能。此外,后期罗尔斯的政治思想还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如对自由主义观念实践作用的热切关注,对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和既定的政治文化传统(民主政治文化传统)的高度重视。那么,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在后期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转向”(Political Liberalism Turn)中,其正义理论的哪些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哪些内容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推动罗尔斯做出这一转向(罗尔斯的转向也就是其理论的转向)的原因是什么,如何理解这一转向的启发意义,这些都是我们要回答的问题。
本书的内容围绕着这些问题来展开,章节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介绍公平正义的诞生背景(包括社会和理论背景)以及这一理论的现代性质(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传统正义观相比较),并对其(作为现代社会正义观念的)属性进行多维度的审视。第二章主要考察罗尔斯反思平衡的方法以及《正义论》一书对公平正义两个原则的证明。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对反思平衡的方法只分散地做了一些零星的介绍,他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实质性的正义观念,但作为罗尔斯构建正义理论一以贯之地加以采用的方法,反思平衡的方法与后期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转向之间有着某种有待发掘的相关性。《正义论》中的原则证明构成了罗尔斯理论体系的主干。即便在转向后的罗尔斯看来,《正义论》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公平正义两个原则的内容(理论部分的原则论证)及其基本结构(基本制度)的意义——都是站得住脚的,在后期罗尔斯正义思想的发展中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第三章概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转向的主要内容。将公平正义表达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这预示着一个独特的政治领域的存在),促使罗尔斯修正了公平正义的两个基本构成性观念,并做出许多其他的改变。这一系列改变的最终结果就是为自由主义观念提供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的解释。第四章从广泛的反思平衡的方法和解决理论内部矛盾的角度考察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转向的内在逻辑,并且讨论了因缓解理论内部张力而产生的、作为政治自由主义转向标志的新的稳定性证明。第五章从正义观念社会功能的角度考察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转向的实践逻辑。借助具有完全公共性的政治的正义观念,让公民能够合理地围绕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开展公共证明。正义观念的社会功能意味着它能够充当立宪民主政体公共证明的基础,与这种功能相联系的是民主审议和公共理性的理想。
[1] 罗尔斯的工作是“证明”正义原则(的正当性),但是证明过程是由诸多论证所构成的。我们把证明过程的各个部分称为不同的“论证”,只有稳定性问题比较特殊,具有相对独立性,才将之称为“稳定性证明”。
[2] 出于尊重性别差异的考虑,在使用第三人称代词时,古希腊公民的第三人称代词为“他或他们”,现代公民的第三人称代词为“他(她)或他(她)们”,具体人物的第三人称代词参照性别,人物引文中使用的第三人称代词考不考虑性别因素根据人物所处的时代,不改变引文中的第三人称代词。
[3] “rational”与“reasonable”是后期罗尔斯思想中非常重要的一对概念,在《正义论》中对它们的区分就已经出现。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对这两个词的翻译,在何怀宏等人翻译的《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与万俊人翻译的《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中存在较大的不一致。在这两本译著中,对两个词的翻译刚好相反:“rational”在《正义论》中,被译为“有理性的”,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则被译为“合理的”;“reasonable”在《正义论》中被译为“合理的”,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则被译为“有理性的”。其实,《正义论》中译本对“rational”的翻译也未能做到始终一致:在多数情况下是把它译为“有理性的”,但在有些地方却把它译为“合理的”;对该词的名词形式“rationality”,三位译者有时译为“理性”,有时译为“合理性”或者“推理的合理性”。类似的情况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译本中也同样存在,在《公共理性的理念》一讲中,“reasonable”有时也被译为“合理的”。何怀宏等人翻译的《正义论》(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并没有完全消除第一版中“rational”一词的翻译混乱。对于“rational”与“reasonable”这两个基础性的概念,中译本译法的不一致很容易造成混乱。我们主张尽量统一对这两个词的译法:把“rational”译为“理性的”,其名词形式“rationality”译为“理性”;把“reasonable”译为“合理的”,其名词形式“reasonableness”译为“合理性”。在讨论一般的理性概念时,我们把“reason”也译为“理性”(在西方哲学中“reason”原本就是含义比较广的概念),而“public reason”则译为“公共理性”。公共的“理性”(reason)必然就是“合理性”。“合理的”这个表述,在中文中本身具有“合乎道理、合乎常理”的意思,虽然经济学习惯于用它来表达“rational”的含义,但是伦理学应当重视日常语言的道德意味。凡是引自万俊人中译本《政治自由主义》的引文,都把其中“理性的”与“合理的”两个词做了相应替换。
[4]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7页。
[5] Samuel Freeman,Justice and the Social Contract:Essays on Rawlsian 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3.
[6] Jonathan Wolff,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2.
[7] 社会科学主要采用的是经验归纳的方法,而政治哲学主要使用的是逻辑演绎的方法。这并不是说,经验社会科学要绝对排斥理性的推理,规范政治哲学可以完全无视经验事实。事实上,经验社会科学不可避免地包含着规范的内容,而任何具有实践意义的规范政治哲学也必须把经验事实考虑在内。
[8]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页。
[9] 〔英〕芬纳:《统治史(卷一 古代的王权和帝国——从苏美尔到罗马)》,马百亮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5页。
[10] 我们把后期罗尔斯对政治自由主义(公平正义只是诸多这类自由主义观念中的一种)的关注称为他的“政治自由主义转向”(Political Liberalism Turn)。
[11]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46页。译文略有改动。
[12]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39页。
[13]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导论第3页。
[14] 这里是通过审视《正义论》的各个部分内容来澄清《正义论》与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关系,但是《正义论》本身从来没有讨论过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完备性的学说还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在《正义论》的理论部分,虽然对公平正义两个原则的论证没有明显依赖某种完备性学说,但“在一个地方(《正义论》第3节第15页),它说过,如果作为公平的正义得到了完全的成功,那么下一步应该研究更一般的观点,而这种更一般的观点是由‘作为公平的正当’(rightness as fairness)这一名称暗示出来的。”(〔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序言第3页)因此,罗尔斯估计,读者能够有理由推断,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作为完备性道德学说的组成部分而提出来的。但是,《正义论》讨论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政治正义和社会正义的传统问题。而且,即便可以从“作为公平的正义”引申出“作为公平的正当”,这种引申所关注的也仍然是正当而不是善,它关注的是人们在更小或更大的范围内对规范善的观念的追求的原则的约定(罗尔斯在他的有生之年只讨论过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的正义)。因此,没有理由认定由于可以做这样的引申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完备性道德学说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