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家家庭伦理与近代会党组织规范
清中叶之后,会党的影响力与日俱增,成为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咸同之际,仅见于官方记载的广西天地会起义队伍就达到了175支之多,[1]并建立了升平天国、大成国、延陵国等三个天地会政权。这些会党组织“此股甫经扑灭,彼股又另起事者,几于无地无之,无时无之”,他们“小之开角打单,大之攻城劫狱,寖成燎原之势”。[2]不少地方“已成一盗贼世界”。[3]会党有如此强大的势力与影响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内部凝聚力较强,而其较强的凝聚力又得益于其严密的组织规范。综观近代会党的组织规范,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深受儒家家庭伦理的影响,盖因近代会党是以虚拟的血缘关系作为组织维系的纽带,由此直接导致其组织规范难以避免会受到国人普遍认可并遵循的儒家家庭伦理的影响。
溯观近代会党组织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在清前期,会党组织规范即受到了儒家家庭伦理的影响。以洪门(包括哥老会、袍哥和天地会以及天地会的别称添弟会、三合会、三点会、小刀会等)为例,乾嘉年间所破获的天地会组织,其组织规范或多或少都受到了儒家家庭伦理的影响。此点我们可以从天地会会书和其组织誓言中看出来。
乾隆五十一年(1785),台湾天地会首领林爽文领导台湾天地会起义,在起义后查获的天地会的盟书誓词中,可以发现,乾隆年间的天地会即已要求会员“自今既盟之后,前有私仇挟恨,尽泻于江海之中,更加和好。有善相劝,有过相规,缓急相济□,犯□相扶”。[4]这一要求,与儒家倡导的兄弟和睦、互助的悌道观不谋而合。嘉庆十三年(1808),清政府在广西来宾县破获颜亚贵天地会,查获天地会内部文件《桃园歌》。《桃园歌》篇幅很短,行文粗陋,但里面所载天地会的组织规范,却包含了不少儒家家庭伦理规范。譬如,规定“不得自心肥己,不得吞骗兄弟”;“兄弟妻子,如我嫂子相称”;“兄弟有难,须要拔刀相助,不得临阵退缩”;“不得以大押(压)小,不得以力为强”。[5]这些规定,遵循的显然是儒家“兄友弟恭”之原则。而“不可得罪兄弟父母,若有得罪兄弟父母者,重责四十板”之规定,[6]遵循的显然是儒家的孝道观。嘉庆十六年(1811),清政府在广西东兰州查获天地会会员姚大羔所藏《会簿》,这是目前我们所能见到的最原始的天地会会书。姚大羔所藏《会簿》中需要会员记诵的诗句也反映出其受儒家家庭伦理的影响。如《有难》:“兄弟有难要帮手,莫作闲人街上游。”[7]该诗句与儒家要求爱亲、兄弟之间要互帮互助的伦理规范是一致的。而《洗面》中“清水一盆照明间,兄弟扛来不可嫌”的诗句,[8]则符合儒家兄弟之间和谐相处、相亲相爱的意涵。在传抄于道光八年(1828)的广西田林县《天地会文书抄本》中,其中的《五戒》第四条规定“要戒气,气不许殴打兄弟”;第五条规定“要戒荤,荤不许辱骂洪家”。[9]这两条规定显然都是要求天地会成员必须和睦相处。此外,该抄本所载诗歌中,还有要求会员之间互相帮助的内容。譬如《过关》:“鸦鹦出世在东山,大声小叫放金兰。盘费途程都用尽,望兄放我过三关。”又如《歇店诗》:“是我弟兄要出手,莫做贤(闲)人皆(街)上游。出手不离三个指,看见方之(知)骨肉亲。”[10]
由上述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清前期会党的组织规范尚处于萌芽状态,却已受到了儒家家庭伦理的影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会党组织规范属于社会亚文化的范畴,而社会亚文化必定会受到社会主文化的制约与影响,因为“无论人们愿意与否,都得在既存的文化环境中生活,都得在思考上、行为上受该种文化所规范和诱导”。[11]儒家文化为古代和近代中国的主文化,所以会党组织规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儒家文化的渗透和影响。
组织规范是一个组织的必要构件,它是指组织制定的或约定俗成的行为标准和准则,能产生较强的约束力,具有赋予行为正当性的作用,对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影响重大。与清前期相比较,近代会党组织结构和组织规范已趋于完善,如洪门的组织规范主要包括《三十六誓》[12]《十八章律书》《二十一则》《八德》等,而近代青帮(又作“清帮”)的组织规范主要包括《十大帮规》《十禁》《十戒》《十要》等。[13]考察近代会党组织,可以发现,他们均以虚拟的血缘关系作为组织维系纽带,一个近代会党组织实际上就相当于一个虚拟大家庭。“天之本在固,固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上》),为求得组织的稳定和发展,近代会党组织制定了不少家庭伦理规范,这些家庭伦理规范主要受到了儒家家庭伦理的影响,其中包括父子伦理、兄弟伦理和夫妻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