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儒家兄弟伦理与会党对悌道的规定

一 儒家悌道观与近代会党内部会员之间互敬互爱、和睦相处的规定

在近代诸多会党组织中,其内部最重要的关系就是会员之间的所谓兄弟关系。而在儒家家庭伦理中,兄弟关系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家庭伦理关系,仅次于父子关系。对于兄弟关系,儒家特别强调“悌”,孔子将“悌”与“孝”看作做人的根本,认为:“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者也,其为人之本与!”要求“入则孝,出则悌”(《论语·学而》),做到“兄弟怡怡”(《论语·子路》)。孟子也将“悌”与“孝”并列,认为“尧舜之道,孝悌而已矣”(《孟子·告子下》)。荀子则明确指出:“请问为人兄?曰:慈爱而见友。请问为人弟?曰:敬诎而不苟。”(《荀子·君道》)朱熹认为:“仁重于爱,而爱莫切于事亲又主于敬,而敬莫先于从兄。故仁义之道,其用至广,而其实不越于事亲从兄之间。”[14]在儒家看来,“悌”主要是弟对兄长敬重亲爱的品德,不过也含有兄弟相亲、“兄友弟恭”的双向道德责任关系,即孟子所言:“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孟子·万章上》)后来,“兄友弟恭”的原则逐渐扩展成为处理家庭系统中姊妹、叔嫂、姑嫂、伯伯和弟妇等关系的伦理规范,即如《弟子规》所言:“事诸父,如事父,事诸兄,如事兄。”近代会党组织也是按照这一原则来处理组织中的兄弟、叔嫂、伯伯和弟妇等关系的。

对“兄友弟恭”原则,儒家非常强调兄弟之间的相互珍爱、和睦相处,认为这事关家庭的幸福与兴衰。所谓“兄弟不和,家庭尽是戾气,虽有妻、子之乐,不乐也”[15]。曾国藩亦曾言:“家和则福自生,若一家之中,兄有言而弟无不从,弟有请而兄无不应,和气蒸蒸而不兴者,未之有也;反是而不败者,亦未之有也。”[16]“兄弟和,虽穷氓小户必兴;兄弟不和,虽世家宦族必败。”曾国藩明确提出,在处理兄弟关系时,“实以和睦兄弟为第一”。[17]近代会党组织规范吸收了儒家关于兄弟之间要互敬互爱、和睦相处的说教,以期做到“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洪门在《八德》《十条》《议戒十条》等组织规范中即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其中,《八德》中第二德明确规定要做到“为弟行让兄行宽,谨守弟道”。[18]而《十条》中有三条相关规定,即“第三条,长幼有序”;“第六条,讲仁讲义”;“第八条,兄仁弟义”。《议戒十条》中也有三条相关规定,即“第一条,不准欺兄灭弟”;“第四条,不准以大压小”;“第七条,不准不仁不义”。《十款》中有两条有关规定:“第五款:不准口角风暴”;“第八款:不准以大压小”。[19]《六条令》也提到:“第五 兄弟要和好,异姓手足胜同胞。”[20]洪门在民国时期制定的《十规要》中,同样有此方面的规定:“第二,入会之后,兄弟和好结为手足,出入相顾,患难相扶,不得相残,成一家之亲。第三,凡会内兄弟须要孝顺父母,不得辱骂粗言、藐视兄弟、有伤手足之情。……第六,凡我会兄弟,不得伤残、言语相争,有害本会之基础,以和为贵。第七,凡会内人等,礼义相对一家亲,不可听旁人之言,恐生是非有失和气,遵守本分为先。”[21]

此外,针对会员之间难免存在的是非口角之争等不睦现象,洪门中还有专门劝不睦会员和解的条语。如《红旗劝和解条》称:“二位老哥因何故,如此结下冤仇来。自从今日把结解,是非口角齐丢开。抱定仁义朝前往,兄弟和解自生财。”《接劝和解条》称:“千负累来万负累,负累五哥把结解。自从今日和解后,同心同德永和谐。若有虚情并假意,千刀万剐无葬埋。”《红旗再劝和解条》称:“非是兄弟要冒犯,哥子大量要海涵。既是祠宗同一脉,弟兄何必论雌雄。……弟兄本为五伦首,兄和弟睦礼之常。若把弟兄不敬重,旁人一定议短长。……仁兄从此都和好,咱们弟兄永久长。”《和解无事条》称:“老哥既知海湖事,海湖都是自己人。问得清白同携手,何必无端找皮绊。天外有天须谨记,强中更有比你强。今日和解永无事,兄和弟睦万万年。”[22]上述条语,中心意思都是要求洪门兄弟不计前嫌,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对这一点,《十规要》第八条更是有明确规定:“凡会内兄弟未入会之前有多少争斗事件,入会之后作为骨肉之亲不得多论。”[23]

洪门在开香堂时,在香堂令词中,也有诸多反映“兄友弟恭”原则的规定。如《礼堂令》要求“众位弟兄要谨记,洪家礼节要认真。仁义二字为根本,诸事还要礼当先”[24]。《披红令》要求“与朋友交久而敬,结拜兄弟要同心。抱定仁义为根本,凡事总宜礼当先。上与拜兄来替德,下与兄弟把忧分”[25]。《黑旗令》要求“不可以大来压小,不可妄把是非挑。不可横行称霸道,不可谄媚与矜骄”,并认为“一团和气无价宝,兄宽弟忍是英豪”[26]。《山主令》提出,会员之间要“相亲相爱如手足”“精诚团结人尊敬”[27]。《点圣条》称:“四点圣人脚,洪家弟兄要和睦。”[28]《参圣条》称:“异姓兄弟来结拜,胜似同胞共母胎。”[29]而在《三纲五常》中,洪门更是明确要求“为兄者,对手足,要客礼相待……为弟者,对兄长,要恭而且敬”。做到兄友弟恭,则会“家道和顺”“家道必兴”。[30]开香堂在洪门中是件最具庄重严肃性的大事,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洪门会员来说不言而喻。在此场合宣讲的内容,自然也是极具重要性与权威性,上述关于“兄友弟恭”原则的诸多令词,借助开香堂这一庄严时刻进行宣讲,无疑凸显了该原则的极端重要性,从而无形之中有效强化了洪门会员对该原则的重视与实践。

在洪门各种应用诗句中,也有不少诗句反映了“兄友弟恭”之原则。兹列举一二:[31]

食饭诗

丹心同志,食之有味;

兄弟齐心,和气聚会。


敬菜过来便说

自如洪门骨肉亲,弟非贪财食肉人;

兄今台前来敬我,弟岂忘恩反骨人。


他奉肉过来你奉骨过去诗

桃园结义天下闻,莫作奸心反骨人;

你敬肉来我敬骨,胜过同胞骨肉亲。

而为了防止会员之间不睦,洪门的组织规范对会员之间的不睦有严格的惩罚措施。《二十一则》中有两条惩罚措施,其中第十则规定:“恃强欺弱或以大压小者,割两耳”;第二十则规定:“强请兄弟或欺虐之者,割双耳”。[32]《十刑》中有四条相关规定,即“第四刑:愚弄兄弟者,笞刑一百八”;“第五刑:结识外人,侮辱兄弟者,笞刑一百八”;“第七刑:昏醉争斗而起纠纷者,笞刑七十二”;“第九刑:违反兄弟之情而与其亲戚争斗者,笞刑七十二”。[33]《十八章律书》第四章规定:“殴辱同堂兄弟,视其情节处罚”;第十八章规定:“捏造黑白,威吓同堂兄弟,视其情节法办。”[34]

需要注意的是,近代洪门关于兄弟和睦相处的规范,在一定的外部条件作用下,有可能会被破坏。咸丰年间,两广地区的天地会举行大规模反清起义,在激烈残酷的战争环境中,洪门内部各种势力的关系变得复杂起来,一旦各方的利益处置不当,关于兄弟和睦相处的规范就会遭到严重破坏。例如,咸丰八年(1858)四月,广东天地会起义军的两大首领“(梁昌)与(区)润积不相能,倒戈返斗,润逐之。引党数人由合浦走入东海。南宁民侨合浦者,识昌,白团练执之,诛于廉州。润寻为其党所杀”[35]。同年五月,“贼首曾六托曾联芳代求保其转白,自卑工食,带练立功。即令其攻下垌寨,午刻攻入,杀贼数十”[36]。又如,广西天地会起义军将领“(陈)戊养与(黄)金亮有隙,金亮谮戊养于李文茂,使浔州艇贼陈宝招而杀之。宝纵之回太平墟,以杀死闻于文茂。金亮信之。(咸丰九年)八月,金亮赴石达开招,至五里墟,戊养遽出围之,杀金亮并其弟黄二”[37]。咸丰十年(1860),“南埇贼首莫云成,因与周逆(即会党义军首领周彩猷)仇忤,兼见贼势日蹙,遂来投诚,与李五等同说被胁从贼村寨,愿剃发,任扎壮练。各村来一练长谒见,投册计六十四村”[38]。同年,“(陈)戊养、廖明盛合文成标、刘结、黄上林、潘得林为一股。即选道刘坤一统师,文成标密乞抚。廖明盛杀黄上林来归,坤一诛之。十一年(1861)春,戊养、成标、梁珊投诚”[39]。由上述事例我们不难看出,洪门关于兄弟和睦相处的规范被破坏之后,后果极其严重,不但破坏了团结,而且还严重削弱了洪门自身力量。这也反过来证明,在不利的社会处境中,儒家关于兄弟和睦相处的规范对会党是何等重要。这正是会党愿意接受儒家家庭伦理规范的根本原因。

青帮在互敬互爱、和睦相处方面也有明文规定,这些规定主要集中于《十戒》《十要》等规范中。其中,《十戒》规定“不准倚大欺小”,而要“长于我者恭而敬之,幼于我者友而爱之”。而《十要》则规定要“兄宽弟忍,盖兄弟手足之情也。然吾辈之同参,亦如同胞兄弟。凡事,须兄有宽宏大量,为弟者须忍耐方妙,上恭下敬”。并强调“和睦同参,是安青之根本切要”[40]

必须指出的是,近代会党关于会员之间必须和睦相处的规范,固然有助于组织内部的和谐稳定,增强组织的凝聚力,但有时候也会被一些会员用来规避处罚。重庆洪门中有一位名周斌的女子会员,该女子1940年与五圣山智松堂八堂的陪堂大爷郑国琛姘居,二人均有家室,“咸感长此姘居,终非结局。郑乃介绍给军委会中将处长徐某与周结婚。周貌并不扬,却工媚善妒,性极凶悍,徐与结婚后,不堪其苦,屡行自杀,得救未死。徐之友朋中,多洪门弟兄,咸为徐不平,对周欲有以惩之,周闻之亦惧。她尝闻洪门中人言,洪门规矩,同门弟兄,不究既往之咎,应言归于好。周乃设法于1943年在重庆加入洪门,封为‘金凤’(洪门吸收女子入门,以‘金凤’为最高步位)。于是徐友中之洪门弟兄,见周已入洪门,即不便以暴力加之”[41]。周从此后更加肆无忌惮,犯下诸多罪行。

不过,就儒家的兄弟伦理而言,“兄友”与“弟恭”之间是互为条件的,弟兄之间的敬重亲爱并非完全是因为纯粹的血缘因素,在日常生活中能彼此互相帮助也是非常重要的。正因为如此,儒家提出了“亲属不分财”“内外有别”等道德伦理,反对“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孟子·告子下》),认为“兄弟同受父母一气所生,骨肉之至亲者也。今人不明义理,悖逆天性,生虽同胞,情同吴越;居虽同室,迹如路人;以至计分毫之利,而弃绝至恩;信妻子之言,而结为死怨,岂知兄弟之义哉!”[42]严禁为蝇头小利而损害兄弟之义,以促使兄弟之间在财产、社会交往等方面能互相帮助。这些兄弟伦理反映在近代洪门和青帮组织规范中,突出表现为要求每个会员必须为其他会员提供必要的帮助,特别是物质方面的帮助。为此,洪门《十条》中的第十条明确规定要“互信互助”。[43]而其主要的组织规范《三十六誓》更是详细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每个会员必须为其他会员提供必要的帮助:一是会员遇有红白二事,特别是遇有丧事时,必须尽力提供帮助,为此明确规定:“洪家兄弟有红白二事,钱银不敷。要通知全各兄弟,挷些钱银,以念结义之情”;“洪家兄弟身故无银殡葬,若是到来科盍,有多科多,无多科少”;“会内兄弟父母百寿诞以及身故,求解无门,不得殡葬,就要通知各兄弟,须科甲银钱,买棺木殡葬”。二是会员遇到生活困难时必须予以帮助,要求“自入洪门之后,誓过每愿,须要铜肝铁胆,手足相顾,患难相扶,疾病相侍”;“洪家兄弟有大祸临身,寄妻托子,要谨慎收留”;“洪家兄弟犯难到尔家中取借路费,须当出力相赠。倘或家中无,便如衣服亦可持一半件与他当质作路费”。三是在会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外人威胁时,或与外人发生利益纠纷或冲突时,必须予以帮助,一致对外。为此,特意规定:“遇有兄弟被人打骂,必须向前,有理相帮,无理相劝,如屡次被人欺侮者,即代传知众兄弟,商议办法,或各出钱财,代为争气,无钱出力,不得诈作不知”;“洪家兄弟在圩场、市镇、戏场、庙地与风仔打架,挂起排号,立即向前相挷”;“自入洪门之后,但系洪家兄弟看守地方,毋得引贼入境盗窃兄弟所看之处财物”;“洪门兄弟若遇赌博,毋得同场过子,勾引外人局骗洪家兄弟银两衣物”;等等。[44]

面对上述三种情况,洪门会员倘若“有故意推诿,漠不关心者,甚或落井下石,出卖求荣,则必治以重典”[45]。洪门处理这类问题的“重典”主要有《十禁》《十刑》《二十一则》等规范,按照这些规范,如果会员违犯有关互帮互助的要求,轻则处以笞刑,重则处以死刑。[46]在这些规范中,以《十禁》最有代表性。洪门《十禁》总共十条禁令,有七条是有关此方面的规定:[47]

第二禁:如遇父母之丧,无力埋葬而告贷于兄弟者,应各尽其力,以谋补助。拒却者,割两耳。

第三禁:兄弟诉说穷苦而借贷者,不得拒却。如侮慢或严拒之者,割两耳。

第四禁:兄弟在赌博场中,不得故令输财或私行骗取。如犯之者,笞刑一百八。

第六禁:如兄弟营谋事业或与国外有所交往,因而寄托钱财或寄托文书者,不得私用或吞没。如犯之者,割两耳。

第七禁:兄弟与外人争斗而来相告,必须援助。如有诈作不知者,笞刑一百八。

第九禁:兄弟遇有困难,应即济助。如有违背者,笞刑一百八。

第十禁:兄弟遇有危急或遭官府缉拿,应各设法营救,如有假托规避者,笞刑一百八。

此外,《十刑》第六刑和第十刑分别规定“经理兄弟钱财而滥用者”和“欺骗兄弟赌博者”,均“笞刑七十二”。第八刑则规定“隐匿兄弟寄托之财物,谋算入己者,酌量加刑”。《二十一则》则规定,“盗劫兄弟之财物不肯返还者,割两耳”;“私自毁伤兄弟或浪费其钱财者,割一耳”。而“遇兄弟危难不救者,割两耳,加笞刑一百八”[48]。有罚规的《三十六誓》规定,如果会员违犯有关互帮互助的要求,一旦查出,或者打棍若干,或者“洗身”,或者“顺风”。[49]洪门《十八章律书》也明确规定,有“私卖同堂兄弟”“私受贿赂,出卖同堂兄弟”“因外人私看同堂兄弟之财”等吃里爬外的行为,均要“视其情节法办”。[50]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这些规定显然是要求每个会员在外人面前维护其他会员的人身安全与利益时,必须一致对外,甚至可以不论其是非曲直。正如一位哥老会中人所说:“袍哥讲义气,只是对袍哥兄弟而言。如果袍哥与没有嗨袍哥的‘空子’发生纠纷,袍哥只能袒护袍哥,压抑空子,也不管对方有理无理。袍哥内部流行一句话:‘只能兴袍灭空,不能兴空灭袍。’否则就是不讲江湖义气。”[51]

青帮在互助方面的组织规范虽然没有洪门那么详尽,但明确规定,帮中兄弟遇有“三灾”(天灾、兵灾、无妄之灾)和“八难”(出行路费短、遇事少人援、中途逢卡线、生活无路难、老来无积蓄、病中少药煎、死后无人葬、贫苦无人怜),要互相帮助和救济。[52]此外,在青帮的其他规范中也有类似的要求。如《圣谕广训》第一条即提出,为了孝敬父母,兄弟之间应和睦相处,兄友弟恭。[53]《十大帮规》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准开闸放水。所谓开闸放水者,是只顾自己的便利,不顾众人性命……这种自私自利的事,不是在帮的人应做的”。并规定凡犯此条帮规者,“必烧死铁锚之上,或活埋土中”[54]。小贴志愿书所书三愿五誓中,第五誓要求“友爱同参”,“如有违背,身死五刑”[55]。上述规定,显然也是要求会员之间必须互爱互助,不许自私自利,否则就要受到严惩。据载,有一个外地青帮帮徒在安庆严重触犯了帮规,安庆青帮将其抓住并予以审讯,在该人承认触犯了帮规后,要其自行了断,该人遂自尽了事。“如果他不自裁,两旁帮徒就会一拥而上,乱刀将他戮死。”[56]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近代会党组织规范中“互帮互助”价值观的渊源,不少学者认为是来源于民间文化,尤其是《水浒传》等民间文学。[57]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但显然忽视了儒家文化对近代会党的影响。我们认为,在儒家文化占主导地位的近代社会,不论是何种民间文化,都摆脱不了儒家文化的影响乃至指导,尤其是其间所包含的“义”的观念,其最终的理论根源其实还是儒家的相关学说。会党“互帮互助”的价值观自然也不例外。对此,加拿大学者王大为认为:“我相信,经常出现在18、19世纪史料中的兄弟结拜组织并不完全是新事物,相反,他们产生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组织与文化习俗。这些习俗或者提供互助的经验、或者提供集体活动之管理的教训。”[58]陆宝千先生也认为:“‘义’之专用于朋友一伦,或不能尽儒家‘义’观念之本义,然决不有悖于儒说,且确为儒门精义之一。历经戏剧、小说传播而深入人心,故能成为结合群众之‘精神纽带’,成为天地会异动观念之一部。”[59]陆先生此语明确表明,民间文化并不是会党“互帮互助”的价值观的最终来源,而只不过是儒家文化的传播载体而已。即使是会党组织本身,也自认为儒家思想是其“互帮互助”的价值观的最终来源。对洪门来说,“洪门之立足点为何?即儒家之礼教是也。儒家以孔孟为祖,孔孟提倡礼教最力,其有功于世道人心者为钜。洪门先进有鉴于是,故特别强调礼教色彩,用以巩固组织。举凡吾国之固有美德,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以及四维五伦,莫不包举靡遗。”[60]而对青帮来说,“安青之道,最重纲常伦理”。[61]由此可见,讨论近代会党义气观,是绝不可能抛离儒家思想的。

二 儒家悌道观与近代会党关于处理叔嫂、伯伯和弟妇等关系的规定

在近代会党组织规范中,还有不少关于处理叔嫂、伯伯和弟妇等关系的规定。叔嫂、伯伯和弟妇等关系,表面上看是男女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关涉到会党成员之间的“兄弟”情义,且孟子亦言:“弥子之妻与子路之妻,兄弟也。”(《孟子·万章上》)所以近代会党关于处理叔嫂、伯伯和弟妇等关系的规定,也是按照“兄友弟恭”的原则来制定的,其内容主要是强调对“兄弟”妻妾的尊敬。

这方面的规范,以洪门的相关规定最为详细,在洪门《三要令》《十条》《三十六誓》等规范中均有体现。其实,早在道光八年的广西田林县《天地会文书抄本》中,洪门就有了这方面的初步规定。该抄本中载有天地会《十大条律》和《五戒》,《十大条律》第五条规定“不得兄奸(弟)妻子”;《五戒》第二条规定“要戒色,色不奸家妻妹”。在抄本所载的入会誓词中,也规定“不得(淫)惹嫂妹”。[62]此外,会书所载的《忠义榜文》要求“临停之内不得凌辱妻妹之奸”。[63]由此可见,清前期的天地会已然将叔嫂、伯伯和弟妇关系的处理,作为组织规范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来看待了。

至近代,不同版本的《三十六誓》均有关于处理叔嫂、伯伯和弟妇等关系的规定。有序的《三十六誓》第四誓规定:“自入洪门之后,洪家兄弟妻妾,要即当做义嫂一般,毋得奸淫,乱作乱为,姊妹亦然。如为不依者,死在万刀之下。”[64]有诗的《三十六誓》第三誓规定:“不得恃强欺弱,霸占会内兄弟妻妾子女”;第五誓规定:“自入洪门之后,即路切莫贪淫,淫辱奸拐会内兄弟、母亲及妻妾、子女、姊妹”,“如不依者,死在路上而亡”[65]。有罚规的《三十六誓》第六誓规定:“入洪门之后,洪家兄弟不可恣辱洪门内之妻女。”[66]平山周《中国秘密社会史》中所记载的《三十六誓》第九誓规定:“不得奸淫兄弟妻女及兄弟姊妹”,第三十四誓规定:“不得以(与)兄弟妻妾通奸”。[67]此外,《十款》中有三条相关条款,即“第一款:不准奸淫霸道”;“第二款:不准调戏妹嫂”;“第七款:不准越礼反教”。《十条》则明确要求“叔嫂相敬”[68]。在洪门诗句中,也有关于叔嫂关系处理的内容。譬如,《又嫂答叔诗》:“地分南北而西东,我夫与你未相逢。既然念在花亭叙,眼底偷闲观玉容。”《又叔答嫂诗》:“至亲至爱拜访哥,叔嫂相逢意若何。你今话我偷闲看,恐怕旁人耻笑多。”[69]这两首诗很显然是在警告洪门会员,叔嫂相见时,必须注意礼仪。即便是海外洪门,也很注意叔嫂关系的处理。据马超俊回忆,他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到了旧金山后,经洪门领袖黄三德介绍加入洪门,黄将洪门戒条传与马,其中第三条要求“不诱奸义嫂义妹”。[70]而为了教育会员,《洪门志》还特别杜撰了一个詹敖的故事。故事记载,河南朱仙镇有一名洪门会员名曰詹敖,人称赛宋江。一日,与友定国在茶楼饮茶,见一女子眉清目秀,便说了几句笑话。后得知该女子为定国之妻,詹敖尽管事先不识该女子,情有可原,但仍然决定自己挖坑自己跳,以自杀谢罪了事。[71]

詹敖的传说是为了表明,洪门会员一旦违犯了上述规范,将被严惩,轻则撤销职务,重则处以死刑,决不宽恕。[72]《十八章律书》有四条这方面的规定,即“第五章:调笑同堂之妇女,视其情节处罚。第六章:调笑同堂尊亲之妇女,视其情节处罚。第七章:调笑同堂卑亲之妇女,视其情节处罚。第八章:奸淫同堂尊亲之妇女,加重处罚。第九章:奸淫同堂卑亲之妇女,加重处罚”[73]。早期的《十八章律书》没有明确具体的刑罚,只能算是一个指导性的处理规范。后期改进的《十八章律书》增加了具体的刑罚,其刑罚包括极刑(凌迟)、重刑(沉水,即溺死)、次刑(包括“剽刀”“三刀六眼”)、轻刑(打棍)、黜刑(撤销会内一切职务)、降刑(降级)等六种。有罚规的《三十六誓》第六誓规定:“如有不法之人奸淫兄弟之妻子,拐带婢仆人口者,死在江洋虫蛇食肉而亡。查出洗身。”第十六誓规定:“如有不法之人承娶亡兄故弟之妻者,死在五雷打死,火烧而亡。查出去顺风一双逐出。”[74]《二十一则》的第二则有明确规定:“奸淫兄弟之妻室及与其子女私通者,处死刑,决不宽贷。”[75]

那么,洪门的上述规范能否严格执行呢?史料曾载,湖南哥老会首领马福益有个结义兄弟马龙标,因生得标致,会中一个兄弟的妻子和他勾搭上了,马福益得知后,遂将马龙标交刑堂处治,尽管马龙标和马福益关系极好,但按照洪门相关规定,马龙标最终仍被处以死刑。[76]在云南,蒙化县哥老会当家三哥马骏,奸污了本地哥老会会员刘某的妻子,刘某遂暗中向哥老会反映,会内首领随即派人将马骏杀死,并将其人头送到县上悬挂示众。[77]光绪末年(1908),重庆仁字袍哥刘某的妻子被马坊桥袍哥刘大爷霸占,仁字袍哥大爷唐廉江得知情况后,特派红旗管事况春发、当家田得胜前往“拿梁子”(清算总账)。况、田二人率众将刘大爷抓住,数其罪行,然后将其双目剜出,依照会规“吹灯”,不取性命,未动丝毫财物。将刘大爷依规惩罚后,“重庆码头放炮挂红,排宴庆贺”[78]。“放炮挂红,排宴庆贺”之举表明,依规惩罚刘大爷,是深得众袍哥的支持与欢迎的,更表明袍哥们还是愿意遵守组织规范并按照组织规范来行事的。通过上述事例,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见,洪门制定的规范并非摆设,对组织成员还是有较强约束力的。

到了民国以后,洪门仍有关于男女之间关系的组织规范。刘师亮在《汉留史》中有《三要》与《六伦》的记载,其中“三要”就是专门用来规范男女关系的:“(一)若逢兄嫂与弟媳,俯首潜心不可乱瞧;(二)一见妇女不能调笑,犹如姐妹是同胞:(三)寡妇民姑最紧要,宣淫好色要握刀。”“六伦”中的第四条“全人名节,闺阁妇女莫调笑”,也是用于规范男女关系的。[79]此外,《汉留史》中所载的《十款》[80],也有对男女关系的规定,“第二款 我不敢上笼扒灰,第三款 我不敢调戏姊妹。”[81]

但值得注意的是,民国以后,尤其是民国中后期,会党组织有关男女关系的规范已执行得不如以前严格。在浙江杭州等地的洪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早已成为具文”。[82]四川袍哥也是如此。如重庆义字袍哥赵银山,乘拜弟刘某从军在外,先是诱奸其妻,后又强奸其女,罪恶深重。1938年,其罪行暴露,义字袍哥虽当众公布了其丑行,但没有予以严厉惩罚,仅仅是将其革出袍门,通告全城各公口而已。[83]究其原因,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进入民国后,尤其是经过新文化运动洗礼之后,一些传统的伦理观念已受到严重冲击,人们对女子的贞操观亦因之发生了深刻变化。

1918年5月《新青年》四卷五号上发表了周作人翻译的日本作家与谢野晶子的《贞操论》,由此引发了一场引人注目的关于贞操观的讨论,胡适、陈独秀、周作人等纷纷对传统的女子贞操观进行了猛烈抨击。胡适先后在《新青年》上发表了《贞操问题》《论贞操问题》《论女子为强暴所污》等文章,尖锐指出:“中国的男子要他们的妻子替他们守贞守节,他们自己却公然嫖娼,公然纳妾,公然‘吊膀子’。再嫁的妇人在社会上几乎没有社交的资格;再婚的男子,多妻的男子,却一毫不损失他们的身份。”[84]并明确指出:“程子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分明是一个人的偏见,然而千百年来竟成为‘天理’,竟害死了无数的妇人女子!”[85]对于女子的贞操问题,胡适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提出了如下几条意见:“(一)男子对于女子,丈夫对于妻子,也应有贞操的态度;(二)男子做不贞操的行为,如嫖妓娶妾之类,社会上也应该用对待不贞妇女的态度来对待他;(三)妇女对于无贞操的丈夫,没有守贞操的责任;(四)社会法律既不认嫖妓纳妾为不道德,便不该褒扬女子的‘节烈贞操’。”[86]后两条意见,显示出胡适对女子的出轨行为持强烈的同情态度,对传统的妇德观乃是一种颠覆性的否定。陈独秀严厉批评“中国礼教,有‘夫死不嫁’之义。男子之事二主,女子之事二人,遂共目为失节,为奇辱。礼又于寡妇夜哭有戒,友寡妇之子有戒。国人遂以家庭名誉之故,强制其子媳孀居。不自由之名节,至凄惨之生涯,年年岁岁,使许多年富有为之妇女,身体精神俱呈异态者,乃孔子礼教之赐也!”而在西方社会,“西人孀居生活,或以笃念旧好,或尚独身清洁之生涯,无所谓守节也”。他认为当今中国“浅人所目为今日风俗人心之最坏者,莫过于臣不忠,子不孝,男不尊经,女不守节。然是等谓之不尊孔则可,谓之为风俗人心之大坏,盖未知道德之为物,与真理殊,其逼以社会组织生活状态为变迁,非所谓一成而万世不易者也”[87]。由上述言语不难看出,陈独秀也对传统的贞操观持强烈的批评与否定态度。周作人更是明确表示:“我对于贞操,不当他是道德,只是一种趣味,一种信仰,一种洁癖。既然是趣味信仰洁癖,所以没有强迫他人的性质。”[88]胡、陈、周等人的意见,虽然不一定是当时主流的社会观点,但毕竟使僵化守旧的传统女子贞操观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并且随着其他有关妇女解放问题如社交公开、婚姻自主等问题的讨论,这种改变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虽然其间可能夹杂一些错误的认知(如“性解放”),[89]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对女子贞操观的改变,社会对不正常的男女关系较之以前已有了较大的包容度,这多少也会对会党及其成员的道德观念产生冲击,因此才出现了会党关于处理叔嫂、伯伯和弟妇等关系的规范执行不严之状况。

其他会党虽然没有像洪门那样明确提出关于叔嫂、伯伯和弟妇等关系的具体要求,但在其组织规范中也有近似规定。青帮在《十戒》中第一戒就提出要戒淫乱,指出“淫乱无度,既干国法,又犯帮规,故为十戒之首,宜戒之”[90]。在《十大帮规》中,也明确规定“不准奸盗邪淫”,认为奸盗邪淫,“凡在社会的人都要避免,绝对不能做的,何况在帮的人,是讲仁义道德的。况这四个字,都是有杀身之祸”,故要求青帮成员“不独不能有奸盗邪淫这种行为,连这种万恶意思都不可起”,如若奸盗邪淫,“帮中查处当缚在铁锚上烧死,或是活埋在土中,绝无姑息宽贷”[91]。而《家法十条》对相关处罚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初次,犯奸盗邪淫,而伪造、虚构、诬栽,殃及帮中老少者,轻则声斥,重则得请家法处治。如再犯时,用定香在臂上,烧‘无耻’二字,斥革之。”[92]《传道十条》亦要求“习正道”,认为“人生在世,各事要循规蹈矩,学习正道,以为成德君子。切不要自甘轻薄,为人所不齿”[93]。这些规定,虽比较零散,针对性也不如洪门的有关规定,但其有关规定比较严厉,无疑也是能制约帮中叔嫂、伯伯和弟妇等男女关系的。据范绍增回忆,有一次杜月笙听说杨虎的一个名为“小老虎”的小老婆与杨的徒弟汪盼有关系,一定要杨虎设法把汪盼杀掉,说这是严重违犯了帮会规矩,非置其于死地不可。后不知道什么原因,杨虎没有杀掉汪盼,杜月笙对此非常不满。[94]由这件事似可推测,青帮关于“不准奸盗邪淫”的规定对帮中的男女关系还是有较强约束力的。

此外,其他一些会党组织也明确提出关于叔嫂、伯伯和弟妇等关系的具体要求。譬如海南儋县的金兰会,就明确规定禁止狎淫会员妻女。[95]

近代会党组织规范中关于悌道的规定,对会党组织来说意义格外重大。近代会党是以互助为宗旨的,通过制定大量的兄弟之间互爱互助的规范,不仅可以尽可能地满足会员的物质、精神等需求,从而让会员对组织产生一种情感上的依赖,而且还会从心理、观念等层面强化会党组织的核心价值观念“义气”,进而强化成员对组织的认同感,从而有利于促成会员之间形成仁爱敦厚、忠恕利群的优良品质,进而确立和保持组织内部的和睦关系。不仅如此,会党标榜的“四海之内皆兄弟”的价值观,“不仅在会党中人以此相结合,即会外人亦皆称颂之,影响甚大”,不少人因此而参加了会党。[96]而“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孝经·广扬名》),悌的规范由兄弟关系再进一步延伸,就是尊敬、顺从长上。因此对会党首领而言,组织规范中关于悌道的规定也有利于加强对会员的控制,正如儒家所言:“教民礼顺,莫善于悌。”(《孝经·广要道》)“其为人也孝梯,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