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研究理路
一 赋税的源与流
赋税,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赋税为强制收入,是历史的产物,自民族组织成立之时,即已有之,迄于今兹。将来社会制度变化,国家课税,仍必存在,特其形式,或有所不同。”[113]
中国古代赋税的最早形式——贡,最早可追溯至氏族社会末期,禹之“任土作贡”。“贡”源于“共”字,即供给于上之意,是个人或某种共同体向统治者或统治集团的献纳。 《说文解字》里对“贡”的解释是:“贡,献功也。”[114]“功”的意思是用物品奉祭神明,如《国语·鲁语下》曰:“社而赋事,蒸而献功。”[115]“贡”的本义是指人们为祈祷丰收,用劳动所得奉祭神明,随后演变成劳动者自愿对部落首领的上供。随着私有制和国家的出现,这种对神明的奉献和对部落首领的上供,逐渐演变成臣民向统治阶级的固定贡纳。《尚书·禹贡》中有“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116]的记载,任土作贡就是将土特产作为贡品,如牲畜、野兽、谷物、骨甲,甚至奴隶。其后,随着土地制度的完备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殷商时,产生了基于井田制度的赋税制度——助;周代中后期,由于井田不再区分公田和私田,又演化为新的赋税制度——彻。
而“赋”与“税”,在贡、助、彻的演化过程中,逐渐成为古代税收最基本的形式。“赋”字最早指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这从“赋”字的构成也可以看出:“贝”代表珍宝、货币、财富,“武”代表军事,从贝从武的“赋”字表明用于军事的财富。“税”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税,租也,从禾兑声。”[117]“税”字一边是“禾”字,禾指田禾,泛指土地产出物;另一边是“兑”,本义是交换的意思。“禾”与“兑”在一起是“税”字,其字面意思即拿农作物进行交换。《周礼》卷一对“赋”进行了界定,“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馀之赋”[118]。《史记》亦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119]同时,《周礼》卷二也出现了“税”的称谓,“凡税敛掌事者,受法焉”[120]。而“贡税”一词,出自孟子所云,“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121]。“贡赋”或“贡税”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中央对臣属征收的农产品,二是各诸侯向国王进贡的土产。“禹定九州,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税,十一而赋,万国以康”[122],唐代杜佑以当时人的理解,指称夏禹时期的贡纳情况,对贡、赋、税并没作实质性的区分。
实际上,先秦之贡、赋、税,其含义并不相同。从字面上理解,贡是献纳,赋是征用军需品用于战争,税是交付农产品供统治阶层消费。赋和税,是贡之内涵的深化和外延的扩大。所谓“有赋有税,税以足食,赋以足兵”[123],“税以供郊庙、社稷,天子奉养、百官禄食也;赋以给车马兵甲士徒赐予也”[124]。赋与税之间的区别还是明显的。但若从赋、税起源来看,两者仍皆为土地之出产物。春秋时期,鲁宣公十五年(前594),鲁国实行的“初税亩”,鲁昭公四年(前538),郑国推行的“作丘赋”,在传统的“任土作贡”之层面,可以认为赋和税同义,大约同后人所谓田赋的内涵和外延相当。《左传》载:鲁哀公十一年(前484),“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125]。此处“以田赋”,即用田亩起赋之意。
先秦时期,贡、赋、税相继出现,而赋、税在春秋、战国时期使用频率明显加快,此与时代的发展脉络是相符的。殷商及西周时代,贡品繁多,显示出分封制下社会之性质;春秋时列国征伐频仍,为满足日渐增多的军需耗用,各国陆续改贡纳为按井田系统征赋,因而无论国家大小,诸侯大夫皆按车乘数额、基层民户按井田提供军赋。此后“初税亩”履亩而税,奴隶身份得以解放,由此确立了传统社会的田赋制度。这是古代社会性质的一次转变。[126]
然而古代之中国,尽管以农立国,田赋亦非国家财政的唯一来源。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税收来源和税收用途亦相应增加和改变。“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127],山泽之利、关市之征、盐铁专卖,逐渐纳入国家财政的范畴。随着国家财政范围的扩大,不仅赋出于田,亦出于“户”“口”和“丁”。如“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128];直至明代仍有田赋和丁赋的区分[129]。
一般来说,若赋、税单列,赋一般指田赋,而税则包含赋,田赋之外的征课,属于税的范畴,而不称之为赋。若赋、税合而为一,“赋税”即政府部门无偿征收的所有实物和钱币的总称。殷纣王“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巨桥之粟”[130],这是目前所知赋税一词的最早记载。随着征税范围的扩大,“赋税”连用,其内涵和外延基本与“税”等同。如杜佑《通典》所言“古之有天下者,未尝直取之于人,其所以制赋税者,谓公田什之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131]赋税既包含“公田什一”之入的田赋,又囊括“工商衡虞”及其他之入。唐宋以降,赋税并称渐多,其含义几等同于今之“税收”一词。如唐诗所云“因供寨木无桑柘,为著乡兵绝子孙。还似平宁征赋税,未尝州县略安存”[132],“田园高且瘦,赋税重复急”[133];“宽容民赋税,憔悴吏精神”[134]。宋代“赋税田桑所出也……谷帛之外,又折估而使输钱焉”[135];明初“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万石为率,设粮长一名专督其乡赋税”[136]。由于传统小农经济的税种主要是田赋,因而赋税连用,有时专指田赋,有时泛指各种税收项目。
与“赋税”一词相比,我们从古籍文献中更多看到的是“赋役”之称。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力役之征”,究竟与赋是怎样的关系?所谓“力役之征”,既包括须亲身供役的徭役征发,又含有“定税以丁身”之人头税,如汉代之算赋、口赋,宋代之免役钱。而宋时之役法,明显区分为“役劳作”的“夫役”,以及“役国事”的“职役”。要理解“赋”“役”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需从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以及赋役制度变迁的角度出发。
中国自古以来,“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137],国家与人民之间体现的是一种人身控制关系。明初继承唐两税法,“有田则有租,即国朝田土纳税粮之意也;有身则有庸,即国朝户丁当差之意也;有户则有调,即国朝农桑丝绢之意也”[138]。王朝通过黄册里甲制度,役使编户“配户当差”是这种人身控制关系最直接的体现。“纳粮也是当差”,“配户当差”是明朝国家最本质性的特征。[139]“当差”就是服役,是基于王朝国家与编户齐民之间的人身支配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资源供应。赋役征派是以人丁事产为手段来核定户等,按户等高下承担赋役的。在人身控制关系下,编户缴纳田赋,实际是为王朝国家种田,本质上是一种役;田赋之外,劳务、勾摄公事、办纳物料、戍守军卫、出任官职皆为编户承担的役。[140]因此,从国家对人民进行人身控制的角度考察,赋税本质上是人民对国家承担的役。
随着赋役改革的渐次深入,明代赋役征收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向,其转变的总趋势是差役逐渐赋税化。这一转向,刘志伟称其是由基于编户对王朝的人身隶属关系的当差,转变为以国家权力为依据向个人财产的课税。先是田赋征收中的差役成分向田赋附加税衍变,继之徭役从不确定的临时性征发变成了定额的货币税,并且课税客体的户逐渐分裂为丁和地(或粮),徭役银额被分别按比例摊派到丁额和地亩额(或粮额)上。[141]
有明一代,所谓“力役之征”,即田赋之外的徭役征发,逐渐可以纳银代役。纳银代役,即为“银差”,尚未摆脱役的范畴。此后,无论银差、力差、马差,抑或里甲、均徭、驿传、民壮,逐渐摆脱役的牵绊和窠臼。地方政府按照上述差役所征银两制定预算,将应征丁银按丁、田编银,并逐渐向赋役合一、摊丁入亩转化。而原来之差役,无论由吏代当,还是由官府雇人募役,官给其值,实际变成了财政支出之指向。显然,在摊丁入亩的过程中,无论是摊入田亩的役,还是征收丁银的役,逐渐成为赋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力役向赋税的转化过程,则是本书欲着力探讨的部分。所以本书所谓赋税,其含义大略如下:
一是田赋,夏税秋粮、税粮、钱粮、银米作为田赋的不同称谓,仍然构成赋税的主要内容;二是摊入田亩之徭役银,以及徭役编银时,虽未摊入但征收银两之丁赋;三是盐课、钞关税等工商税收亦为重要组成部分。本书以苏州赋税研究为题,当以上述几部分作为主要对象。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因材料和个人能力等原因,其深入程度当有所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