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史评论(第12辑)
- 刘新成主编
- 12220字
- 2025-04-25 18:23:43
帝国与世界帝国
进一步观察,现今政治驱动下大量出现的关于帝国的出版物,在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都造成了历史学术语的混淆。“帝国”[11],被解释为“在单一权力下统治大范围领土和大量人口的政治体”,其“范围”是相对意义上的,取决于先进运输条件和新传播方式能够覆盖多远。[12]它的反义词是“民族国家”:
帝国是征服性的或有着权力空间扩张的历史记忆的大型政治单元,以及同新的人群合作时保持其区分性和等级制的政治体。与此相反,民族国家则基于单一地区的单一民族应该建立统一政治实体的理念。[13]
民族国家可以被看作重要的替代品,有时甚至可以被看作独立发展的产物。对帝国的批判研究强调其在征服过程中制造的暴行和其歧视性统治的本性。[14]相反,怀念帝国的人颂扬它良善的方面[15],其他的研究者则采用区别探讨的方法,以尝试找出帝国都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它统治不同族群的根本问题的。[16]这样的路径来自找寻比民族国家更人道模式的驱动。在现实中,后者仅仅在个别情况下是族群与语言原本统一的,这种统一性经常是通过对民族的自我理解来强加的,如果必要就通过种族清洗。把自己看作国家的人群,如大革命后的法国人,追求对少数族裔全面的同化,要求他们放弃自己的语言和身份;如16世纪卡斯蒂利亚人(Castilians)这样的“帝国民族”,则满足于保证他们在政权和其他特权方面的霸主地位,而少数族裔则是双语使用者。在这样的政体中,多元身份和个人上升到帝国居民的途径都是可以存在的。
但是“国家”(state)同样可以作为一切大体上超过一定范围的“政治体”(polity)的统称。介于国家和平等小型原始人群的是部落、酋邦、诸侯国,以及我们一般所说的城市国家(city-states),更准确说法应该是市民共和国。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帝国仅仅指国家的特殊形态。众所周知,有一些国家把自己创造成了帝国,它在历史上最重要的例子就是19—20世纪建立殖民帝国的那些民主制国家。西方帝国主义的顶点只有在其余的世界已经无法同近代欧洲民族国家相抗衡的时候达到。那些地方只有原生的“帝国”,而民族国家却是人类创造过的最强大的政治实体。
同样的情势已经在早期近代欧洲出现,卡斯蒂利亚原型国家用类似方式证明了自己强于处于石器时代技术水平的印加帝国和阿兹特克帝国,这样可以为自己制造更多的殖民帝国。相反,在亚洲,像葡萄牙乃至英格兰这样的原型国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甚至无法同中国、印度和日本这样的悠久帝国建立平等关系。在历史发展的意义上,当时的英格兰、法国、葡萄牙和西班牙都仅仅在如上所述的“帝国”阶段,但这些帝国已经朝着现代国家的方向走了很远。腓力四世的重臣,西班牙首相奥利瓦雷斯侯爵加斯帕·德·古兹曼在1625年向国王清楚地指出了这种普遍情势:
对于陛下的王权最重要的是成为西班牙国王。这里的意思是,主公您不应该满足于做葡萄牙、阿拉贡、巴伦西亚的国王和巴塞罗那的侯爵,而是应该密谋消灭这些王国,让西班牙处处按卡斯蒂利亚的方式和法律行事,没有区别。[17]
朝着这个方向的关键进展发生在18世纪的西班牙和英格兰。另外,人们直到这时才使用“殖民地”的概念。直到此时,在包含殖民地统治的帝国概念框架下,同那不勒斯或者爱尔兰相比较的,虚构的半自治属地依然存在。相反,德国名义上的“帝国”存在到了1945年,就像存在到1918年的奥匈帝国一样。德意志帝国的结构是异质性的诸侯联盟,而奥匈帝国则由地位不等的邦国组成。
这意味着从19、20世纪民族国家的视角下看,帝国和国家必须被视作以国家概念为主的共时差异。但是从欧洲甚至世界史的深层来看,这种二元论显得不够充分,必须要用更复杂的发展历史来取代。在这样的概念设想中,帝国就成为全球范围中具有异质成分的大型政体的标准模式,而国家则是首先在欧洲从帝国脱胎而出的,有整合后统一性的特殊形态。发展时序业以证明国家概念并不适合作为覆盖一切的笼统概念。
另外,事实上近代国家的原型已经在1350—1750年的欧洲从帝国分离,而且随着进程的持续,它同帝国的区别就越大。但是近代国家的完全成熟是在法国大革命到19世纪才达到的。[18]这种情境可以让我们回避事实上正确,但因此令人不快的事实:欧洲发明了国家。[19]在1350—1750年间,世界上只有帝国。如此就形成了悖论,本卷书使用的概念——国家作为帝国的同义词,可以不损害其历史学意义。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只有在本卷的架构中才是这样。
尽管如此,世界上同样有大帝国和小帝国,而这个概念本身实际上属于前者的范畴,虽然两者之间并无结构差异。1533年英国议会的上诉法案称“英格兰的境域为一帝国”[20],这仅仅是在强调国王具有皇帝的权威。这是国家形成的早期步骤,但是还远远不是大英帝国的先兆预示。不过这向我们指出了方向,用英国的笼统概念“境域”来指代大小帝国,或者更好使用广泛的概念“王国”,或者最好因其抽象内涵使用“君主国”。因为至少在1350—1750年,世界上所有的帝国都是君主国。
但是“世界帝国”又是什么呢?因为从没有谁统治过整个地球,所以这个概念只能用来指称任何时期里全世界最大的帝国,以及那些或多或少对世界造成影响的帝国。就本卷所涉,这个词的合理应用基于两点。首先,在1350—1750年或者至少在这四百年间中部分时段,如果从外部视角来看,这时候存在一些统治整个文明的帝国,或者至少是统治文明区重要部分的帝国。例如,中国和日本,在波斯文化区中心,并且逐渐成为什叶派心脏地区的萨法维帝国,逊尼派核心地区的奥斯曼帝国,成功地把罗斯大地和东正教整合起来的俄罗斯帝国,以及统治了除哥伦比亚高地外所有南美洲文化发达地区的印加帝国。
其次,从重要文化内部视角看,古代帝国此时或多或少地趋向程度不同的对普遍霸权的要求或者其他主张,不少情况下是在宗教或统治者神圣合法性的语境之下作出。这甚至是一种政治人类学的普遍现象。因为在20世纪和21世纪种族主义、马克思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民主和人权”这些政治意识形态同样要努力普世化。
作为中央王国的核心,中国的皇帝是连接天人之际的礼制节点。在受到包括佛教在内的文化影响的东南亚帝国,国王被看作“神王”,或者至少是持佛法和世间法之法轮、通过其统治为世间造福的转轮王。[21]在莫卧儿帝国,君主杰汉基(1605—1628年)和沙贾汗(1628—1658年)的含义分别是征服世界者和世界统治者之意。他们治理下的文化输出充满着天下统治的象征。成吉思汗和帖木儿,以及他们对统治世界的直接要求,暗示了血统上的合法性。相似的,奥斯曼苏丹最初的合法性在于所谓给伊斯兰带来胜利的勇士,在1517年征服埃及与阿拉伯之后,他们成为麦加、麦地那、耶路撒冷三圣城的守护者与第一位哈里发的继承者,这样他们成为了伊斯兰教所要求普遍权威的中心。其他穆斯林帝国的建立者,如萨法维集团,称自己的使命是复兴信仰,唤起了一种末世正义领袖的形象“马赫迪”,并开展了旨在建立宗教上“纯净”国家的圣战。
在1453年占领君士坦丁堡后,奥斯曼帝国也吸收了拜占庭的帝国传统[22],随后造成了他们在事实上错误,在心理上可以理解的对罗马帝国的宣示,目的在于统治所有已知的有人的文明世界。与此同时在罗斯大地,将莫斯科作为第三罗马的观念正在孕育,它认为莫斯科在罗马和君士坦丁堡之后直至末日都作为世界统治中心。相似的是,凭借其末世论意义,西罗马帝国被创造性地复活。根据这一说法,作为《圣经》中提到的四个世界大国中的最末者,罗马帝国将统治到最末时辰。但在查理五世谋求普世权力最终失败后,神圣罗马帝国的皇位萎缩为德意志国王的荣誉头衔。在当时欧洲形势标志性的转变下,对普世君权的渴望受到了普遍责难,普世君权渐渐变成欧洲人对最强大统治者的贬斥称呼。[23]相反,作为“四方之国”的印加帝国仍然能够保证其权力不受挑战。我们无法得知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神圣君权将普世要求推进到了什么样的程度,但不论怎样,说1350—1750年的世界不仅存在经验世界中不同的主要帝国,也存在着无数主位的“世界帝国”,这并不算很夸张。
(一)帝国建构
以上对术语的讨论是基础性的,因为世界范围里的帝国建构是我们研究的这个时代决定性的进程之一。当然,更早期的时代也有这种发展特点。但是在这个时代,帝国建构已经包括了非洲、美洲等“世界其他地方”,同时,在欧亚大陆,在多数帝国中,危机下的政权真空期开始缩短,而帝国则变得日趋庞大。[24]在抽象意义上,作为政治实体的帝国在此时代到了发展顶峰,继而在世界历史的政治主旋律中骤然停止其使命,让位给刚刚从欧洲帝国中脱胎的近代国家。
在具体意义上,这个概念并不是说我们这里遇到的现象是平行线性发展的统一进程。实际上相反的观点才正确。我们所处理的问题中,事件明显的相似性实际上并不像读到的那样同时发生。正如我们已经陈述过的那样,这里讨论的是在不同的危机和衰落中连续体不均衡的积累。一些帝国在1750年前到达发展顶峰,18世纪中已经处于衰退之中。但是现代历史学家应该比从土耳其或印度的民族主义角度哀悼奥斯曼帝国或莫卧儿帝国更加审慎,将这些事件视为一类政治形态发生学。
在进一步意义上,作为政治塑型过程的帝国重组同样是一类帝国建构。不仅在完全线性的中国历史观下新朝代“受命于天”的循环分配中是这样,在阶段性气候恶化与小冰期的极端时期,或者是在火山爆发引起大范围阳光减少时,同样有明显的“天之谴也”。这些现象导致了寒冷、干旱、洪水、歉收与饥荒,经常还伴随着瘟疫。民众面对这些情况是变得不安分,经常会达到大规模内战。14世纪和17世纪中国经历的危机在世界其他地方也同时发生,尤其是在欧洲,那里经历了14世纪的黑死病以及大约持续三百年的一系列危机。
虽然中国和欧洲的危机在短期内只是削弱了帝国建构的进程,在长时段中却强化了它。在中国通过两次成功的复兴,在欧洲则是通过对权力的自我确认,因此17世纪的战争甚至可以被认为是“建国之战”(wars of state formation)。[25]相似的是,法国和日本都是因为表面看来灾难性的政治体系危机才成功地走上近代国家之路。问题在于究竟为什么在一些案例的危机中带来了统治体系的强化,而另一些危机中则带来衰落和灭亡。
我们做出的任何总体结论都需要用附加说明限定,尽管在任何统治体系中由支持者和受益者积累起来的总体稳定性是明显的决定因素。在这点上和早期近代社会一样,家族扮演了关键角色,而在个案上却有着不同的道路。只有在可能是篡位者的建国伟人能够把权力意志传递给有能力继承者们的朝代,帝国建立才能够成为帝国建构的成功一环。伊朗的纳迪尔沙(1736—1747年),意大利中部的凯撒波基亚(1498—1503年),甚至是中亚的“撼动大地的人”瘸子帖木儿(1360—1405年)的统治仅仅是阶段性的,因为他们没有完成这点。王权的成功道路要么是未经中断的,要么是仅仅短暂终端的合格君主的承袭,比如印度的从阿克巴到奥朗则布的莫卧儿王统(1556—1707年),比如从勃兰登堡选侯腓特烈·威廉一世到腓特烈大帝的普鲁士君主世系(1640—1786年)。相反的情况也基于这一点:一系列短命、衰弱或者依靠摄政者统治的幼主会引起政治危机,比如明末和清末的中国,奥朗则布去世后的莫卧儿帝国,瓦卢瓦王朝末期的法国。
朝代帝国的建立同样可以让作为权力工具的统治家族大大获利。巡行的哈布斯堡皇帝查理五世在他经常性出外的缺席的时候,就把家族成员封为他治下不同王国的摄政王。在泰国和一些非洲王国,王子们也被委派担任地方长官,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给他们和头衔相配的职务。相反,王朝婚姻不仅是和平条约的保障,也保障了强大臣子和附属王公的忠诚,在所有地方公主都被默认有此项义务。与至少在书面上要遵守一夫一妻制的基督教君主不同,世界其他地方的多妻的统治者们拥有一项特别优势,那就是在政治需要下可以随时迎娶新的妻子。例如刚果王国的治下王公就被要求立即为国王送来一位新妻子。
把这些女性看作人质或许是合理的,因为很多宫廷或者直接或者借自由选择的名义实行人质制度。例如日本的大名们若是自己不在御所居住,就要向幕府将军献上“证人”。相似的是泰国的王子和地方长官一生中大部分时间都要在宫廷居住[26],因此他们并不是以管理地方为首要职责的。据说法国的路易十四将最有影响的法国贵族都聚集在廷前以便控制,并令其花费时间践行宫廷礼仪。另外,早已显明太阳王的宫廷并不仅仅是礼仪性场所,它首先和其他的宫廷一样,是权力经纪和庇护的交易场所,充满着对立派系的持续争斗。
对于多妻制的宫廷这一点是更加正确的,因为那里围绕着继承的阴谋要比欧洲频繁的多,在欧洲有继位可能的合法继承人的数量相当有限,因为长子继承制自晚中世纪以来在欧洲已经深入人心。在世界的其他地方,这种规则则是例外。西非的达荷美采用自然而言的长子继承制,而17世纪的奥斯曼帝国则演进到由皇族中最年长男性成员继位的原则,不再要求继承者必须是上代苏丹的儿子。其他地方,比如彼得一世之后的俄罗斯,沙皇像中国皇帝那样指定最有能力的儿子做继承人,但是它并不能保证这样的安排始终能够被遵守。
相反,我们甚至可以争论称世界上最常见的继位方式的原则是通过内战,除非最有能力的后嗣足够迅速地行动,及时得到足够支持来保护自己,冲突才能被避免或是快速结束。1485年后的英格兰和1605年后的俄罗斯这样的冲突都因为来历不明的觊觎皇权者而更加复杂化,派系为了既定利益而支持他们。直到17世纪,奥斯曼帝国经常通过合法的兄弟相残来解决这一问题,莫卧儿帝国有时也会以此为权宜之计。萨法维帝国的杀戮尤为血腥,阿巴斯一世不仅杀死了一连串儿子,也为了以防万一杀死了孙子们,甚至还把后宫中被怀疑卷入争斗的女眷也杀死。论文中试图表达的是杀戮兄弟的原则,较之长子继承制中父皇不确定恩幸带来的基因的随机,更能让政治上更强的统治者继位。
尽管被隔离在后宫中,莫卧儿、拉其普特、萨法维和奥斯曼的女眷们仍然可以发挥间接的政治影响。有时候不仅是在欧洲,女性甚至可以继承王位,1725—1796年俄罗斯四位女皇(期间三位男性统治者时间都很短暂)的执政是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尽管如此,在全球尺度上看这不过是男性统治的例外情况。虽然有时有女性统治者,却没有女性法官、地方长官或者战士的例子,除了在建立了令人畏惧的女兵部队的达荷美王国。此外,像刚果和贝宁王国那样,“王母”这样的少见职位作为共同摄政者被委任,它并不等同于国王现实中的母亲。[27]还是那句老话,通常权力与权威的实践都是男性行为。
当然,单一的朝代不论多么有能力,也无法单独地成功构造帝国。当1363年开始的由四位无比成功的勃艮第公爵接续的世系在1477年随着大胆查理之死终结,即将取得王国地位的勃艮第迅速瓦解,最后落入野心勃勃的邻国之手。相反,1740年的奥匈帝国在面对同样形势时成功地走出了困境,只是邻国普鲁士借此机会占领了西里西亚的部分地区。在印度,莫卧儿王朝的崩溃让这个帝国离析成了彼此独立的不同地方小国。在中国,尽管有内战,帝国的统一体还是在元朝和明朝灭亡后继续存在。
这并不是结构性失败的结果,因为勃艮第公爵和莫卧儿帝国的统治者一样都设立了有效的中央官僚制度。决定性的因素毋宁说在于是否有足够庞大的有影响力的社会阶层。这些人因为自身利益拥护王朝,经过一定时代后将自己和帝国视为整体。在所有前近代帝国中,不论差别多大,它们总是包括三个社会阶层:上层社会,如果足够排他就可以被定义为贵族;自由民的广大群体;最后是没有自由的人,或者是被束缚的契约奴隶,或者是可以被买卖的奴隶,或者两者皆有。成功的帝国建造呈现螺旋上升形式,一方面在拉拢现存的上层;一方面君主在制造忠于自己的上层阶级,同时尽可能地在这些方向上转化现有的贵族。在这个过程中,个体家庭提升社会地位和增加利益的需求是关键的变量。
基于一种明显的族群—文化意识,学者官员的阶层在中国通过复兴的帝国考试体系而重兴,这种科举制一直延续到1911年帝国最终消解。中华帝国完全建立在这一阶层和地方贤达的互利上,后者是晋身这阶层的主要力量。一方面,这项发展避免了世袭贵族形成,许可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流动;另一方面,它允许了高度的社会忠诚。在印度,莫卧儿人组织了军事贵族等级“曼萨布达尔”,委任给这些人指挥五千至一万士兵的头衔,给他们发放工资或者是赋予领地,曼萨布达尔作为回报需要为军队提供规模大小不等的骑兵部队。除这些人外,还有一些已有的称为“柴明达尔”的地方精英等级,他们作为包税人同帝国合作。当帝国无法支付的时候,曼萨布达尔们就不再忠诚,与此同时,帝国从来没有让强大的地方利益者完全听命。在欧洲贵族制度中,古老的贵族家庭开始和那些在军事、法律和宫廷中取得地位的新贵联结。欧洲一项特有的现象是来自城市的饱学律师,他们在近代国家发展过程中将自己提升到了真正的权力精英状态。即使他们被封为贵族,他们为自身利益也继续作为独立阶级存在。军事贵族、宫廷贵族和官员贵族的区分在法国尤为明显。但是在非洲,从没有律师的贝宁王国相应的划分法是把主要家族分为乡村、宫廷和城镇(亦即行政管理)贵族。[28]
在统治者实行多妻制的穆斯林帝国和中国,都有大量宦官存在,中国的宦官还时常扮演政治角色。不同时代里,都有著名的当权宦官,最著名的例子就是15世纪初的下西洋总兵正使郑和。但是在晚明,宦官成为一个封闭的阶层,在很大程度上同文人争夺宫廷中的影响力。结果作为重要意见创造者的史官将宦官书写为牵连王朝衰亡的因素。
宦官没有前任和继承人,换言之他们无法靠出卖君权把自己的权势和金钱转变为家族财富。因此,在政治上起用他们是非常合理的。罗马天主教会自中世纪起试图通过禁止教士结婚(强制独身)来创立一种类似的效果。我们可以把教廷看作教皇的帝国,这个帝国因为它在帝国建构中的领先性而成为拉丁欧洲的模本,它甚至显示出了国家的早期特征。但是,教会的仆人们有大量亲族,经常还是来自贵族,所以他们通过让教会财产由侄子继承的不成文法“侄子枢机制”来规避强制独身的后果。
另外,罗马教廷权力地位导致在拉丁欧洲出现了同包括东正教在内的其他政治文化不同的,一种明显的政教二元体制。当然,两者不能完全区分,因为教皇和教会官员也在声称政治权力,而世俗统治者在不依赖教会的情况下也会以神圣性或者宗教合法性“蒙受主恩”来自诩。但是,在长时期内不同利益和制度的不同权力中心,或者不同认同下的不同个人,形成了一种决定因素。其结果是通过对罗马法传统的重拾,政治、法律、政治家和律师开始从宗教束缚中解放。在逻辑上它导致了近代国家的世俗本性,尽管它的出现要在比本卷考察的时代晚很多。
在其他地方,宗教和政治有更加紧密的联系,尤其是在个人层面。像西藏神权统治发展到宗教占统治地位的情况是例外。日本的寺庙被“天下人”丰臣秀吉有意识地残酷摧毁。通常来说宗教不得不屈服,并以某种方式适应政治。吴哥的君主环绕着神光,非洲的君主具有联结神明和精灵世界的特殊纽带,著名的穆斯林帝国的建立者一定程度上归功于显奇事的声明,或者是像中国的天子那样通过声称担负神圣使命能够获得合法性,或者像许多穆斯林苏丹那样将自己视为传播正信的战士“迦齐”。
世界其他地区的宗教与文化精英的自治性远远要比拉丁欧洲受限制。通常他们和政治权威共生。可能除中国以外的所有地区,法律同宗教与道德结构都交织在一起,但是只有在欧洲律师才成为单独的阶级。中国的官宦阶级一直是具有道德准则的文化阶层。虽然伊斯兰教没有正式的教会,他们却有一套放之四海皆准的完善的宗教法典系统沙里亚,教法方面的专家群体乌理玛和政治权力之间有相互合作的兴趣。同哈里发不同,苏丹的权力并没有宗教法统,因此他颁布的法律就需要自然而然地附和沙里亚教导。除了宗教法学家以外,伊斯兰教中还有更注重个人奉献的代表——苏菲派,他们在伊斯兰教的传播中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印度。苏菲派的个人可以对统治者造成影响,他们的“出家人”组织在政治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伊朗萨法维王朝的统治者就是阿尔达比勒教团的世袭领袖。在印度,婆罗门也是法律宗教传统“达摩”的守护者,同时也是仪式的专业人士,我们随后会考察它们的活动。只有佛教寺院组织“僧伽”的传统戒律似乎是和政治世界对立的,它们要求自治,发展的极致就是已经提及过的神权。
在法学家产生之前,中世纪欧洲统治者经常让非自由民从事军事和法律方面的服务,然后他们可以提升为属于贵族的 “小臣”。许多国家的君主以一种相似而更激烈的方式去组建自己掌控的人手,并完全依靠他们去抗衡已有的贵族。实践中他们招募的是奴隶卫队。在本卷时代以前,这样的武装已经出现在近东,它们主要有突厥人构成。在埃及,马穆鲁克在1250年取得政权,并在各种伪装下操控政治,直到1517年。在伊朗,主要从格鲁吉亚基督教徒中征集的古拉姆奴隶部队听命于国王,用以制衡部族骑兵武装“红头巾”。西苏丹的桑海帝国和卡涅姆·博尔努帝国同样在骑兵部队之外建立奴隶步兵部队。
这种现象的最著名例子是土耳其的新军。它是15世纪由奴隶组建的精锐部队,在下一个世纪达到了权势巅峰。在奥斯曼帝国,职业军人和官僚本质上被视为苏丹的奴隶,可以被随时处死。尽管如此,这些职位还是被人热切追求,因为它们有提升的机会,而且新军还不用像自由民那样纳税。在莫卧儿帝国和远东,相似的制度并不存在,而雷帝伊凡四世在1565年组织了类似的特辖军,虽然他们并非来自奴隶,伊凡四世用他们来实施恐怖统治,达到稳定全国统治的目的。
另一种推动帝国建构进程的动机就是资源开发,资源既可以用来发动战争,保障资源的战争也可以反过来浓缩在所有帝国的建构中。在这方面撒哈拉以南的非洲是个典型,因为那里的帝国建构比欧亚大陆上要晚。欧亚大陆上湮没在早期中古史浮尘中的环节,在这时期的非洲留下许多证据。这是因为非洲大陆的资源有限。平均粮食产量很少,畜牧业由于萃萃蝇的存在也很难在大陆上广泛开展。瘟疫和饥荒常常夺去大量生命。因此非洲的人口增长非常缓慢,很难像在尼罗河谷和欧亚大陆肥沃冲积平原那样积累足以维持不事生产、经济寄生的统治者存在的剩余财富。这方面的重要影响体现在刚果河以南的人口稀少的稀树草原上帝国建构花费了极长时间,而对通过长程贸易对几内亚湾雨林地区丰富资源的开发让一些重要的帝国发展繁荣,这里的关键性资源对于阿散蒂是金矿,对于达荷美是奴隶贸易。
不幸的是,我们对于资源开发具体方式只有笼统信息。首先,邻国的资源可以通过快速、成功的军事战役获取。获取战利品的战争不仅帮助了奥斯曼帝国生存和繁荣,战利品中的战俘还可以被卖为奴隶或者送去皇室土地上工作,这样就可以为统治者提供附加资源。如果战俘来自贵族,那么就可以索取巨大数额的赎金。当然战利品只是在部分令帝国统治者受益,因为他需要将可观份额财富分给他的将领,以此保证权威持存。
第二种是取得贡赋,通过附庸政权的定期纳贡,或者有时必须通过军事威胁。第三种则是统治者臣民的赋役,在他们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中产生。很长时期中贡赋和征收都以谷物为主要方式,这样可以用于备荒或者开展。但是货币交付更加有效,不仅是因为货币可以再次利用。16世纪西方白银的注入促进奥斯曼帝国、印度和中国的货币税收增长。[29]
但是所有这些并不能解决增税收的问题。它基本原则是所有不能免税的人都应该课税。通常来说纳税者往往是农民,基于他们的生产和明确的土地占有。相反,商业和贸易以及货币形式财富就难以征收。最简单的办法是在课税商品不可避免地通过人为设置的关隘时收取,这样税关就被偏爱。在欧洲的很多前近代政体中,对日常食物可鄙的课税,假定了国家的繁荣依靠着充分的管理潜力。普鲁士的制度并非是巧合,在那里只有城市或者专门为此建造围墙的地方征收这项税收,在平坦开阔的乡村则实行土地税。
在欧洲一些国度和奥斯曼帝国,包税制是税收简化的办法。它的先决条件是商业资本阶层的存在。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涉及改进的向君主付税形式,这是国家信贷的前身。当然,在欧亚大陆其他部分的大面积区域,那里也有像欧洲一样发达的金融和资本输送。但我们并不知道那里是否有这种君主信贷常态的形式。一般推测,私有财产的不安全阻止了这种制度。但是在欧洲,向统治者赊贷也是高风险的生意,首先因为继承人并不对前代的债务负责。尽管如此,在本卷所述时代的末期,一种公开保障、几乎不受限制的债务系统得到发展,它们不再仅仅是统治者而是整个政权的债务。这种取之不尽的无形资源是未来近代国家的强大权力的基础。
税收的目的主要并不在于支持宫廷和全世界统治者普遍表现出来的建筑热情,而是支持战争,不论是旨在逐渐扩大帝国的小规模战争还是为了消灭或制服势均力敌的对手进行的前线袭击的主要战争,以及为了稳定统治体系的内战,继承战争的目的也在于稳定。战争建造了帝国。像一些有所偏颇的评论者声称的,如哈布斯堡王朝婚姻政治那样取得的和平扩张,是规律外的特例。在多头混乱的欧洲,再也不能出现统治性的包囊一切的帝国。因此在18世纪,那里发展出了一种恒常的不稳定性,君主们总是通过谈判遏制战争。这种生意促进了特定机制的产生,如常驻外交代表,国际会议和近代国际法的胚胎形式。在其他地方找不到真正相似的条件,在莫卧儿帝国占据上风之前短暂时期的15—16世纪的印度可能有相似的东西。宗主制则是历史规范。
(二)火器
马歇尔·霍奇森(Marshall G.S.Hodgson)将其所著伊斯兰世界史的第三卷命名为“火药帝国和近代”,该书第一编则称为“第二次复兴:火药时代的帝国”。但是,他在文字中较少提及火器,只在探讨奥斯曼帝国时有所涉及。此外,他仅仅谈到萨法维帝国“能够依托火器士兵建立成熟的官僚体制”[30]。霍奇森这里指的是前面提到的“古拉姆”,这种精巧设计下的未求证分类法将火器的传播视为单纯的线性历史进程,之后它成了盛行的教条。[31]按照他的论述,奥斯曼帝国、萨法维王朝和莫卧儿帝国在15—16世纪建立了统治大部分伊斯兰世界的霸权,要归功于火器的使用。因此,这些国家被指代为“火药帝国”。2003年出版的一部同名科幻小说,进一步巩固和传播了这个概念。[32]
这个概念在历史上并不准确,事情的实际情况要更加复杂。这三个帝国的成功首先归功于突厥—蒙古的骑兵传统。不论甲胄如何,都会有良马的供应。这些部队来自不同军事采邑(在奥斯曼帝国称为蒂玛,在萨法维帝国称为提乌里,在莫卧儿称为札吉尔)的拥有者和随从。另外,西苏丹的帝国也建立在强大骑兵的基础上,在穆斯林把马嚼、马鞍和马镫引入这一地区之后。西苏丹骑兵使用长矛和剑,而在欧亚大陆上的骑兵首先使用弓箭,特别是穿刺力强大的反曲弓。骑射手可以在较少训练的情况下就能迅速射出几支箭。虽然此时可以被所有人使用的手持火器已经被应用,从火绳钩枪发展到了更轻更精确的滑膛枪,在给火绳枪上子弹的时间里弓箭手可以射出十五支箭。另外,火绳钩枪半盎司(15克)的子弹造成的损伤是微小的,直到2盎司(60克)重子弹的出现,火枪才变得真正有威胁。此外,火绳枪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只能装备步兵。因此,如此前所提到萨法维与奥斯曼的奴隶军人那样的,同采邑部队相对的宫廷部队开始大量装备火器。在16世纪的奥斯曼,这种潮流扩展到整个帝国,仅仅在这里可以被合理地称为“火药帝国”。[33]不过在1591年,配备了火枪手的摩洛哥人战胜了西苏丹桑海帝国的长矛手和弓箭手。相似的例子是奥斯曼的雇佣军在印度被认为是高水平的火器专家。
“火药帝国”的概念同样涉及火炮,15世纪的奥斯曼帝国在这个领域中已经可以和西方分庭抗礼,至少是在重攻城炮的独创性方面。赛利姆一世苏丹对萨法维王朝的胜利和埃及马穆鲁克的兴起不单应归功于手持火器的使用,也在于装备火炮。中国和西方使用铜铸火炮以前使用铁铸火炮。虽然铜的原材料较为昂贵,其铸造过程却更简单,铸造花费更少。铜炮也更加可靠,因为铁炮容易炸膛。在16世纪中期英格兰铸造师研制出造价合理的铁质加农炮后,让炮兵和海军部队装备火器得以可能,而17世纪的欧洲人则接触到了220磅(100千克)左右的轻野炮,这项进步只有奥斯曼帝国可以达到。欧洲军队强大的秘诀在于有严明纪律的长枪步兵和人数不断扩大、由野炮部队支持的火枪手。最终在17世纪,刺刀的发明融合了火器和长枪,让每名步兵都能起到长枪手的作用保护自己。俄罗斯对中亚游牧民的征服同样依靠这项发展。[34]
像欧洲一样,中国和印度最早在14世纪就知道火器了。在随后的世纪,包括毗伽耶纳伽罗国王们在内的不同印度统治者,在突厥人和佛朗机人的帮助下积攒了大量用于攻城和野战的火器。1526年,巴布尔首先使用了炮兵,他们后嗣们同样习惯于将炮兵和步兵置于战阵正中。骑兵冲锋则继续存在,他们仍是作战中决定的行动。因此,来自内亚的马匹供应扮演了重中之重的角色。据说莫卧儿帝国很少使用攻城炮,因为它们在攻击山城的时候甚至无法被拖上去。虽然有着一系列的进步,但缺乏专业技术知识让莫卧儿帝国无法在野炮的规模生产方面赶上欧洲人。[35]
这时的中国早已失去了技术领军者的地位。在16世纪,武器技术的传播方向已经逆转。将火绳枪引入中国的可能不单是葡萄牙人,还有突厥人。在17世纪,中国人让服务于宫廷的耶稣会士运用他们的专长,铸造了数百门欧式近代火炮。[36]
在日本,重要的以及在所谓“火药帝国”的意义上有指导性的发展大体上在国家统一后的16—17世纪出现。那些交战的大名很快认识到葡萄牙火器和大炮的军事潜力,并依靠他们高度发达的冶金技术快速地制造了仿品。他们的一项进步是发明了机械学上可以在雨中击发的火绳枪。1575年,日本帝国的第一位统一者织田信长就依靠其火枪部队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1593年,第二位统一者丰臣秀吉派遣了包含可观数量火枪手的部队征朝,而朝鲜人能够拿出迎敌的是一些古老的中国火炮。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将领面对中国军队的大规模反击时就要求更多的火器。但丰臣秀吉的时代已经开始控制火器传播。1607—1625年,第三位统一者德川家康和他的继承者让幕府垄断火器制造,用这种方法来渐渐禁毁它们。日本在这一时期最后使用火器是1637年岛原基督徒起义之时。之后武士刀成为首选的武器,大体上直到19世纪。
由于当时的德川幕府谋求锁国,他们是有能力禁止这种令人怀疑的外来技术。但实际上废除火器的真正原因是社会经济上的,国家的精英是那些用仪式化形式进行战争,建立了一种真正的刀剑崇拜的武士。对于他们来说,不论出身多么微贱的射手都可以拿起火器,在没有骑士主义和仪式性信号的情况下就击倒他们是全然可怕的。在新的锁国政策下,他们在数量上的优势可以让他们“重兴剑术”。[37]其他地方,比如马穆鲁克和早期的萨法维统治者,虽然对平民的火器有着来自贵族的鄙视,却没有机会禁止它们。[38]最后,就连16世纪的欧洲骑士也厌恶火器,莎士比亚就注意到了这点。[39]印度统治者甚至直到18世纪还在轻视训练有素的欧洲步兵,因为他们不符合“像莫卧儿骑兵射手那样出类拔萃的形象”[40]——这是多么致命的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