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法律法规翻译的统一与规范化研究
- 董晓波
- 1455字
- 2025-03-28 19:31:14
第三节 国内外我国法律法规翻译研究的现状和趋势
我国法律法规翻译的规范化是新时期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研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法律法规翻译研究日益受到关注。根据国家图书馆、超星电子图书馆以及中国学术期刊网的文献检索结果,截至相关著作与论文已有九十多部(篇)。所取得的成果,主要体现在:①重视法律语言的特征对于法律翻译规范化的意义,如肖云枢(2001)、李剑波(2003)、董晓波(2005)、季益广(2006)、于银磊(2010)等从法律语言的词汇、句式、语篇角度探讨法律文本的文体特征,从文本类型的角度微观分析法律语言的特点与规范化翻译的关系。②在法律翻译的理论研究方面,张新红(2000)、杜金榜(2004)、宋雷(2011)、屈文生(2013)、张长明和仲伟合(2005)、董晓波(2011a)等开展的研究,不仅涉及立法语篇的言语行为分析以及文本类型与法律文本的理论探讨,而且还包括法律翻译实践中常见的归化问题,这是因为法系之间以及各国法制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在法律翻译实践中仅仅做到在语言学上的对等是绝对不够的,法律内容或内涵的对等才是最主要的。③近年来,随着全国人大、国务院原法制办和各省原法制办组织专门力量翻译法律、法规和规章,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方兴未艾,如金朝武和胡爱平(2000)、杜金榜、张福和袁亮(2004)、屈文生(2012)等都指出法律法规翻译规范化研究的重要性。在外国语言学界,杜金榜、张新红、廖美珍、刘蔚铭、宋雷、董晓波等人出版了《法律语言学》《法律文本翻译》等作品。在汉语界,姜剑云、王洁、陈炯、刘愫贞、李振宇等人出版了《法律语言:立法与司法的技术》等著作。在法学界,则有贺卫方、邓正来、朱苏力、徐国栋、米健、方流芳、何家弘、杨玉圣、王健等人热衷于法律翻译,并出版有《法学翻译与中国法的现代化》等著作。然而,语言学界与法学界的交流甚少,这点从这些学者各自泾渭分明的研究范围就可以看出。华东政法大学陈忠诚教授出版过《法窗译话》《法苑译谭》及《〈民法通则〉AAA译本评析》等,都与法律翻译的统一和规范化研究直接相关。此外,一些香港学者近几年也出版了《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陆文慧)、《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李克兴)等。但时至今日,专门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翻译规范化问题研究”命名的论文或著作仍鲜见。
法律翻译的统一与规范也是国外研究法律翻译的学者关注的问题,Henry Weihofen(1961)将“一致性和统一”视为法律翻译的“黄金法则”,克罗地亚里耶卡大学SusanŠarčević教授出版的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一书中专门有一章从法律术语的角度谈法律翻译的统一和规范化问题,此书在我国法律翻译界影响甚大。此外,1992年12月,德国的哥廷根大学专门召开了一次“晚清西学译介国际研讨会”(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ranslating Western Knowledge into Late Imperial China),大会专门讨论了“现代汉语法律术语翻译规范”问题。这次大会的成果丰富,很多学者的文章最后被翻译成中文发表在北京大学的重要学术刊物《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上。其中重要文章有《万民法在中国:国际法的最初含义兼论<海国图志>的编纂》等。国外法律翻译规范化研究主要侧重文本、等值和交际,译者的地位问题亦一直是讨论的焦点之一。Šarčević(1997)的“法律翻译交际论”认为,法律翻译是一个发生在法律制定者、译者和法律适用者之间的涉及两种法律文化的交际行为。一定意义上而言,国外相关研究虽然著述颇多,立论丰富,但不足之处在于至今还没有系统研究汉英两大法律文化体系下法律翻译的成果。遗憾的是,海外关于中国法律翻译规范化特别是近四十年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外翻译的规范化的研究在数量上明显不足,甚至可以说是空白。